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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页第一讲物权概述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如下:§ (一)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 权利人概念的特点在于:§ 1、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以将各种民事主体纳入其中§ 2、在《物权法》中权利人包括了自然和法人,但不局限于这两种主体§ 3、采取权利人的表述,也符合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形态.(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物§ 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所谓特定物就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二是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都是有体物因而,物权法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照其规定§ 这意味着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体财产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三)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 所谓直接支配,§ 1从客观上看,支配是指权利人对于物的控制状态,某人意识到某物的存在,但没有对该物进行实际的管领和控制,并不构成支配.§ 2从主观上看,是指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四)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的排他性具有多重含义,主要是指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第二节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特有的功能和作用。
§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是各不相同的,但各类物权都具有某些共同的效力,正是由于这些效力的存在,使物权表现出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点.一、物权具有排他效力§ 1、所有权的排他性§ 2、他物权的排他性§ 3、对世效力§ 4、不可侵害性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1、对外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之上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2、物权的对内效力§ 同一物上有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3、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又存在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原则上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 4、同一物上既存在着某种物权,也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三、追及的效力§ 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就是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 不仅所有权,而且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都不能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四、物权请求权§ 法律为保障物权人对物所享有的充分的支配权,赋予物权人以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
§ 此种权利在民法上称为物权请求权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因此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财产的权利§ 所谓其他物权,又称为他物权、限定物权、有期物权,它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由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一定的处分权§ 我国物权法将其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它在法律性质上有如下特点:§ 1、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 2、权利主体是非所有人,除所有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 3、权利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从物权客体的不同形态上可以将物权区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所谓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所谓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所谓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主要是指在权利之上设立的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 1、通常在动产之上只能设立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甚至在传统的物权法中,动产只能出资而不能设定抵押,动产之上一般不能设立用益物权,而不动产则可以设立用益物权;§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上,动产采取交付,不动产采取登记方式至于权利质押的设立和变动,也要采取法律规定的相应方式才能设立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任意创设§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 这一规定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设定§ 所谓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包括两层含义:§ 1、物权的具体类型必须由法律法律明确确认,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 2、种类法定既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法定物权之外的新种类物权,也不允许当事人改变现有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 第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 协议设定第二、物权内容法定§ 1、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 2、内容法定就是强调当事人不得作出与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不符的约定二、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三、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原则,就是指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与权利人进行了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公信原则表现为两方面的内容§ (一)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其为真正的权利人§ (二)凡是因信赖登记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四、平等保护原则§ 1、法律地位的平等§ 2、适用规则的平等§ 3、保护的平等性第三节物权的变动§ 所谓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在市场经济社会,最常见的就是基于双方法律行为即合同行为进行物权的变动因而各种交易都可能导致物权的变动一、基本问题§ (一)物权的设立§ 所谓物权的设立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物权设定的类型和条件,而通过法律行为和其他方式创设某项物权。
设立过程是物权从无到有的发生的过程,§ 从权利人的角度也称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创设包括所有权的取得和他物权的设立§ 原则上所有权只存在取得而不存在设立二)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两重含义.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发物权主体、内容、客体的变化;§ 狭义的变更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化,主要指物权内容和客体的变更三)物权的转让§ 物权的转让就是指当事人基于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移转物权,从而使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 物权的转让是最典型的交易形式§ 除法律另有规定物权的转让都应当办理移转登记四)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暂时地或永久地消灭物权§ 就设定物权与变动物权而言,属于物权关系变动的范畴,应当由物权法加以调整§ 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的要求,违反物权法定将导致设定与变动物权的行为无效,物权不能有效的设立与变动,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当事人基于合意或者其他法律行为,并在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之后,完成一定的物权变动,称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合意§ 合意是依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基础§ 由于双方当事人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是物权移转的基础,因此在学理上也常常将物权变动的合意称为基础关系§ 所谓合意是指当事人就是否设定物权以及物权的内容等方面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以单方法律行为也可以作为物权变动的方法二)公示§ 物权的变动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式来完成§ 公示就是将物权变动公诸于世,或者是说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向社会公众显示§ 公示是以合意为前提的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概念§ 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了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 所谓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如继承、法院生效判决、征收等事实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由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只是例外的一种现象,因此需要法律作出特别规定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物权变动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 2、必须有特定的事实或者事实行为发生§ 3、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4、此种物权变动只是物权变动的例外现象(二)非基于物权变动的几种情况§ 1、关于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对物权变动的影响§ (1)必须是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决§ (2)必须是针对物权的设立和变动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 (3)必须是要针对特定的动产而作出的判决和决定关于物权法28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①人民法院的判决和仲裁委员会的裁定一旦发生效力,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 ②由于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已经发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原权利人尽管在登记薄上被记载的权利人,但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权利.§ ③在没有办理登记之前,新的权利人不得处分物权§ ④对登记的对抗效力2、继承和受遗赠取得财产所有权§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 第三十条规定:“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1)必须有合法的建房手续§ (2)必须要已经建成房屋§ (3)房屋建成以后应当办理登记,但没有办理产权4、征收§ 所谓征收,就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利用公权利强制性地将集体或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国有,或者对集体或私人财产权施加某种限制§ 根据物权法28条规定,一旦有关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下达征收令,该决定生效以后,就发生物权转移的后果三、物权的公示§ 基于物权的法律特性,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 《物权法》规定以交付登记作为物权的公示方法一)动产交付§ 1、交付的含义及形态§ 交付,即占有的移转动产交付,即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移转于他人占有的行为§ 现代法上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类型1、现实交付§ 即动产占有的现实移转,其本意为实物交付,即标的物本身的交付,但现代法上承认拟制交付§ 所谓拟制交付,是指当事人并不现实地移转动产的占有,仅是将该动产的物权凭证(如仓单、提单)移转给另一方占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