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确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docx
1页确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核心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正式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仅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履行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便于发生争议时记录在案[案例课程]2008年底,一家动画制作公司招聘该公司原画部主任一职经过几轮面试,李被选中但在确定入职时间时,李提出,由于目前未离职,在原单位的项目中担任重要角色,希望两个月后入职公司同意李的要求,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正式用工时间为2009年3月13日但是公司的项目也在赶进度,急需原画设计师无奈之下,公司招了一个初级设计师应急经过一个月的磨合,设计师很快就出了优异的成绩,李的地位也变得不那么重要了公司再三犹豫,决定提拔设计师为原绘画部负责人,并通知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于2009年2月底到期李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到公司,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支付给原公司的工资损失和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毕竟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未履行,劳动关系未建立,可以随时解除没有赔偿,但担心李会提起仲裁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本案焦点]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和入职日期应该是哪一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律师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正式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仅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履行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便于发生争议时记录在案当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日期与用工起始日期不一致时,以用工日期为准,以实际劳动权利义务为劳动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因此,公司选择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图和实施时间是正确的由于用工日期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因此从合同签订到实际用工期间,公司与李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约束,公司无需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但是,公司解除尚未生效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向对方承担法律责任,不仅要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还要受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劳动合同虽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但招聘者和应聘者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都享有缔约自由,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谈判的;(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三)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李基于对公司的合理信任,向ori提出辞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