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款合同纠纷还是不当得利之诉.doc
6页借款合同纠纷还是不当得利之诉2013 年 4 月 7 日,被吿肖某从信用社的储蓄所处借款 2 万元,借款 日期自 2013年月日至年月日,借款月利率°年利息 金额为472014579.6% ,2 521. 6元 2014 年 5 月 6 日上午 8 点 57 分, 被吿肖某到信用社 的储蓄所还款在其用面额为 3 840 元的定活储 蓄存单支付了该笔借款 的利息后,原告的工作人员便将借款凭证原 件放到了柜台上,被告见机 遂把应该归还本金的现金装回自己的口 袋,并将已经放在柜台上的借款 凭证原件拿走,离开储蓄所当原 告旋即派人向肖某索要 2 万元欠款 时,肖某以其已经持有原始借款 凭证为由,拒不归还借款故而信用社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 2 万元,并支付全部诉讼费用及损失分歧】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确定本案案由,合议庭产生两种分歧意 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在没有归还原告贷款本金 2 万元的情况 下,取 得了原告的原始借款凭证,造成了原告合法利益损失,构成 不当得利,案 由应定为“不当得利纠纷”第二种观点认为:肖某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2 万元,是其履 行合同不充分,违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由 合同纠纷”。
应定为“借款【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依据,而取得他人财 产并造 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我国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 当利益,造成他人 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可见,不当得利的事实 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 一方获得利益即因一定事实的发生,一方当事人在财产上取得利益,包括积极取得与消极取得两种表现形式积极取得就是 指财产数量 上的积极增加,如取得财产权利 ; 消极取得是指当事人的 财产应当减少而 没有减少,如债务没有清偿而得到免除2生而、 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即对方当事人因一定事实的发使其财产总量减少,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 现实所拥有 的财产总量的减少,如财产丢失或财产所有权被他人侵 占等 ; 间接损失是指应当获取的利益而不能取得,如应当受偿的债权 而又得不到实现3、获得利益与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一方获取利益 是对方受有损失的直接原因4的原、 没有合法根据利益受损方财产所受到的损失既没有法律上因,又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第二,本案原告应当受偿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财产利益已经 受有损 害,但是肖某是否因此而获取了财产利益呢 ?本案中,肖某应 当将 2 万元 交付于原告而没有交付,考察它是否因此而获得利益关 键就要看肖某对于 原告所负有的债务是否已经达到消除的状态。
如 果不支出相应对价就能够 使债务消除,则即获得利益,否则就是未获得利益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的义务是向被告提供借款并在被告 还款时 向被告出具还款凭证,被吿的义务就是接受并按约定的用途 使用借款,还 款期限届满时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纠纷就发 生于还款期限届满, 借款人肖某到原告处偿还贷款时按照规范的 做法,肖某将借款本金及利 息交付给原告 ,原告向被告出具偿还借 款凭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但是,在办理归这笔业务时, 由于客户较多,原告工作人员仅仅收到被告 偿还的利息即将原始借 款凭证放置于柜台上,等候肖某交付欠款(原告工 作人员将原始借款 凭证放置于柜台上的做法并不必然表明原告已从主观 上消除该债务) , 此时肖某应当如数交付欠款并取回还款凭证然而肖某 却在未归还 本金的情况下,即将(原告工作人员)放在柜台上的借款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