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规范强条整理.pdf
13页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4.1.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 防冻措施 4.1.6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 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4.3.4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 ,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 时不应小于 50m3 4.3.8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 术措施 4.3.9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 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高位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本规范第4.3.8 条和第 4.3.9 条的有关规定; 4.4.4 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 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 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4.4.5 当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 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2 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4.4.7 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 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5.1.6 消防水泵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2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 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3 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5.1.8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 2 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校核海拔高度和环境温度对柴油机功率的影响; 3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24h; 4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的要求; 5.1.9 轴流深井泵宜安装于水井、消防水池和其他消防水源上,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轴流深井泵安装于水井时,其淹没深度应满足其可靠运行的要求,在水泵出 流量为 150% 额定流 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3.2m,且海 拔高度每增加 300m ,深井泵的最低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0.3m; 2 轴流深井泵安装在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时,其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应低于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线,且淹没深度应根据水力条件经计算确定,并应满 足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有效储水量或有效水位能全部被利用的要求;当水泵额 定流量大于 125L/s 时,应根据水泵性能确定淹没深度,并应满足水泵气蚀余量 的要求; 3 轴流深井泵的出水管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应符合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 条 第3 款的有关规定; 5.1.12 消防水泵吸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2 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 止器; 5.1.13 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 管应仍能通过全部 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3 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 一条输水管检修 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 水管喇叭口在消防 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 定,但不应小于 600mm ,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 5.2.4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 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 5.2.5 高位消防水箱间应通风良好,不应结冰,当必须设置在严寒、寒冷等冬 季结冰地区的非采暖房 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 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
5.2.6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8 条和 第4.3.9 条的有关规定; 2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 确定,当采用出水管喇叭口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 条第4 款的规定;但当采用 防止旋流器时应根据产品确定,不应小于150mm 的保护高度; 5.3.2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 流量; 5.3.3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5.4.1 下列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 高层民用建筑; 2 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超过五层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 3 地下建筑和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4 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以及最高层楼板超过20m 的厂房或库房; 5 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 6 城市市政隧道 5.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 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5.5.9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采暖温度不应低于 10 ℃,但当无人值守时不应低 于5℃; 5.5.12 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其他产生火灾暴露危害的 建筑的防火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5m ,石油化工企业还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的有关规定;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 h的隔墙和 1.50 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3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当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室外;当设在 地下室或其他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6.1.9 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 且层数超过 2 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 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6.2.5 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减压水箱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设置场所应符合本规范第4.3.8 条、 第4.3.9 条和第 5.2.5 条、5.2.6 条第2 款的有关规定; 7.1.2 室内环境温度不低于 4℃,且不高于 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室内消火栓 系统。
7.2.8 设有市政消火栓的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消防时 水力最不利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 ,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 0.10MPa 7.3.10 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当设有减压型倒流防止器时,应在减压型倒流防止 器前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 7.4.3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8.3.5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 处设置倒流防止器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减压型倒流防止器时,减压型倒流防 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9.2.3 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泵集水井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00m3; 2 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L/s 9.3.1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应采取消防排水收集、储存措施 11.0.1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或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内,并应符 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11.0.2 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11.0.5 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 11.0.7 在建筑消防控制中心或建筑值班室应设置消防给水设施的下列控制和 显示功能: 1 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开关量或模拟信号手动硬拉线直接启泵的按扭; 11.0.9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独立的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 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11.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手动机械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 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手动时应在报 警5min 内正常工作 12.1.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 担 12.4.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试压和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冲洗和严密性试验; 13.2.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质检、设计、 施工、监理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应投入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7.4.2 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 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 但不应小于 100mm 。
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 口型消火栓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 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 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7.4.6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7.4.6.1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 应 保 证 同 层 任 何 部 位 有 两 个 消 火 栓 的 水 枪 充 实 水 柱 同 时 到 达 7.4.6.2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10m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13m 7.4.6.7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 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7.4.6.8 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7.6.1 建筑高度超过 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 小于 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 筑面积小于 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 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1 公共活动用房; 7.6.3.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3.3 自动扶梯底部; 7.6.3.4 可燃物品库房7.6.4 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 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千赫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5. 0. 5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堆垛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1 、表 5.0.5-2的规定; 2 货架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3 ~表 5.0.5-5的规定; 3 当Ⅰ级、Ⅱ级仓库中混杂储存Ⅲ级仓库的货品时不应低于表5.0.5-6的规定 4 货架储物仓库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层板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