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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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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民法概述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 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2.民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 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 成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民 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我国,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民事主体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 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是我国的公民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 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 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

      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它是公民具有独 立法律人格,成为民事主体的必然要求和集中表现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 会团体法人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 人的撤销或解散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客观事务,主要包括四类:物、 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

      不同的民 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三、民事法律事实三、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 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 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事实 的事件主要有:(1)不可抗力;(2)时间的经过;(3)人的出生和死亡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活动(称为“作为”), 也包括消极的不活动(称为“不作为”)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必须能够依 法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产生,其主要包括:(1)事实行为;(2)民事行为;(3)违 法行为等四、民事法律行为四、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的合法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 民事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 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它可分为实质要 件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 共利益。

      2)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有: 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可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 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 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五、代理五、代理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而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是:(1)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而该行为所产生的 法律后果却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代理的种类(1)法定代理是指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要适用于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指定代理是指代理权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3)委托代理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代理种类,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行为所产 生的代理 3.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 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委托他人代理; (4)不得滥用代理权。

      六、物权与所有权六、物权与所有权(一)物权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 民事权利2、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一种“对世权”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而不是行 为或精神财富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4)物权具有独立性 和排他性5)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3.物权的分类 物权按不同的特点可分为四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准 物权二)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内容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2.财产所有权的特征(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权利;(2)它是一种绝对权;(3)它具有 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 行为3.财产所有权的内容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1)占有,就是单位或个 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2)使用,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 运用;(3)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益;(4)处分,是 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

      七、债权七、债权(一)债的概念和产生的根据1、债的概念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债权;负有义务的一方为 债务人,其负担的义务是债务2、债产生的根据也称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依照民法通则第 84 条的规定,我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 法律规定在各国民法上,可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 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单方允诺、其他原因二)债的分类债的分类主要有:(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3)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5)主债与从债;(6)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三)债的履行1.债的履行的含义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 行债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2.债的履行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2)适当履行;(3)协作履行;(4)经济合理原则;(5)情 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 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 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3.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的种类有:(1)人的担保,其形式主要有保证人担保;(2)物的担 保,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等;(3)金钱担保,主要方式 有定金、押金;(4)反担保,是指在经济往来中,有时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担保、 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该新设担保 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4.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三类:(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免除、解除;(2)基 于债的目的,如不能履行、清偿;(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债消灭的方式主要有:(1)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与履行 的意义相同2)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 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额内相互消灭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 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权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的 制度4)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 为5)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八、合同八、合同(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的概念《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2.合同的法律特征(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 为;(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 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5)其 所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三)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为标准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为标准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合同成立是否必须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 付为标准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 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 标准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以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为标准四)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要件,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和有其特定的构成要 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 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 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的要件:(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 一致;(3)在承诺期间作出承诺的效力,我国合同法采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五)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 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六)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 的其他形式七)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 人的强制力1.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 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法目的;(4)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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