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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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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鲁**
  • 文档编号:379951332
  • 上传时间: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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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方案一、选派计划1、选派规模与选派类别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2010年计划选派6000名研究生出国留学其中,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5000名,其他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以下称为国家公派专项研究生奖学金项目)1000名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选派比例应占50%鼓励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双方高校协议基础上获得联合博士学位(joint degree)或者双博士学位(double-degree)国家公派专项研究生奖学金项目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和少量硕士研究生,暂不设类别比例要求2、各校选派计划与类别比例要求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10年各校选派计划根据2009年各校实际选派情况确定(详见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院校2010年选派计划)各校需按照不超过计划的120%推荐人选,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生应按照1:1的比例推荐其他院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公派专项研究生奖学金项目3、留学期限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为6-24个月;硕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12-24个月,具体根据所申请奖学金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4、选派专业领域重点选派领域为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海洋、纳米、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详见国家留学基金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重点领域及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基础学科应占总选派规模的85%,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应占总选派规模的15%5、留学单位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或国际知名的研究所、实验室6、资助内容国家留学基金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对少数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如其学科专业确为国家急需、且难以获得外方学费资助,特别是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专业,可提供学费资助二、申请条件1、关于申请人①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②申请人均应来自“985工程”二期基地、平台,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创新团队,国家重点学科,学校重点学科; ③申请时应为就读高校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④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⑤身心健康; ⑥对选拔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具体项目规定执行本项目选派范围暂不包括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尚未执行人员以及正在境外学习、工作的人员2、关于申请类别及要求(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应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生(含应届硕士毕业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年龄不超过35岁(1975年3月20日以后出生);申请时需提交国外院校的入学通知书、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雅思、托福考试成绩单或外方院校或导师出具的外语合格证明、就读学校学籍证明;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各方面均有突出表现;各项学习成绩优秀,核心课程应在优良以上;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国外导师应有极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就读高校的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1975年3月20日以后出生);需提交国外院校正式邀请信、双方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就读学校学籍证明、推选单位出具的外语考试(核)证明和可能发生的与学习相关费用说明;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

      申请人如无法在规定毕业时间内完成留学计划,需推选单位单独出具同意推迟答辩、毕业的书面证明3)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0岁(1980年3月20日以后出生),应已具有学士学位,或为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三、申请办法1. 选派办法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学校负责选拔推荐工作;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拟选派人员名单,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含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公派专项研究生奖学金项目)主要依托高校及博士生导师与国外高水平教育机构合作渠道选派,同时应充分利用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现有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渠道派出2. 申请受理方式“985工程”、“211工程”院校的申请材料由所在学校负责受理,其他单位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3. 申请材料请按照《关于准备201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学生类申请人用)》准备书面申请材料四、工作进度安排1、第一批选拔工作(选拔类别为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及少量硕士研究生)(1)2010年2月20日前:各校进行选拔推荐工作,包括选拔确定候选人、组织候选人参加外语考试、协助留学候选人联系落实留学单位和指导教师(联系时应统一为其出具推荐信)、根据对外联系结果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等。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院校按照2010年选拔计划确定拟推荐人选,其中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推荐人数不超过当年选拔计划的50%硕士研究生仅限申请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现有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2)2010年2月20日——3月20日:统一组织被推荐人选进行网上报名(),审核网上报名信息、收取并审核书面申请材料并提交留学基金委3)2010年4月: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呈报教育部审批4)2010年5月:确定并公布录取人员名单5)2010年7月起:学校组织行前集训,被录取人员陆续派出2、第二批选拔工作(视第一批选拔情况,如需要,以选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类别为主)(1)2010年5月20日前: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院校各校进行选拔推荐工作2)2010年5月20日——5月30日:统一组织被推荐人选进行网上报名(),审核网上报名信息、收取并审核书面申请材料并提交留学基金委3)2010年6月上旬: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呈报教育部审批4)2010年6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录取人员名单5)2010年7月起:学校组织行前集训,被录取人员陆续派出。

      五、派出与管理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和《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审核后再予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派出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具体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学校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瑞典皇家工学院博士生项目日本电通育英会奖学金项目韩国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指南  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派出管理规定,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乙方)出国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甲方,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在领取出国签证和机票之前办理完毕签约、公证、交纳保证金等手续 一、办理《协议书》签约、公证的要求 为方便留学人员签约,甲方已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办理《协议书》签约、公证时,留学人员本人应带两名担保人(丙方第一担保人、丙方第二担保人)同时到场,当着公证员的面现场填写《协议书》中的划线部分(即______),不得有任何遗漏或误填。

          二、办理《协议书》公证的地点 (1)北京地区的留学人员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长安公证处地址是: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B座7层,:65543888,65544478,:65544475,邮编:100027; (2)北京以外地区的留学人员在地方省、市级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受理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咨询 三、担保方式 有关《协议书》的担保问题,按照1997年9月司法部发各地公证处《关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担保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目前,留学人员的担保方式一般选择连带责任担保 四、担保人的条件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所指丙方担保人必须为两人丙方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法人、其他组织、协议乙方的配偶、即将长期出国人员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 代为清偿能力是指保证人具有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或稳定的收入保证人应当提供银行存款或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的证明,证明其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在公证《协议书》第八条时,如两位丙方保证人选择以固定工资收入作为担保,则应向公证部门出示本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具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如选择以银行存款作为担保,则应出示具有相应担保数额的银行存款证明(即存款单原件),以便公证部门查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及代为清偿能力 任何以“名义”、“名誉”或者“信誉”做担保的、或者空栏不填的,都被视为无效;任何不填或误填都将影响到公派出国手续的办理和按时成行!     五、担保数额 有关丙方保证人的经济担保数额,参照下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资助经费的平均标准,保证人应担保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后的差额部分(即:担保数额=资助经费标准-保证金数额)丙方第一担保人和第二担保人的担保金额加上留学人员本人交存保证金数额的总金额应达到资助经费标准目前国家公派留学资助经费平均标准大致为: 单位:人民币·元   留学期限一类国家二类国家四年50万32万三年38万24万二年25万16万一年半19万12万一年13万8万半年8万5万三个月5万4万 (注: 因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资助标准各国不一,实际资助费用以教育部财务司制订的《国家公费留学人员费用开支》为准)   六、《协议书》公证后的保存 经公证的《协议书》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两位丙方担保人各一份,交存公证处一份,交存推选单位一份。

      交留学基金委(甲方)的一份,由留学人员在出国前领取签证和机票时交给教育部有关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 经公证的西部项目《协议书》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两位丙方担保人各一份,交存公证处一份,交存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一份交留学基金委(甲方)的一份,由留学人员在出国前领取签证和机票时交给教育部有关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 个别项目未通过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派出的人员,需将经过公证的《协议书》一份径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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