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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特征及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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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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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有学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融资租赁合同并非一个合同而是由三方当事人参加两个法律关系组成的新型合同(?融资性租赁问题的理讨?佟强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二15页首先由承租人〔需要机器设备的企业〕与出租人〔租赁〕订立租赁合同再由出租人与承租人选定的出卖人〔供货商〕订立买卖合同购置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两个合同互相交织买卖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履行租赁合同而租赁合同的履行又必须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狭义上的融资租赁合同那么仅指前一个合同它虽然也称为租赁但与传统的财产租赁合同截然不同(?融资性租赁问题的理讨?佟强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二15页笔者窃以为融资租赁交易关系和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融资租赁交易关系不仅涉及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还涉及买卖合同关系某些特定的融资租赁交易还涉及贷款合同关系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性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结合而成的新型合同是混淆了融资租赁交易关系和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我国引进融资租赁这一交易方式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立法对融资租赁合同这一概念并没有一个统一、固定的认识这一状态一直持续到1999年统一?合同法?的公布该法第237条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置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至此融资租赁合同才有了正式的“名分〞并且这一定义与我国所参加的国际公约对融资租赁交易的规定是吻合的根据?国际统一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规定“本公约辖第2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其中一方〔出租人〕按照另一方〔承租人〕的规格要求同某个第三方〔供货人〕订立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出租人按承租人就涉及其利益的局部所认可的条件获得成套设备、资本货物或其它设备〔设备〕并且同承租人订立一项协议〔租赁协议〕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我国已参加该公约〞可见我国?合同法?所称“融资租赁合同〞也是指融资租赁交易中签订的融资性租赁合同根据有关立法的规定及融资租赁实务可以归纳出融资租赁合同的如下法律特征:1、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手段的合同其核心是融资这是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本质性特征对承租人来讲融资租赁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于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通过融资租赁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置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而由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这样承租人可以以远远少于租赁物价款的租金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从而解决资金短缺的窘境或腾出资金用于其他。

      2、融资性租赁合同是移转标的物的使用权的合同在融资租赁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合同法?242条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局部的收益权那么移转给承租人即在出租人对租赁物所享有的所有权之上设定了限制所有权的弹力性原那么在融资租赁合同限届满之日所有权的限制也归于消灭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又恢复圆满状态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满时租赁物的归属3、租金的特殊性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但对承租人来讲该租金并不仅是对租赁物进展使用收益的对价而是“融资〞的对价;而对于出租人来讲其经营融资租赁的目的也不在于获得租赁物而是在于获得租赁物的租金以收回本钱并获取相应的利润由于租赁物是为了满足承租人的需要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从出卖人处购得其通用性差因此为了确保出租人能通过融资租赁交易获取利润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往往具有特殊性通常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本钱、融资本钱、手续费及利润此外假如承租人为设备投保费应计入租金(?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实务操作指南?239页主编闫海、尹德勇中国人民大学我国?合同法?第243条也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置租赁物的大局部或者全部本钱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因此融资租赁的租金往往要高于一般租赁的租金4、主体的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其中出租人只能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而不能是自然人、一般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目前具有以出租人身份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资格的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中获准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租赁对于承租人的身份我国?合同法?并未有所规定但我国曾签署的?国际统一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涉及所有的设备的融资租赁交易除非该设备将主要供承租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由此可以推出就目前而言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能是自然人融资租赁交易中出卖人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有学者主张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三方主体——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参见陆永棣:?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载?经济与法?1993〔10〕然而尽融资租赁交易往往发生在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但就融资租赁合同本身而言其主体只能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出卖人并不可以因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而享有权利承当义务承租人也不因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成立而享有权利承当义务。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直接向承租人履行义务(参见?合同法?239条)但出卖人的这种义务是其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所确定的是替代出租人履行其对承租人的义务而非融资租赁合同所必然负有的5、标的物的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广泛性和限定性现代融资租赁所经营的租赁设备几乎无所不及从人造卫星、航空设备、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成套设备到包括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在内的各种运输工具;从各种精细仪器、信息处理系统、 系统、纺织机械等专用设备到机床、办公用品等一般通用消费设备都已成为租赁经营的对象然而也并不是所有东西都可以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物或其它设备〔设备〕〞而?国际会计准那么-17 租赁?中那么规定:“1.本准那么应适用于一切租赁除非是:〔a〕开发或使用诸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和其他矿产权的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以及〔b〕诸如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等工程的答应证协议〞?金融租赁理?第十九条有如下规定:“使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虽然我国?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做出明确的限制。

