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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二元律师制度起源、演变及发展走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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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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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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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发源、演变与发展走向(1)重点词:辩白人/代理人/法律学徒/御用状师/出庭律师/事务律师/二元律师制度内容概要:英国律师产生伊始就分为法律辩白人和法律代理人两部分此后,辩白人演变为出庭律师,垄断了出庭辩白权,代理人则与16世纪新兴的事务律师交融一同,构成了事务律师分支,从而形成了独具特点的二元律师结构20世纪末,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互相隔断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整体格局到现在仍未根本改变英国律师制度的突出特点是二元制,即律师队伍区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大多半,在组织上和业务上相互分立,互不统属这种制度已在英国推行了数百年之久,尽管自 19世纪以来时时有人对其提出责备,要求将两类律师合而为一,但一直没有成功近来十几年,要求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迫使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互相隔断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整体格局仍旧保持未变本文拟对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因由、形成与演变过程以及将来发展走向作一简要评论一、两类律师的最先萌芽12-13世纪,英国开始出现职业律师从一开始,英国就存在着法律辩白人和法律代理人两种不一样的法律职业者所谓法律辩白人,是指辅助当事人进行法庭陈说和争辩的法律职业者。

      关于辩白人在法庭上的所言所行,当事人能够认可代表自己,也可加以纠正或增补,甚至予以否定所谓法律代理人,是代表当事人达成整个诉讼过程的全权法律“代表”,代理人在法庭上所说所做的全部,均代表着当事人的意志,拥有充分的法律效劳因为代理人一旦在诉讼中出现失误常常致使败诉,而辩白人出现失误时当事人还有挽救的时机,所以辩白人遇到当事人的广泛欢迎,由此推进辩白人职业更早、更快地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他们与代理人职业间的距离也一步步拉大14 世纪时,跟着法庭辩白权愈来愈集中于辩白人手中,一套特意培育法庭辩白人材的法律教育制度开始成型,伦敦成立了4大律师会馆会馆学员称作“法律学徒”,由称作主管委员的开业资深律师负责管理和教课起码学习7年后,经主管委员赞同,学徒才能获取出庭辩白资格,成为出庭律师可是,一般出庭律师只好代表一般当事人在巡回法庭、各郡季会法庭或城市法庭提起诉讼和出庭辩白,三大中央法庭的出庭辩白权垄断在御用状师手中御用状师是律师界的精英和法官的后备力量,其人数很少,常年保持在十人上下他们由国王从执业满10年以上的优异出庭律师中封授,大概10年左右封授一次,每次约封授6-8人,以增补因死亡或有人荣膺为法官造成的空缺。

      相对而言,代理人的发展较为迟缓跟着各级各种法庭的出庭辩白权渐渐被辩白人所垄断,代理人只好从事庭审以外的某些事务性工作,如申请司法律状、采集凭证、制作法律文件等这种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常常与法庭职员打交道,所以代理人与法庭的关系较为亲密别的,代理人一定在某一特定法庭上经法官认同后,依照规定的程序和仪式由当事人正式委任,并且只好在授与其代理权资格的法庭上开业,所以,从很早的时候起,一般诉讼法庭和王座法庭就各有自己的一批固定的代理人代理人不受律师会馆管辖,法庭直接负责对他们的管理中世纪后期,三大中央法庭时时公布命令,规范代理人的资格申请条件和职业行为因为代理人对法庭和法官的依赖性较大,所以有的学者认为代理人是一种“准法庭官职”最后,因为工作性质的差异,代理人和辩白人的教育内容和方式也有所不一样代理人主要就学于大法官庭法律学校,重点学习适用性技术和诉讼操作技能,如各种不一样诉讼的程序步骤、法律文书的不一样款式和制作方法、收费标准等初期法律辩白人和法律代理人是此后英国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的最先萌芽二、二元制律师构造的形成从16世纪起,英国开始从中世纪向近代过渡,社会经济出现划时代的变化封建制度急剧衰败,资本主义长足发展,很多新的利益矛盾和矛盾不停浮现。

      在社会关系上,该时期正处于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型时期,人口流动和社会两级分化空前加剧这全部都致使诉讼争端大幅度上涨,促进律师职业进入了一个大分化、大改组、大发展的历史时期第一,出庭律师日新月异中世纪时,一般出庭律师的数目向来十分有限,因为每年被授与出庭权的法律学徒寥寥无几比如,林肯会馆在1510-1559年间均匀每年只有2名学徒获取出庭律师资格但是,自16世纪60年月起,林肯会馆每年授与出庭律师资格的人数连续增添,60-70年月每年为6人左右,进入80年月后每年达到10-12人据普莱斯特统计,从1590年到1640年的半个世纪内,四大律师会馆共授与2293人以出庭律师资格,此中格雷会馆590人,内殿学院522人,中殿会馆553人,林肯会馆628人与队伍急剧扩大的同时,出庭律师打破了御用状师对高级法庭辩白权的垄断,获得了列席中央法庭辩白的权益这样,一个在人数上百倍于御用状师的新兴出庭律师集体出现于英国法律界在很长时期内,出庭律师分别隶属于四大律师会馆管理,直到1895年,四大律师会馆结合成立出庭律师总会,才成立起自己一致的职业组织第二,御用状师快速衰败跟着一般出庭律师获取中央法庭的出庭辩白权,御用状师丧失了在司法诉讼中的垄断性威望。

