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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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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ni****g
  • 文档编号:510048731
  • 上传时间:202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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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了解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了解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6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在于委托合同具有特别的性质,它的成立大多建立在对当事人特殊信赖的根底上,而信任关系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在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时,就应不问有无确凿的理由,都可以允许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随时解除合同否那么,即便勉强维持双方的关系,也可能招致不良后果,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xx年版,第463页]因此对于委托合同的解除,除了遵循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定之外,还赋予了它不同于其他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即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还可以随时或任意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里的“随时”有些国家或地区用的是“任意”“,解除”有的国家或地区用“终止”;本质上说,它们大同小异]且《合同法》410条的规定原那么上适用于任何种类的委托合同,而在法条规定上对行使该项解除权未作任何限制,这便成认了当事人可以双方信任根底不存在为由解除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因此,尽管《合同法》有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定,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一般规定约定、处理彼此间的权利义务,但《合同法》授予当事人的随时任意解除权,使其他法定或约定的内容都失去了意义由此带来的现实后果是:委托合同当事人可以“失去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为由,随意地解除合同,由此不可防止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司法实践也证明,行使这一任意解除权,有时会出现不适当的结果,进而使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特别是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成为法院面对的一个严峻挑战,加之《合同法》对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研究具有现实的意义   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法律往往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归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这也是委托合同在解除权的行使方面与其它合同相比所独有的特征尽管在实践中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往往要提出一定的理由,但其理由如何以及是否成立,只是对解除合同后的责任承担有影响,并不因此而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

      法律这种不详实的规定导致了在实践中运用该规定出现了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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