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拜占廷皇帝继承制特点研究.doc
13页拜占廷皇帝继承制特点研究 拜占廷皇帝继承制特点研究 【作 者】陈志强 【作者简介】作者陈志强,1952年生,南开大学历史系教授 【内容提要】本文利用计量分析的方法,对相关的历史数据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将其置于所在的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加以描述,从而概括出拜占廷帝国皇位继承制的主要特征:一、拜占廷皇帝继承方式表现出明显的多样性,而长子继承制是各种继承形式中占主导地位的形式;二、拜占廷皇帝继承结果表现出明显的不稳定性,外在表现为拜占廷帝国各个王朝统治时间短暂,其内在原因则在于拜占廷婚姻制度造成的皇室男性继承人的缺乏;三、拜占廷皇位继承过程中的残酷凶险和继承斗争的激烈性拜占廷帝国专制制度需要稳定的皇权继承制强化高度集权化统治,但是拜占廷婚姻制度和习俗却无法为实行稳定的皇权继承制提供保障,从而形成了拜占廷皇位继承制的上述特点拜占廷帝国1120余年历史中在位皇帝共有93人,其中在位时间最长的50年,最短的几个月他们作为拜占廷帝国最高权力的象征和主宰,对拜占廷历史发展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拜占廷帝国是欧洲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的专制君主国家, 从公元330年(注:关于拜占廷历史起始年代问题,学术界存在多种意见,本文持公元330年说, 具体理由请读者参见拙作《关于拜占廷史起始年代问题》,《南开学报》1987年第4 期。
君士坦丁一世(Constantine Ⅰ,324—337年)改变罗马帝国皇帝继承传统,建立君士坦丁王朝开始,拜占廷帝国历史就揭开了“家天下”政治的篇章,从此,拜占廷皇帝将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等各种社会权力集于一身,通过庞大的中央和地方官僚机构控制帝国的内政外交拜占廷皇帝的至高权力是拜占廷帝国复杂政治生活的核心,而拜占廷皇帝继承制度则构成拜占廷帝国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要了解拜占廷政治制度的演化,首先必须研究其皇帝继承问题长期以来,西方学者注重考察拜占廷皇权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或者深入探讨皇帝制度的细节,或者将注意力集中在个别皇帝的继承问题上(注:著名美籍拜占廷学家F.德沃尔尼克在其《早期基督教和拜占廷政治哲学》F.Dvornik, Early Christian and Byzantine PoliticalPhilosophy,Washington D.C.1966和希腊籍拜占廷学家I.卡拉扬诺布鲁斯在其《拜占廷政治理论》I.καραγταννοπουλοs, пολιτικη Θεωριατων вυζαυτιυωυ, Θεσσαλουικη1988的专著中以主要篇幅考察皇帝制度的理论;对拜占廷93位皇帝的个体研究论文也很多,这些微观研究的成果对本文的考察帮助极大,可以说,本文的计量分析就是建立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