      但笔者认为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至少应具备如下特征:〔1〕租赁物必须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这类财产使用权的转移有其必须具备的特殊形式而非融资租赁合同例如的单独转移使用须通过答应证协议来实现〔2〕租赁物必须是使用权可从所有权中别离出来的物假如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别离那么不可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例如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其持有人即被推定为所有人由于租赁须移交租赁物给承租人占有假设货币可以作为租赁物一旦承租人占有租赁物便获得该租赁物的所有权这与融资租赁只移转其使用权的特征是相违犯的〔3〕租赁物必须为不可消耗物所谓可消耗物是指不可重复使用一次使用就减损其价值或改变其原有状态的物如燃料、原材料等假如此类物可以作为租赁物那么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就无从保障;〔4〕租赁物必须是允许流通的物但凡制止流通的物由于其所有权不可以在买卖交易中转让因此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例如专属于所有的土地〔5〕租赁物必须不属于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此类物品即使属于可流通的非消耗物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6、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本身较为复杂融资数量大租赁限较长涉数多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较大各国的法律均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38条第二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7、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获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二、 融资租赁合同的分类融资租赁合同因交易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根据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根本类型:〔1〕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即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最主要的形式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直接向出卖人购回选定的租赁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交付租金由于其事时手续简便的特点这种形式的合同大受当事人的青睐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中大多采取此种形式的合同〔2〕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此类合同中以特别条款约定承租人同时以出租人的身份与第三人即最终承租人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该另一个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限与本合同完全一样。

      根据该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赁手续租入设备然后再转租给最终承租人使用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为租赁转租赁交易中作为第三人的最终承租人往往要支付比典型租赁承租人高的租金因此此种合同形式一般只在企业迫切需要国外只租不卖的先进技术时才采用〔3〕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即合同的承租人和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同一人的合同这种合同形式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被采用:〔a〕企业资金缺乏而又急需某种设备此时企业先出资从制造商那里购置所需的租赁物转售给租赁然后再从租赁租回租赁物使用;〔b〕企业资金缺乏但拥有大型设备或消费线此时可将本企业原有的大型设备或消费线先卖给租赁收取现款以解燃眉之急在售出设备的同时向租赁租赁手续由企业继续使用原有设备〔4〕回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即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同时是相关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即最终承租人这种合同形式聚集了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和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即当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最终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出卖人时这一合同就成了回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有学者主张根据这种分类融资租赁合同除上述三种类型外还包括:〔1〕托购式融资租赁合同即相关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是出租人而是别人此时在出租人和买受人之间需订立委托代理协议。

      〔2〕托购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是出租人而是别人此时在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同相关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之间需订立委托代理协议(参见?融资租赁理讨与实务操作?裘企著中国财政经济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形式都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的的类别托购式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而托购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买受人就是实际上的出租人所谓的出租人只不过是买受人的代理人他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承租人为融资租赁交易他和买受人之间是间接代理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当事人只有买受人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此外根据其他分类融资租赁交易还可以分为杠杆租赁、委托租赁、卖主租赁、节税租赁等等但由于这些都不涉及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都不构成专门的融资租赁合同类别三、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融资租赁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谨力当事人得融资租赁合同享有权利承当义务:〔一〕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1〕租赁物的所有权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在融资租赁间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参见?合同法?第242条如此规定并无可争议之处因为在融资租赁间出租人确实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

      然而有些学者据此就认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是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参见?融资租赁合同当事利?刘影载?北京商学院学报?1999年第四)这恐怕有不妥之处笔者认为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并不是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而是订立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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