      同时,他们作为律师界最高领导层的地位也为新盛行的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国国法律顾问所代替总检察长出现于15世纪,其前身是14世纪时特意为国王供给法律事务的“王室代理人”最先,王室代理人不只一个,分别承担不一样的法律职责此后,王室法律代理权渐渐集中于一个享有宽泛权益的综合代理人手中,总检察长一职由此产生1461年8月,爱德华四世颁发特许状,委任约翰哈伯特为王室综合代理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有法庭中享有所有法律代理权”学术界广泛认为,哈伯特是英国历史上的第一任总检察长从一开始,总检察长就有一位副总检察长作为事务律师助理,并且他们身旁还有一组“皇家法律顾问”,辅助达成深重的王室法律工作开始时,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国国法律顾问全都出身一般的出庭律师,其资历、声望和在法律界的实质地位都比御用状师略逊一筹可是,在16-17世纪时期,他们的法律地位快速上涨,垄断了国国法律咨询权和王室诉讼的启动权,成为律师界公认的最高威望和领导核心于是,几百年来至高无上、傲气实足的御用状师失掉了往日的风范,降为律师界的二流角色,他们只好秉承总检察长的指示行事,实质上已降格为一般的出庭律师御用状师的衰败是时代变化的必定结果。

      16-17世纪是英国政治法律制度的转型时期,议会和王权之间的斗争一浪高过一浪,一般法法庭和特权法庭之间的矛盾接连不停,政治、法律、宗教等各种各种的矛盾盘根错节地交叉在一同在这种局势下,国王急迫需要的是既熟谙法律又精晓政治的复合型人材,御用状师明显不可以知足国王的需要,因为他们都是在准修道院式的律师会馆中,用关闭式的教育模式培育出来的一般法专家,知识构造单调,视线狭小,除了一般法以外,对其余知识认识甚少,故有“无知的博学阶层”之称关于政治事务,他们或许因一无所知而不敢涉及,或许因自视高傲而嗤之以鼻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不行能连续像中世纪那样遇到国王政府的重用加之他们是法律界的佼佼者,向来以“绅士职业”、“光荣阶级”而遇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尊敬事业的成功、优胜的地位使他们养成了一种志喜悦满、孤独不群而又迂腐僵化、死板守旧的文化心态在一个继往开来的历史大改革时代,这种心态明显是阻挡他们与时俱进、从头自我定位的深重包袱在16-17世纪,很多御用状师在价值观点和行为方式上仍旧逗留在中世纪既然自己不能合时应变,那么就只好论为历史的落后者1873年,御用状师称呼被正式取销,这个以前风光数百年之久的高级律师等级最后退出了历史舞台。

      第三,代理人与出庭律师分道扬镳在中世纪时,出庭律师和代理人相同,能够直接与当事人联系到16-17世纪,只有代理人能够直接接触当事人因为这时英国已采用书面诉讼形式,与当事人直接谈话、认识案情、采集凭证、草拟起诉状或辩白状以及其余庭审前的全部准备工作,都由代理人负责,出庭律师不过到开庭时依据书面诉状进行法庭争辩,因此不必直接接触当事人往常的做法是,代理人接受某件诉讼并准备好必需的文件后,再代表当事人邀请出庭律师出庭辩白并且他们的酬劳分别用两个不一样的英文词来表达,出庭律师的酬劳称作“酬劳”,代理人的酬劳称作“讼费”,前者不可以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而由代理人代为收取和支付所以,霍兹沃斯说:“出庭律师的拜托人与其说是当事人,不如说是代理人这种新式的出庭律师、代理人和当事人“三角”关系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已基本成型17世纪初,出庭律师不得直接起诉案件和收取讼费,不得接触当事人,作为一条律师法例则固定下来因为两类律师的区别愈来愈明显,四大律师会馆不再接受开业代理人为会馆成员,也严禁授与代理人以出庭律师资格这种排斥政策获取法官和政府的支持17世纪上期,法庭和枢密院多次公布这类命令结果,到17世纪末,代理人广泛被排斥于律师会馆和法庭辩白席以外。

      第四,事务律师异军崛起事务律师在中世纪的英国就已出现,但那时他们不属于法律职业者范围Solicitor一词在英语中的最先含义指的是煽动他人去干某件事的鼓动者、挑拨者,本来与法律没关到15世纪时,该词才专指那些既不是出庭律师又不是代理人而不过辅助当事人或代理人达成某些辅助性诉讼工作的初级法律职业者,他们是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助手、佣人1452年约克郡的一份遗言曾责成遗言履行人在赐予代理人必需酬劳以外,还应支付给事务律师部分服务费,这意味着事务律师开始被人们视为是正式的法律职业者到16世纪中叶,事务律师队伍日趋壮大,发展为堪与代理人相提并论的一个新兴律师公司,尽管其法律地位低于代理人:只有从业5年以上的事务律师才能获得法律代理人资格所以,1557年内殿会馆的一项命令规定,“代理人和事务律师”不得成为该学院的成员;1574年法官和枢密院公布相同内容的命令,要求将“开业事务律师和开业代理人”清除于律师会馆以外促进事务律师公司发展的原由主要有三:第一,打赢官司是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根本目的为此,他们除了要充分准备好有益于自己的各种凭证、资料外,还需要认识诉讼敌手的主张、打算及其与陪审团、证人的关系等信息,以便能实时发现和利用对方的破绽和失误,以求做到“知音知彼”,保证胜诉。

      依据法律规定,认识诉讼敌手的相关信息不属于代理人的合法业务范围,假如代理人亲身从事这种检查,有可能遇到“非法助讼罪”的指控,所以,当事人或代理人往往聘任某个粗通法律者来达成这一工作,于是,一个特意提供这种服务的律师分支就产生了有资料证明,自12世纪起,英国就有少量人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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