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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股东与股权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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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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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9 章 股东与股权第 1 节 股东一、股东的概念(一)股东的含义是指基于对公司出资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即股份)的人1、股东是公司法人的成员;2、股东是股权的主体;3、股东是相对于公司的一种法律身份股东与发起人的联系与区别: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就成为公司的首批股东二)股东构成1、参与公司设立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或出资的原始股东;2、公司成立后的继受股东;3、公司成立后因增资而加入的新股东二、股东资格的取得、限制与丧失(一)股东资格的取得1、原始取得(直接取得)认购资本(包括公司设立时和成立后新增资本)而取得股东资格;2、继受取得(间接取得)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公司出资或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二)股东资格的限制1、自然认购出资或股份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思考: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继承是否可取得股东资格?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法律规定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不得成为股东,如公务员等公职人员2、公法人如党政机关、军队武警等,但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部门可以代表国家出资而成为股东。

      3、公司不得自为股东在减资、合并等环节可以临时取得股权4、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5、对发起人国籍或住所的限制我国要求发起人应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股东资格的丧失1、不再持有公司股权:所持股权已经转让或丧失;股权因诉讼被强制执行等2、未依公司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我国未规定) ;3、公司终止;4、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三、股东的法律地位(一)股东享有股权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的体现;(三)股东平等原则股东与股东之间关系的体现,即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这种是按比例的平等,大股东享有更多的表决权和控制权,对大股东与中小股东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公司法有诸多关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的规定四、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股东的权利即股东权或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而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概括性规定:第 4 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1)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4、知情权(查阅相关资料的权利)(1)有限公司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股份公司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思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在知情权方面的区别?1、范围有区别:股份公司股东不能查阅会计账簿;2、权利形式有区别:股份公司股东只有查阅权,没有复制权。

      5、建议权和质询权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6、股利分配请求权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有限公司: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7、新股优先认股权有限公司: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1)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十条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公司:第一百零一条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9、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10、提案权即向股东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第一百零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11、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该公司的权利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2、特殊情形下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3、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9、各种股东诉权(二)股东的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缴纳出资或认缴股款3、不得抽回出资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填补出资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所定价额的第 2 节 股权一、股权的法律性质(一)各种学说1、所有权说2、债权说3、社员权说4、独立民事权利说(二)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股权的分类(一)自益权与共益权以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自益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分配股利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共益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等二)固有权与非固有权以股权受法律强制保护的程度为标准固有权:法律赋予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非股有权: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共益权多为固有权,自益权多为非股有权(三)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以股权行使所需的股东人数为标准进行划分:单独股东权:可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如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少数股东权:持有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如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需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四)一般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以权利行使主体为标准一般股东权:公司的普通股东即可行使的权利;特别股东权:专属于特定类型股东的权利如优先股、后配股三、股权的救济(一)必要性(二)股东权利的救济方式1、累积投票制度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制度3、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第 16 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4、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5、股东的特别调查权6、董事解任请求权(三)股权的司法救济-股东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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