而忽视研究拜占廷皇帝继承制度的特点,特别是在拜占廷皇帝继承制度的总体研究方面未能给以足够的重视,因此在拜占廷与其他国家的政治生活比较研究中常常出现以偏概全的情况(注:德国拜占廷学家H.宏格尔在其主编的《拜占廷皇帝像》H.Hunger ed. , Das ByzantinischeHerrscherbild,Darmstadt 1975一书中时有精彩的对比分析,但他缺乏对拜占廷皇帝继承问题的总体研究是一大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研究方法造成的局限性本文通过从有关拜占廷皇帝继承的史料中得出的数据分析,探讨拜占廷皇帝继承制度的主要特点,尝试用计量分析的方法解释拜占廷皇帝继承制度的一些问题当我们在考察拜占廷皇帝继承问题时,不可避免地涉及很多数字资料,例如,皇帝的年龄、出生和死亡的日期、结婚的次数、子女人数、即位年龄等等,这些来自历史资料的数字材料是本文考察问题的基础(注:有关拜占廷93位皇帝的谱牒和资料来源,参见拙作《拜占廷皇帝谱牒简表》,载《南开大学历史系建系七十五周年纪念文集》,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61—369页本文拟通过计量这些数字材料,并将它们与其他数据作比较,进而把比较的结果置于其所在的特定社会环境中加以描述,概括出拜占廷皇帝继承制度的主要特征。
一拜占廷皇帝继承方式表现出明显的多样性,这是我们以计量统计方法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拜占廷帝国93个皇帝中有65个是通过血亲继承,即由12个王朝的皇室宗亲继承皇权(注:拜占廷学界对拜占廷帝国究竟有几个王朝的问题存在多种意见,说法不一,原因在于对某些短命家族统治和某些王朝交叉统治的看法不同笔者认为这一争论与本文主旨无关,故取其中较为合理的说法,并将科穆宁和杜卡斯两家族的统治作为一个王朝其中长子继承的有24例,其他诸子继承的11例, 兄弟继承和情人继承各5例,遗孀、远亲继承各4例,侄甥、姐妹、女儿继承的分别为3例,父母和孙子继承分别为2例和1例(见表1) 有将近半数皇帝是由皇室男女宗亲,即兄弟姐妹、女儿、女婿、孙子、父母、遗孀、侄子和外甥等亲戚,甚至皇帝继承人的情人构成拜占廷帝国皇帝继承人成份如此混杂,就笔者所知,无论在欧洲还是在亚洲都很少见他们中既有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的,也有翁婿相传、叔侄相继的,还有子亡父继、祖孙相继的,甚至有女继承人之情人登基的这种多样性的皇帝继承方式在世界历史范围内是极为罕见的相比之下,我国商代的“父子继承制”,和周代以后“祖孙父子直线继承制”(注:赵锡元在其《论商代的继承制度》一文中论证了商代王位继承制度的实质是父子继承,特别指出兄终弟及的现象不过是传子制中必要的补充形式。
见《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4期要单纯得多, 古代苏格兰、日本和英格兰实行的兄终弟及制(注:辜燮高先生认为,兄终弟及制度是母系氏族社会的残余,是父死子继制度形成的必经阶段《苏格兰、日本、英格兰和中国的兄终弟及制》,《世界历史》1986年第4期; 《从继承制看马克白斯在苏格兰历史上的地位》,《世界历史》1981年第6期 以及古代蒙古、鞑靼、突厥等族实行的幼子继承制(注:杨升南在其《是幼子继承制,还是长子继承制?》一文中对幼子继承制提出异议,不仅对周公以前实行幼子继承制的意见表示否定,而且对是否存在这种继承制度表示怀疑本文作者认为,在世界范围内,幼子继承制是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杨文见《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1期也远比拜占廷皇帝继承情况简单 表1. 拜占廷皇帝继承统计表(人数) 君朝 塞朝 利朝 查朝 伊朝 伊苏朝 阿朝长子 1 4 4 1 诸子 3 1 1 女儿 1 兄弟 1 姐妹 1 1 遗孀 1 亲戚 父母 1 1 侄甥 3 孙子 1 其他合计 4 3 3 4 5 5 2 马朝 科朝 安朝 尼朝 帕朝 合计长子 2 3 1 2 6 24诸子 3 1 2 11女儿 1 1 3 兄弟 2 1 1 5姐妹 1 3遗孀 2 1 4亲戚 1 2 1 4父母 2侄甥 3孙子 1其他 5 5合计 17 7 2 3 10 65 需要指出的是,拜占廷皇帝继承方式的多样性并不意味着在多样的继承形式中缺乏主从关系,事实上,父死子继是各种继承形式中占主导地位的形式。
