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构建生态墓地暂行方案.doc
6页构建生态墓地暂行方案撰写人: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构建生态墓地暂行方案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益性生态墓地(以下简称生态墓地)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省殡葬管理条例》、《省民政厅、财政厅、林业厅、____、建设厅、物价____规范生态墓地建设____》(浙民事〔____〕____号)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生态墓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第三条生态墓地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统一管理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四条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在县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支持、配合生态墓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生态墓地规划选址生态墓地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选址不得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应选择在具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缓坡),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荒地或不宜垦种的瘠地上。
禁止在高速公路、省道、县道沿线和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开发区、住宅区、耕种区范围内新建公益性生态墓地或者其他坟墓第七条生态墓地建设已列入遗体火化的行政村都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设生态墓地生态墓地面积按人口总数的千分之六死亡率,每亩300穴及____年为一个周期的规划确定用地面积墓地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也可以由乡镇或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联建人口稀少、交通不便、远离"三沿五区"的边远山区村,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建设生态墓地,允许按照生态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标准,在指定的区块实行生态葬法第八条生态墓地的葬法就是对列入建设生态墓地的村一律要求将骨灰葬入生态墓地(墓山)内,并提倡不保留骨灰,对丧属要求将骨灰采用植树、撒入--____(湖)等不保留形式进行处理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第九条生态墓地的建设标准竖式安放,____面积不得大于____平方米,____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____米(____建设标准为高____米____宽____米,____垫超出地表部分不高于____米),颜色不得选用白色或类似白色石料,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____%现有的乡村公益墓地,一律要求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
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____平方米,其中放置骨灰盒区域标准为长____米____宽____米,双穴不得超过____平方米,其中放置骨灰盒区域标准为长____米____宽____米墓穴高出地表面不超过____米禁止在生态墓地内建造老式坟墓(空坟)或超面积建造墓穴第十条生态墓地建设资金的筹集,由该墓地的建设管理单位为主筹集,县、乡镇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一条生态墓地的价格生态墓地是为本辖区公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生态墓地价格和日常管理维护费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村民能接受、建设单位能承受为原则,根据占地面积、造墓工程,分别收取土地使用费、造墓工本费、绿化费和管理维护费等生态墓地建成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收费标准报县民政局审核,县财政局、物价局审批第十二条生态墓地建设项目的审批今后新的生态墓地建设项目应由乡镇政府统一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报县发改局、规划局、林业局、国土局等部门审批第十三条加大生态墓地建设投入力度县、乡镇财政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本辖区生态墓地的建设规划,加大对"三沿五区"坟墓治理和生态葬法改革的资金投入将生态墓地建设与坟墓整治、标准农田建设、示范整治、绿化造林等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将在相关项目资金中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生态墓地的管理生态墓地一般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村老年协会或个人管理,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墓地的监督和管理管理单位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切实搞好墓地建设和日常养护等工作第十五条生态墓地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第十六条生态墓地提供墓穴,应当与用户签订墓穴使用协议墓穴使用协议是墓地管理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1.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2.死者姓名;3.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____的高度与面积)、位置;4.墓穴使用年限;5.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6.墓地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它约定,在墓穴使用协议上注明第十七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县民政局按照《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第页共页 范文仅供参考 感谢浏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