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舶搭设双梯安全管理规定(2篇).doc
4页船舶搭设双梯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项目使用双梯管理,确保人员在登船过程中和紧急状态下的救援、疏散过程中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安全管理3 管理要求3.1 各种类型登船梯、登船梯基座、登船梯甲板固定装置等必须经技术部门设计,经质量管理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3.2 船舶建造项目在搭载和水下舾装阶段应搭设两部登船梯其中一部登船梯做应急逃生使用,平时关闭,但要保证应急情况可随时畅通;船舶与船舶间的两部连接梯子可保持畅通状态;最外档的船舶应尽可能保持舷梯备用状态3.3 所有的登船梯踏步应均匀无破损、甲板梯座尽量采用重块式结构,减少焊接对甲板的损伤;若采用焊接式结构固定,吊耳焊接应可靠;固定销应有防脱装置,转角空挡处的防坠落措施应可靠两船间的登船梯应落实防物体及人员坠落措施3.4 登船梯应在明显处标注最大允许负荷标志3.5 登船梯的布置位置要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____周围应相对宽敞无障碍物,方便作业人员的紧急救援、疏散;3.5.2 考虑布置在作业较集中区域,方便施工;3.5.3 考虑有可能出现重大危险的部位,保证出现紧急情况所有作业人员都能安全撤离现场。
第1页共4页3.6船与船之间的登船梯应一端固定,另一端为自由端,自由端应有滚动装置并留有足够的余量,保证两船在相互移动时登船梯不脱节3.7连接码头与船舶的登船梯基座必须牢固可靠,保证其稳性3.8登船梯与水平的夹角原则上应小于____度,特殊情况应监护使用3.9登船梯每次使用前必须经相关主管人员检查合格,并挂设安全确认标识,此标识应注明确认人及确认时间3.10 备用登船梯在正常状态下应禁止人员使用,在其入口、出口处设警示标志3.11 主管部门应对登船梯进行定期巡检和保养维护4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船舶搭设双梯安全管理规定(二)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明火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港口水域内进行明火作业的一切中外籍民用船舶,包括从事商业运输的军事船舶,以及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及人员第三条 专业修船厂内,以及修船厂设置的浮船坞的船舶明火作业,应遵守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颁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第四条 船舶明火作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及其派驻各地的监督站实施统一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布的《焊工合格证》,船员应持有《船舶消防》培训证书。
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港务监督核发的《修船厂家船舶明火作业许可证》,明火作业的主管人员和带(领)第2页共4页班人员,必须经港务监督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安全员》证书第六条 船舶进行明火作业,作业单位和船方应在开始作业____小时前按规定的格式向港务监督站递交《船舶明火作业申请书》(附件一),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危险处所的明火作业,还应作业单位和船方主管负责人签名第七条 申请明火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人,对整个明火作业负完全责任第八条 港务监督接到船舶明火作业的申请后,应到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在符合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后,发给《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附件二)船方或作业单位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后,应向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报备第九条 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发布的《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 GB/T13386 的规定和要求,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第十条 燃油、润滑油舱(柜)、机舱,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等处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封闭与其相连通无法拆卸的管系、阀门,按照船舶检验局《船舶浦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并由船舶检验部门或者其认可的机构检验,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
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轮的明火作业,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的特别规定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____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农度第3页共4页第十二条 船舶明火作业时,必须有安全员专门负责监督护,并在港务监督核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和超过作业时限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安全员方可撤离第十三条 对危险性大的明火作业,港务监督可责成作业单位申请消防车、船舶实施现场监护,被监护船舶应支付有关费用油轮、液化气体船专用码头禁止船舶明火作业第十四条 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一切措施组织自救,同时,迅速报告港务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并接受港务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调查处理第十五条 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有不安全因素,港务监督可作出停止明火作业的决定,作业单位必须服从第十六条 船舶申请明火作业,应交纳办理审批费、现场监视费,并提供交通便利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港务监督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明火作业”是指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炽热工件的作业第壹拾玖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原蛇口港务监督颁布的《船舶明火作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4页共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