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法解释三.docx
6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颁布时间】2019-3-27【标 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发文号】法释〔2019〕3号丽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法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9 年3月27日法释〔201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 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 问题,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 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 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 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 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 债权清偿第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 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 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 抵 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 债权人主张按照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 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 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第四条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 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 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 待一般保证人应承 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 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第五条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 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 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第六条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所申报 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 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 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 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 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第七条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 仲裁或者公证机 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 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 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 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第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 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 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 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 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 权债务关系第九条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 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 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 当列为共同原告第十条 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债权人会议决议、 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 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 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 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 表决。
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 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 的债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 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 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 参照企业破 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第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 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 责令债权人会议 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 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 债权人申请撤销 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第十三条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三、五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 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第十四条 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 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 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第十五条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 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 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提 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 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 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 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 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 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实施实施前本院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 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 精选文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