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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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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CS 13. 060 30Z60                 DB61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B 61/ 224—2011  代替 DB61/224-2006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1 - 04 - 20发布                 2011 - 05 — 01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原则批复的《关中一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促进区域水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陕西省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61/224-2006《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本标准与DB61/224—2006相比,扩充了指标体系,对生化需氧量(BOD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N)、挥发(Ar—OH)和石油类部分排放级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并增加十一项控制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从渭河水系(陕西段)扩展到陕西省内黄河流域。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振文、吕亚鹏、沈炳岗、黄西川、徐楠、宋丽娜、张霞、孙长顺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代替了DB61/224—2006    DB61/224-200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61/224-1996DB61/ 224-2011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河流域(陕西段)的排水单位排入地表水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16种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以各种排放形式向黄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的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   GB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60-20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J/T 195-200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2005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1—200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 HJ/T 399-2007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2009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8-2009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9-2009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   HJ 503-2009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一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钠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一中和滴定法HJ 597-2011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黄河流域(陕西段)陕西省境内黄河干、支流流域及其封闭水域3.2废水末端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站(厂)向外排放污水的污水治理设施的统称3.3污水排放量在完成生产过程经废水末端处理设施处理之后,排向地表水体或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4污水排放控制要求4.1 标准分级4.1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分级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排水去向分为一级和二级,其中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污水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4.1.3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一排水,执行GB 18918中的一级A标准4.2控制要求4.2.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其车间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l的要求.4.2.2  第二类污染物,其企业总排口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4.2.3 部分行业最高污水允许排放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2.4本标准未涉及的其它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其它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国家和地方标准4.3其他规定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执行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3.2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43.3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DB61/ 224-2011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l   总汞   0 04   2    总镉 0. 08 3    总砷    0.4  4 六价铬   0.4 5 总铅   08   6    总铬 1.2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序号污染物或项目名称一级标准二级标准1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01502化学需氧量(COD)503003总氮20—-4氨氮12255磷酸盐(以P计)0.5——6石油类5.0157挥发酚0.32.08硫化物051.09总氰化合物(按CN计)021.010氟化物8.020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序号行业类别最高允许排水量L电镀行业05 m3/m2镀件(多层镀)02 m3/m2镀件(单层镀)2焦化企业焦化1.1 m3/t焦炭兰炭工艺废水零排放3石油原油1.5 m3/t产品石油炼制工业0.9 m3/t原油(〉500万吨)11m3/t原油(250万吨~500万吨)1.4 m3/t原油《250万吨)4合成洗涤剂工业9 m3/t产品3合成脂肪酸工业180m3/t产品6湿法牛产纤维板T、№27 m3/t板7铬盐工业4.5 m3/t产品表3(续)   序号 行业类别    最高允许排水量8制浆、制浆造纸、造纸企业 制浆企业  50 m3/t浆 造纸企业 20 m3/t浆制浆和造纸联合食业40 m3/t浆 废纸制浆和造纸企业(脱墨) 35 m3/t浆 9   食晶加工(水果、水产品、蔬菜)    10m3/t产品   10 浓缩果汁加工业   浓缩果汁  15m3/t产品果汁果糖20 m3/t产品    ll  皮革工业   猪盐湿皮 54 m3/t原皮  牛干皮    90 m3/t原皮   羊干皮   135m3/t原皮   12  发酵酿造    工业 酒精 工业  发酵酒精  40 m3/t酒精 白酒   24m3/kl 65%白酒啤酒工业6.5 m3/kl啤酒 13  玉米淀粉  4.0 m3/t淀粉   14 烧碱工业 隔膜电解法   5m3/t产品离子交换膜电解法 1.5m3/t产品  15  纯碱工业   氨碱法 12m3/t产品联碱法6 m3/t产品  16  硫酸工业   13。

      5m3/t硫酸   17 合成氨工业  大型尿素硝氨   10 m3/t氨 中型尿素硝氨碳铵 50 m3/t氨   18  纺织印染工业 2.2 m3/百米布(机织印染产品)120 m3/t布(针织印染产品)   19 肉类联合加工业    畜类屠宰加工  5.0m3/t活重或原料肉   肉制品加工   5.0 m3/t原料肉 禽类屠宰加工  14.0 m3/t活重或原料肉 20 皂素  400 m3/t产品  21    提取类制药   500 m3/t产品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采样点5.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5.1.2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摊放口采样.5.1.3 污水排放口应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5.1.4所有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进水口、排放口和重点水污染企业排污口,应安装实时监测仪器设备及污水水量计量装置5.2采样频率DB61/ 224-201152.1  采样频率按照环保部相关规定执行2监测    除验收和抽查监测外,还应设置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相衔接的自动监测系统,对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流量等进行连续监测。

      5.3样品采集和保存5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HJ 494和HJ 495的规定3.2样品保存应符合HJ 493的规定4原辅材料、产品产量、水量统计 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5.5分析方法 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方法采用表4所列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国家颁布新标准时,采用最新标准. 表4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测定方法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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