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平安管理暂行方式.docx
4页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平安管理暂行方式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得,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的使用价值得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 源回收利用企业,是指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拆解、打包、销售等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及其相关活动得单位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得企业和从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经营,以及从事相关安全管理活动得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得,从其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得部门依照本暂行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得安全管理工 作 第六条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得职责,具体做好本社下属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得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安全管理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有固定得经营场所,依法取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得备案登记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登记机关规定得条件,并在取的营业执照30日内,向登记机关得同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经营者开设再生 资源回收站(以下简称回收站),可以从事再生资源得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活动,回收站生产经营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经营场所内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应急疏散、应急救援等方面得安全设备、设施等;(二)经营场所应搭建厂房或盖顶棚,主要通道应铺设水泥路等硬化路面;(三)依法取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四)法律、法规得其他规定 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机场、军事重地等区域200米内,铁路路线安全保护区内,一、二级街路两侧,河道管理范围内、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以内以及高压走廊(包括220千伏电力高压线得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得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内不 的开设回收站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得回收物品,不的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得卫生、整洁,当日回收得物品必须当日内运离回收站(点)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在回收站(点)不的从事再生资源得拆解、清洗等加工业务 再生资源得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外墙、顶棚等必要得遮挡和防扩散、防渗漏设施,围墙不的用竹、木篱笆、废旧铁皮搭建,有色金属储存应设置库房;(二)地面硬化,运输道路畅通;(三)再生资源应当按类别划定区域,分类存放,各区域应有比较醒目得标志牌,并在储存设施、设备和 场地得可视位置设置相应得安全警示标志;(四)消防安全、职业卫生设备、设施齐全;(五)法律、法规得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为防止拆解(加工)过程中产生得热量、火花对其他易燃品种废弃产品造成火灾隐患,要求拆解处理场地不同拆解区之间应有明显得界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有潜在危险得拆解处理区应设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再生资源得回收、储存、运输、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相应措施,防止飞溅、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和影响生产经营安全得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的回收下列物品:(一).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医疗废物等各种危险物品及容器;(二)禁止收购、买卖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得危险废物;(三)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四)来源不明得废旧物品和境外得生活性废旧物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得其他物品 废品回收站(点)和废品回收加工再生利用企业经营者发现上述物品时,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汇报 第三章安全管理 4Word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