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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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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工****
  • 文档编号:394880847
  • 上传时间: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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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 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fossil fuelpower plants and substations 2006-09-26发布2007-04-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8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29—2006,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9、3.0.11、4.0.8、4.0.11、5.1.1、5.1.2、5.2.1、5.2.6、5.3.5、5.3.12、 6.2.3、 6.3.5、 6.3.13、 6.4.2、 6.6.2、6.6.5、6.7.2、 6.7.3、 6.7.4、6.7.5、6.7.8、 6.7.9、 6.7.10、6.7.12、6.7.13、 7.1.1、 7.1.3、 7.1.4、 7.1.7、 7.1.8、 7.1.9、7.1.10、7.1.11、7.2.2、7.3.1、7.3.3、7.5.3、7.6.2、7.6.4、7.6.5、7.6.6、 7.10.1、 7.12.4、 7.12.8、 8.1.2、8.1.5、8.5.4、9.1.1、9.1.2、9.1.4、9.1.5、9.2.1、9.2.2、10.1.1、10.2.1、10.2.2、10.3.1、10.6.1、10.6.3、10.6.4、11.1.1、11.1.3、11.1.4、11.1.7、11.2.2、11.4.4、11.5.1、11.5.3、11.5.8、11.5.9、11.5.11、11.5.14、11.5.17、11.5.20、11.5.21、11.6.1、11.7.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96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1~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要求,由东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96进行修订基础上编制完成的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电力工业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吸收消防科研成果,借鉴国内外有关规范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生产、消防产品制造、消防监督及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主要内容:总则,术语,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燃煤电厂工艺系统,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燃煤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燃机电厂,变电站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调整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一章,协调了本规范与其他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的关系。

      2.对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其耐火等级、主厂房内重点部位的防火措施、运煤系统建筑构件的防火性能、脱硫系统的消防措施、建筑物的安全疏散、管道和电缆穿越防火墙的防火要求、煤粉仓的爆炸内压、消防电缆和动力电缆的选型和敷设,各类建筑灭火、探测报警、防排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系统的选型、技术参数和选用范围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3.增加了燃机电厂一章4.对变电站建筑物的种类作了调整与补充,增加了地下变电站、无人值守变电站的防火要求和建筑物内消防水量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技术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建议和有关资料寄送东北电力设计院(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4368号,邮编:1300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参编单位:华东电力设计院 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浙江省消防局 广东省消防局 首安工业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Hilti有限(中国)公司 弘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李向东 徐文明 龙 建 李 标 郑培钢 张焕荣 龙 辉 王立民 孙相军 马 恒 沈 纹 倪照鹏 李岩山 王爱东 徐海云 余 威 肖裔平 李佩举 丁国锋 徐凯讯 王东方 目  次1 总则2 术语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5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5.3 建筑构造6 燃煤电厂工艺系统6.1 运煤系统6.2 锅炉煤粉系统6.3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6.4 汽轮发电机6.5 辅助设备6.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6.7 电缆及电缆敷设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7.1 一般规定7.2 室外消防给水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 水喷雾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7.7 消防排水7.8 泡沫灭火系统7.9 气体灭火系统7.10 灭火器7.11 消防车7.12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设备控制8 燃煤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8.1 采暖8.2 空气调节8.3 电气设备间通风8.4 油系统通风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8.6 其他建筑通风9 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9.1 消防供电9.2 照明10 燃机电厂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10.3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10.4 燃料系统10.5 燃气轮机的防火要求10.6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10.7 其他11 变电站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11.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11.3 电缆及电缆敷设11.4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11.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1.7 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厂和变电站:1 3~600MW级机组的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燃煤电厂”);2 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250MW级的简单循环或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下简称为“燃机电厂”);3 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变电站600MW级机组以上的燃煤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MW级以下及250MW级以上的燃机电厂、500kV以上变电站可参照使用1.0.3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主厂房 main power house燃煤电厂的主厂房系由汽机房、集中控制楼(机炉控制室)、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燃机电厂的主厂房系由燃气轮机房、汽机房、集中控制室及余热锅炉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2.0.2 集中控制楼 eentral control building由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2.0.3 主控制楼 main control building由主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2.0.4 网络控制楼 net control building由网络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2.0.5 特种材料库 special warehouse存放润滑油和氢、氧、乙炔等气瓶的库房2.0.6 一般材料库 general warehouse存放精密仪器、钢材、一般器材的库房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0.1的规定 表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建(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集中控制楼、煤仓间、锅炉房)丁二级吸风机室丁二级除尘构筑物丁二级烟囱丁二级脱硫工艺楼戊二级脱硫控制楼丁二级吸收塔戊三级增压风机室戊二级屋内卸煤装置丙二级碎煤机室、转运站硬配煤楼丙二级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丙二级简仓、干煤棚、解冻室、室内贮煤场丙二级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重油、渣油)丙二级油处理室丙二级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渡楼、继电器室丁二级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丙二级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丁二级续表3.0.1建(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量外配电装置(内有含油电气设备)丙二级油浸变压器室丙一级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戊二级灰象、灰渣泵房戊二级生活、消防水泵房、综合水泵房戊二级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戊二级进水建筑物戊二级冷却塔戊三级化学水处理窒、循环水处理室戊二级供氢站田二级启动锅炉房丁二级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戊二级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丁二级热工、电气、金属试验室丁二级天桥戊二级天桥(下面设置电缆夹层时)丙二级变压器检修间丙二级雨水、污(废)水泵房戊二级检修车间戊二级污水处理构筑物戊二级给水处理构筑物戊二级电缆隧道丙二级柴油发电机房丙二级特种材料库乙二级一般材料库戊二级材料棚库戊二级机车库丁二级推煤机库    丁二级消防车库丁二级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

      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天桥、继电器室,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3.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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