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桑德尔、诺齐克思想汇总.doc
2页1 桑德尔1.1 生平迈克尔·桑德尔,男,1953 年 3 月 5 日出生于美国明尼苏达州明尼阿波利斯的一个犹太家庭,13岁搬到洛杉矶1975 年以优等生的资格毕业于布兰迪斯大学后来到牛津大学贝利奥尔学院学习,师从 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 在这里他获得了博士学位,并得到罗德奖学金20 世纪 80 年代初,以其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评而蜚声西方学界,被认为是当代西方社群主义(共同体主义)的理论代表人物在哈佛大学教授的本科通识课程中桑德尔的正义,是哈佛最受欢迎的课程他的主要作品有:《反对完美:科技与人性的正义之战》 、 《公正:该如何是好?》 、 《金钱不能买什么:金钱与公正的正面交锋》 、 《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 、 《公共哲学:政治中的道德问题》 、 《民主的不满:美国在寻求一种公共哲学》 、 《正义读本》 、 《自由主义及其批评者》 1.2 主要理论及思想对罗尔斯的批评:罗尔斯认为正当优先于善,政治、正义独立于各种道德善观念,桑德尔严厉地批评了这种自由主义的正义观,他认为政治无法脱离道德,他所担心的是: 如果正当优先于善,而且政治正义真的中立于各种不同善观念的争论、独立于各种“道德善观念”之外,那么,政治就会变成一种无道德的政治。
社群主义(共同体主义):桑德尔认为个人及其自我最终是他或她所在的社群决定的他强调“自我”与共同体之间的纽带,强调“自我”不能脱离于或逻辑在先于其所赖以生存的共同体: “自我”总是某个共同体中的自我,总是要受到共同体纽带的型塑与影响; 共同体是身份与道德义务的源泉, “自我”不可能像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所认为的那样“优先于目的” ,自我的选择必然要受到共同体的制约同样,个体的权利也不能脱离于共同体的目的及善观念而获得正当性证明; 共同体的善观念逻辑在先于共同体成员的个体权利善优先于权利:新自由主义在“自我优先于目的”这一理论基础上认为权利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优先于善: 第一,权利优先意味着不能因普遍的善而牺牲个人权利; 第二,界定这些权利的正义原则不能建立在任何特定的良好生活的观念之上桑德尔指出这两种意义上的优先性主张从根本上说是错误的正确观点应是:权利以及界定权利的正义原则都必须建立在普遍的善之上,善优先于权利和正义原则正义观:桑德尔认为正义应当涉及到德性的培养以及关于公共善的论证,我们不可能仅仅通过功利最大化或保障选择的自由,就能达到一个正义的社会;我们必须通过共同讨论良善生活的意义以及建立一种公共文化来接纳那些不可避免的分歧,才能达到一个正义的社会。
并且正义不可能不作判断,而且正义问题注定要与不同的荣誉观、德性观以及认知观绑定在一起在桑德尔看来,正义不仅仅关涉正确地分配事物,同时也关涉到正确地评价事物共同善的政治:桑德尔提出了“共同善的政治”并为此设定了四个主题第一,如果一个正义的社会需要一种强烈的共同体感,那么它就必须找到一种方式来教导公民为总体考虑、为共同善做贡献,培养他们的公民德性,并反对将良善生活的观念私人化第二,为市场设立道德界线第三,他认为贫富之间的差距破坏了民主社会所需要的团结因此他主张这种新型的共同善的政治应当向富人征税以建设和完善各种公共设施及服务,以给不同阶层的人们创造共同活动的空间,培养他们的共同体感第四,这种新型的共同善的政治需要更多的公民道德参与共和主义:尽管桑德尔被认为是社群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本人却并不喜欢这一称谓,他认为自己是共和主义的代表,在《民主的不足》一书中,他有意与“共同体主义”拉开距离,并将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对立起来他在书中向我们表明: 美国当今占据主导地位的程序自由主义并非唯一的公共哲学,它取代公民共和主义成为主导公共哲学实际上只是近些年来的暂时胜利他建议重新振兴美国历史上的公民共和主义思想,用一种“公益政治”和“美德政治”来代替当前的“权利政治”和“中立政治” 。
在明确了其对于公民共和主义的追寻之后,桑德尔更加鲜明而坚定地讨论共和主义的具体主张在2009 年9 月出版的新作《正义: 何谓正当之为?》一书中,桑德尔继续明确而集中地反对功利主义和罗尔斯式自由主义的正义观1.3 对伦理学的贡献桑德尔对伦理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他对罗尔斯正义优先于善的伦理价值思想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在批判的基础上形成了正义内在于善的伦理价值思想, 认为不能离开善而谈正义,对正义的考量离不开善 诺齐克1.1 生平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 年 11 月 16 日-2002 年 1 月 23 日)生于纽约的布鲁克林区,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牛津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并且成为了当代英语国家哲学界的主要人物,他对政治哲学、决策论、和知识论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诺齐克于 