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评法律法规重点.doc
72页第一章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1、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1)法律:①宪法 ②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律包括环境保护综合法、单行法和相关法2)环境保护行政法规;(3)政府部门规章;(4)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5)环境标准;(6)环境保护国际条约;2、关于环境保护法律的综合法、单行法和相关法:(1)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颁布并实施2)单行法: 污染防治法【水气固声放】、生态保护法【土野沙】、其他的【海洋环评】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相关法:是指一些自然资源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法律 【森草渔 矿水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都涉及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也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
3、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1)宪法是环境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2)综合法、单行法和相关法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3)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规章;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4)地方法规不得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5)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一致时,执行国际法;(6)国内法或签署时有保留或声明的除外4、EIA的定义及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EIA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CP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2)EIA的法律定义:指对规划和CP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3)EIA的原则:EIA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CP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2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1、 规划环评的适用范围(1)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各部委】、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省市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2)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一地三域九指导 【工农畜林能,交城旅自】 无水利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及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专项 【工农畜能,水交城旅自】 无林业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4)报告书VS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国家经济区规划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1、 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2、 全国防洪规划;3、 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1、 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3、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1、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2、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1、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1、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2、 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2、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3、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4、油(气)发展规划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1、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2、 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说明: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属于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1、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2、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3、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4、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5、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6、地方铁路建设规划1、全国铁路建设规划;2、港口布局规划;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2、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3、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1、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2、土地资源: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3、海洋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4、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分类记忆口诀: 洪涝灌溉属流域,一地三域只说明。
头带“全国”均说明,“农业发展”属篇章 开发地下水资源,跨域调水归水利;水利全部按书写,林业“森林”写篇章 能源电力和煤炭,除开水电都说明;油田气田要写书,油气发展只说明 港口布局和机场,还有矿勘属篇章;城市总规镇体系,风景名胜要说明;城市专项和其他,统统做书一定行2、规划进行EIA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内容:(1)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2)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3)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2)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陆(领土)、领水、领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3)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CP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CP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CP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CP设计任务书4)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或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6)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7)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8)CP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CP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9)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CP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CP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