从表1不难看出长子在拜占廷皇帝继承人中的重要地位,其24例占血亲继承人数的36.92%, 构成维系王朝世系的主线同时,作为皇帝权力继承制度的辅助组成部分,还存在其他多种继承方式,它们是长子继承的补充,其中最重要的是长子之外其他诸子继承,既包括了次子、幼子继承,也包括诸子共同继承的方式一般而言,父系氏族社会解体后,随着财产和社会权力私有化程度的加深,男性在财产继承中的优先地位不断强化,而皇权父死子继的现象是财产私有在政治上的表现,而这一继承制度在各国历史上呈现不断加强的趋势,这在世界上许多民族和国家发展的历史中是一种带有规律性的普遍现象从总体分析看,拜占廷皇权继承中长子继承24例和非长子其他诸子继承11例,两项合计达到血亲继承皇帝总数的53.85%,其他继承方式不足一半 据此,可以说拜占廷皇帝继承制是在父死子继基础之上表现出明显的多样性表1 比较明确地显示出父死子继在拜占廷皇帝继承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而其它继承方式所占的比重也显示出它们在保障血亲继承传统中的重要性那么,父死子继继承方式与其他方式之间存在的主辅关系是如何实现的?拜占廷历史上有男性继承人的合法皇帝共有41人,其中35个皇帝的男性继承人继承了皇位,其继承成功率达到85.37%。
从另外的角度讲,父死子继方式排斥其他继承方式,当在位皇帝有第一顺序1 亲等男性继承人时,其他皇室亲属的继承权力自动消失只有在皇帝没有男性后嗣时,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才有可能实现皇帝之子的继承权力被剥夺属于特殊的例外拜占廷历史上有6 个男性继承人被取消了继承权,其一是君士坦丁一世的长子,因被怀疑与其年龄相仿的后母有染而被其父赐死(注:〔拜占廷〕尤西比乌斯:《君士坦丁大帝传》Eusebius Werke,ed.P.Winkelmann,柏林1975年版,第60—78页 殒命于其父之前,当然谈不上继承皇权问题另有3人, 即查士丁尼二世(Justinian Ⅱ,685—695年,705—711年)之子、君士坦丁六世(Constantine Ⅵ,780—797年)之子和米哈伊尔七世(Michael Ⅶ,1071—1078年)之子因其父统治被推翻而丧失皇位继承权,在这种情况下,父皇的权力已被剥夺,儿子的皇位继承权也自然丧失这里要提出的是利奥一世(Leo Ⅰ,457—474年)和塞奥多利一世(Theodore Ⅰ,1205—1221年),他们都在生前将皇位传给外姓人 前者之取消其子继承皇权的原因是当时政治局势险恶,他在位期间为剪除把持朝政的日耳曼人军事领袖阿斯巴,联合伊苏利亚人军事将领泽诺,并将亲生女嫁给泽诺,临去世时指定泽诺之子利奥二世(Leo Ⅱ,473—474年)继承皇位,泽诺为摄政王。
显然,他预见到,如果传位于自己的儿子,则不仅江山不保,而且其子也将厄运难逃(注:〔拜占廷〕雅尼·马拉拉斯:《编年史》Ioannhs Malalas,Chronographia,波恩1831年版,第322页在这里,同属一个继承顺序的两位继承人,2亲等的利奥二世优先于1亲等的利奥一世之子塞奥多西一世传位于女婿约翰三世(John Ⅲ,1221—1254年)而不传位于儿子则是出于对女婿的偏爱,当时, 拜占廷政府流亡尼西亚,图强自救的任务十分紧迫,约翰在军政各方面均是塞奥多利的得力助手,是重新恢复拜占廷帝国统治的实权人物和精明的政治家,深得皇帝赏识,并被招为东床快婿,后成为新皇帝(注:〔拜占廷〕尼基弗鲁斯·格力高拉斯:《罗马史》Nikiphoros Gregoras,Romaiki Historia,ed.L.Schopen,波恩1829年版,第250—270页 历史证明,塞奥多利的这一选择是富有远见的明智之举从法律角度看,约翰三世的即位代表第一顺序1亲等女性继承人, 即塞奥多西一世女儿有继承权力,因此在法理上并不违背拜占廷继承法的原则显然,这几个特例并不影响父死子继在拜占廷皇位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