1981-1984 年担任了哈佛大学哲学系主任 并于 1998 年被授予约瑟夫·佩里格雷诺驻校教授职务代表著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发展,大致上以密尔为界而区分为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两者的差异主要在于对政府功能的看法不同:前者主张政府只应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不宜逾越消极性的功能;后者则认为政府不应局限于消极的角色,而应积极地谋求社会正义之实现;特别是在财富的分配方面不宜放任市场机制之自然运作,而应谋所以调节之道。
以此为标准,罗尔斯是现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而诺齐克则是古典自由主义代表人物1.2 主要理论及思想《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全书讨论三大问题:一是探讨一种最弱意义的国家是否能够以一种不侵犯个人权利的方式从无政府状态中自然而然地产生, 其结论是肯定的, 国家因而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二是探讨国家即上述最弱意义的、 “ 守夜人”式的国家是否能够管更多的事, 其结论是“ 功能更多” 的国家必侵犯人们的权利, 是不正当的;三是探讨最弱意义国家的魅力, 认为它是“ 权利的理想国” 诺齐克和罗尔斯争锋自由主义与权利:罗尔斯是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者,诺齐克属于极端自由主义如果说解读罗尔斯的关键词是正义,那么解读诺齐克的关键词则是权利对罗尔斯而言,正义意味着平等,任何不平等都是应该而且能够加以纠正的诺齐克则认为,正义意味着权利,而权利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罗尔斯赋予正义原则以首要性,试图从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上解决历史延续下来并存在于现实中的不平等,而解决分配正义问题的方式是再分配诺齐克强调权利的首要性,个人对于自己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认为由再分配所维持的平等将不可避免地侵犯个人权利,从而主张一种功能最少、权力最小的国家。
机会平等:罗尔斯是积极的机会平等论的代表人物诺齐克所持的是消极的机会平等观,消极的机会平等不主张采取积极行动消除实现平等机会的障碍,而是尊重人们选择的权利消极的机会平等是形式的机会平等,是更重视人们的自由权利的平等国家的功能:罗尔斯主张,国家有责任纠正社会的不平等,改善最差者的处境诺齐克认为国家的功能只能是保卫人们的安全,只要人们合法占有的财产,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对于分配的理解:罗尔斯主张政府通过“分配”来纠正社会的不平等诺齐克认为“分配”不是一个中性概念,谈到“分配”就涉及到国家的干预,他反对国家干预,强调个人权利是不可侵犯的诺齐克认为,只有当政府的行动在保护其公民们的基本权利或基本价值时,才能得到辩护资格理论:诺齐克提出要以持有正义来替代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他指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是一种非历史化的、模式化的正义观,在这样的正义观下,为了照顾社会的最弱群体的利益,则有可能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出现侵犯个人权利的现象诺齐克认为持有正义则是一种历史化的、非模式化的正义观,通过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和矫正的正义原则来论证了财产拥有的合法性,充分尊重了个人权利,并提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的观点1.3 对伦理学的贡献诺齐克具有特色的政治伦理思想是基于西方市场经济而形成的。
他的政治伦理思想是以其对人权的特有理解为学理基础的,并由此建构了以崇尚绝对的个人自由权利为核心的理论体系在他看来,真正的人权就是个人的自由权,即每个人都拥有对自身生命、财产等的自由,这种权利是绝对的、胜过其他所有的道德考虑的权利,是否定意义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也是惟一约束个人行为和国家行为的权利这种权利决定了何种分配是正义的,即决定了何种“持有”是正义的在规定个人权利的内涵、内容、本性及持有正义三原则的基础上,诺齐克集中论述了其政治伦理思想的主体内容,即从个人自由权利角度论证了“最弱意义国家”起源的正当性、国家功能的道德限度以及国家理想的道德特质,他认为,个人拥有绝对的权利,没有经过权利所有者的自由同意,任何他人或国家权力都不能任意逾越权利的边界,国家只是维护个人权利的工具诺齐克的政治伦理思想具有强调个人自由权利优先、突出程序正义、提倡价值多元化的理论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