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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气瓶安全系统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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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ord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X TSGR0009‐2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as Cylinder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for Vehicles     中华人民某某国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5月8日目录第一章 总如此……………………………………………………(3)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3)  第三章 安装……………………………………………………(4)  第四章 充装……………………………………………………(6)  第五章 使用……………………………………………………(7) 第六章 定期检验………………………………………………(8) 第七章 附如此……………………………………………………(8) 附件A 车用气瓶安装监视检验大纲…………………………(9) 附件B 车用气瓶安装监视检验项目表………………………(10) 附件C 车用气瓶安装监视检验证书…………………………(11) 附件D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推荐样式……………………(12)第一章 总 如此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X车用气瓶安全监视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 ~ 60℃ 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安全附件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某某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X围内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察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第五条 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X与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设计和制造第六条 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展设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第七条 车用气瓶与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第八条 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制造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定部位做出清晰、结实的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X标志,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购得的车用气瓶用材料与其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第九条 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足与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相容性的要求制造纤维缠绕车用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车用钢质气瓶,其瓶体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不应当超过880MPa,实际屈强比不应当超过0.90原材料无缝钢管外表应当采用超声检测,瓶体外表不得有褶叠、分层、裂纹等缺陷存在第十条 采用气瓶标准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试制车用气瓶,其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试制申请,按照经批准的数量试制气瓶,在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相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展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制造现行气瓶标准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供货第十一条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展化学成分复验,按照材料批号进展力学性复验,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展无损检测、低倍组织复验。

      气瓶在制造过程中经过热处理改变材料力学性能,其所用的材料复验时可以不进展力学性能复验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气瓶瓶体的非金属材料的质量进展确认,必要时进展复验,保证其质量符合要求第十二条 研制、开发车用气瓶与其安全附件,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X与其相关标准的要求进展型式试验如果改变原设计、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重新进展型式试验第十三条 从事车用气瓶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书;从事车用气瓶无损检测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书第十四条 车用气瓶制造过程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性能监视检验规如此的要求逐只进展监视检验,并且按照批量出具监视检验证书未经监视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十五条 车用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逐只编号并且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质量证明书,并且在瓶体上做出清晰、结实的标志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标志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三章 安 装第十六条 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工作的安全性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应当符合本规程与其相应标准、设计图样的要求。

      第十七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如此》的规定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批准的X围(资格项目和安装场地)内开展车用气瓶安装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装、更换或者维修车用气瓶车辆制造单位安装车用气瓶,也应当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变更安装场地时,应当报安装地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批准后,并且与时办理安装许可变更手续,方可继续进展安装工作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可以对需要定期检验的气瓶进展拆卸和安装,不需要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第十八条 车用气瓶安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外表损伤并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车用气瓶使用时的可燃气体聚集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当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展惰性气体〔如氮气〕置换,安装工作完成后,应当出具安装合格证明第二十条 不得将非车用气瓶改装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不得将超期未检或者报废的车用气瓶安装在机动车上车用气瓶移装时,应当确保在其设计寿命内移装前,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一样第二十一条 车用气瓶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向当地负责安装监视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申报车用气瓶的安装监视检验。

      未经安装监视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交付充装和使用第二十一条 车用气瓶安装监视检验内容,包括对车用气瓶(含安全附件以与固定装置)安装过程中涉与安全性能项目的监视检验和安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视检查安装监视检验的项目和要求见附件A《车用气瓶安装监视检验大纲》(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附件B《车用气瓶安装监视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车用气瓶安装监视检验应该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根底上进展安装监视检验项目分为A 类和B 类:(一)A 类监检项目,检验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进展资料核查、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X现场监视、实物检查(一般为抽查,下同),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不得转入正道工序二)B 类监检项目,检验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或者随机进展资料核查、现场监视或者实物检查,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安装监视检验的资料核查、现场监视、实物检查,监检机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安装单位提供的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检查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监检方式,监检人员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场监视、实物检查)、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二十三条 监检机构应当对所承当的车用气瓶安装监视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在监视检验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当进展记录,并且根据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经过监视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由监验机构按车出具安装监检证书(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C),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第二十四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车用气瓶安装档案,档案至少保存5 年档案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出厂文件和车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安装与检验记录、安装监检证书等第二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向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含个体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移交气瓶出厂文件、安装资料(包括安装合格证明和安装监检证书)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单位进展使用安全技术培训,提供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第四章 充 装第二十六条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从事车用气瓶充装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气瓶充装),方可从事车用气瓶的充装工作第二十七条 充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X与其相应标准的规定,开展车用气瓶充装工作,并且承当相应的充装安全责任第二十八条 充装单位的布局与其充装区和待充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X与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充装单位应当保证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气体,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标准规定后,方可进展充装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X TSG R0009-2009充装单位应当将所充装的气体的质量在充装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第三十条 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当对车用气瓶进展严格检查并且做好记录凡具有如下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二)超过检验期限的;(三)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五)对气瓶与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六)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与安全情况的第三十一条 充装单位应当做好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结果、充装量、充装人员、充装时间等充装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 个月第三十二条 充装单位应当加强对气瓶管理人员、充装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订车用气瓶充装过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防护用品,并且定期进展演练第五章 使 用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用气瓶档案,其内容包括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使用登记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X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等资料,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的有关安全技术规X的要求,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见附件D)第三十五条 属于如下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不予以办理使用登记:(一)车用气瓶的制造单位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二)安装单位没有取得车用气瓶的安装许可的;(三)安装过程没有经过监视检验或者监视检验不合格的;(四)其它不符合安全技术规X规定情况的第三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对车用气瓶登记建档,并且建立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数据库第三十七条 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X续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气瓶进展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X的规定,在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送检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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