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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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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pu****.1
  • 文档编号:530129036
  • 上传时间:202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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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那么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位授予工作,适 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开展需要,根据《学位条例》、《学位 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 意见》,对原《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 作实施细那么》进行修订,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学士学位按照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的学科门类授 予第三条凡符合本细那么规定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 科毕业生,均可按照要求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第四条授予条件(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 品德端正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 技能,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教学计划规定 的全部课程学习,各门课程成绩到达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 业者三)教学计划规定的二门专业学位课程每门课达75分(含75分)以上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或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到达良好(含良好)以上第五条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有明显违反基本政治原那么的言论和行为者;(二)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分者;(三)违反招生规定或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作弊、剽 窃、抄袭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者;(四)修业期满,仍未到达毕业要求者;(五)学习期间(含休学、留级)累计有四门以上(不含 四门)课程经补考后及格者;(六)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七)超过学位授予申请年限者。

      A)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不授予学位第六条授予工作程序(一)凡符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 当年可以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提交 毕业论文指导书和文本原件、学位评审费、本人近照等材料二)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后,向相应学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初审合格者名单,同时提供其课程成绩 表、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文本、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 格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的要求,对初审 合格者的条件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反应至 继续教育学院四)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的学 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建议名单,整理相关学籍材料和申请材 料,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建议授予 或不授予情况进行审定,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 议实到委员须超过应到委员三分之二,经会议实到委员投票表 决同意授予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 学士学位证书;投票表决未同意授予的,不再补授学士学位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评审决定后,继续教育学院 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对于不授予决定,须告知学生如不服学校决定可在15日之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

      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复议决为最终决定第七条凡具有以下情况,撤销学位授予(一)对违反招生规定入学者,或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违反 本细那么及有关规定者,一经发现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 撤销其授予的学位二)对于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或采取 弄虚作假等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一经发现查实,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授予学位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如已注册,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 部门宣布无效第八条本细那么适用于XX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第九条本细那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细那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那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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