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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委员会到宪法法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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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宪法委员会”到“宪法法院”  内容提要 法国在2008年宪法改革中于原有的事前审查制之外创立了合宪性先决程序,在普通诉讼中若发现己生效的法律侵害基本权利,可终止案件审理,将合宪性问题提交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先决程序的核心是基本权利保障,并且这种保障基于法律的考量而启动,宪法委员会的审查程序也是裁判性的,因此,宪法委员会实质上已然是个“宪法法院”合宪性先决程序连接了普通诉讼程序与违宪审查程序,将对法国的违宪审查、基本权利保障和普通司法体制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词 法国  合宪性先决程序 宪法委员会 宪法法院 基本权利    一、合宪性先决程序的改革背景与过程    1958年法兰西宪法虽然创立了宪法委员会,并要求法律在公布前由宪法委员会进行主动审查或依申请审查,但这一设计并不包含基本权利保障的内容根据宪法起草执笔人之一德勃雷(Michel Debr6)的说法,宪法委员会主要是一个“防范议会制偏差的工具”,也就是要限制议会权力、维护行政稳定、实现议会与行政部门的适度平衡,以防止第四共和国时期出现的议会专权,用法国式的概念,宪法委员会是实现“理性化议会制”(parlementa-risme rationalis6)的工具。

        但是,在1971年结社自由案中,宪法委员会开始自动转变其功能,从维护权力分立转向保障基本权利在该案中,宪法委员会宣布一项法律因侵害1789年《人权宣言》所保障的结社自由而违宪由于这一判决,1789年《人权宣言》等宪法文件基于58年宪法序言的反致而被引入“宪法团”(bloc de constitutionnalit6),成为审查法律合宪性的根据,因此,卢梭(Dominique Rousseau)教授将结社自由案判决称为一个“实现了真正的政治革命的伟大判决”,事实上,学者们还将该案形容为“法国式的马伯里案(France’s Marbury)”尤其是随着1974年改革,基本权利保障职能迅速扩展,在自此以后将近四十年的时间里,宪法委员会充分借鉴欧洲其他国家的基本权利保障机制,并发明了诸如基本权利的核心领域(non-d6naturation)、比例原则(principe de propotion)等很多审查术语可以说,宪法委员会在基本权利保障方面的成就是巨大的,在法国民众心目中,宪法委员会成功奠定了基本权利保障者的形象  然而,巨大成就的背后还一直隐藏着一项长期受到诟病的制度性不足由于宪法委员会对法律的审查只是事前的,并且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才有资格向它提出审查申请,因此,基本权利主体没有任何直接地向宪法委员会申诉的渠道,他们既无权向宪法委员会申请事前审查,也元权在具体诉讼中指称其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侵害。

      易言之,在法国,通常所谓的基本权利作为主观权利的性质在宪法诉愿层面是缺失的,也因此,法国学者在分析基本权利的法秩序时,不得不将基本权利的享有者(b6n6ficiaire)与基本权利的请求人(titulaire)分开,并将特定的国家机关拟制为基本权利的请求人事实上,特定国家机关向宪法委员会申请审查的直接动力主要是政治上的党派斗争,而非人们对基本权利的关注,也就是说,往往是议会的少数派申请宪法委员会审查由多数派支持而通过的法律尽管这也基本达到了权利保障的实际效果,但宪法委员会的合基本权利性审查的启动,主要是政治家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一些由于政治对立程度不足而没有被提交审查的法律,可能侵害基本权利但却长时期存在于法律秩序中由于这一缺陷,即使宪法委员会将其职能发挥到极限,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也存在漏洞  有鉴于此,自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法国学者就致力于推动建立事后的违宪审查程序,进一步加强基本权利的保障,作为这一努力的结果,90年代曾有两次建立事后的合宪性审查程序、使宪法委员会能够受理违宪抗辩(exo ceptlon d’inconstitutionnalit6)的契机第一次是1990年3月30日,密特朗总统在宪法委员会前主席巴旦戴尔(Rob,er(Badinter)的建议下,向议会提交了关于建立事后违宪审查程序的提案,但由于保守派的反对,议会两院没有就此达到一致,这一建议最终搁浅。

      第二次是1993年3月10日,著名宪法学家沃戴勒(George Vedel)教授主持的委员会提出建议性文本,但仍然由于(新)保守派的反对而不了了之两次努力都寄托着学者们完善法国违宪审查制度、加强基本权利保障的理想,但保守的政治实践总是不尽人意  2007年7月,新任总统萨尔科齐按照竞选承诺开启了深层次的宪法改革,先是任命了一个由前总理巴拉迪尔(Edouard Balladur)主持的专门委员会,即“第五共和国机构现代化与重新平衡之省思与建议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建议,后由政府以专家建议为基础拟定宪法性法律草案并提交议会,在议会反复审议之后于2008年7月23日通过了《关于第五共和国机构现代化的第2008-724号宪法性法律》该宪法性法律第29条在宪法中增加了一项新的规定(即宪法第61-1条):  在普通诉讼程序中,若认为法律之规定对宪法  所保障的权利与自由构成侵害,可经最高行政法院  和最高司法法院向宪法委员会层转违宪审查申请,  由宪法委员会在确定期限内予以裁决  据此,公民得在普通诉讼中提出违宪抗辩,其基本设置是,违宪抗辩成立后,普通诉讼程序先予中止,在呈交宪法委员会解决合宪性问题之后继续进行,因此往往被称为“合宪性先决问题”(la question pfiofitmre deconstitutionnalit6,QPC)之程序。

      合宪性先决程序改变了法国违宪审查制度单纯事前审查的弊端,将普通诉讼程序与合宪性审查程序连接在一起,将对法国的违宪审查、基本权利保障和普通司法体制产生重大影响  2008年的宪法改革围绕着限制总统权力、增强议会职能和扩展基本权利三个基本面辐射到宪法体制的方方面面,但在这次规模庞大的宪法改革中,最引人注目的其实只有一项,即如何设计适当的事后违宪审查程序,使公民能“接近”宪法委员会,申请宪法委员会审查涉嫌侵害基本权利之法律的合宪性历史上的两次努力均告失败显然也意味着,关于这一点的争论是最为激烈的因此,在宪法性法律颁布之后,唯独合宪性先决程序被视为本次宪法改革中的“真正的革命”但是,细究宪法第61-1条的规定,则会发现其中遗漏了若干必要的细节问题,例如,合宪性问题的提出是奉行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在合宪性先决程序中的作用,以及合宪性先决程序与合条约性审查的冲突如何解决,等等宪法第61-1条没有规定这些问题并不是因为它们过于琐碎,而是因为这些问题争议太大,所以只好采取回避的态度,第61-1条包含一款授权性规定:“一项组织法规定本条的实施 一年之后,法国议会通过了《关于实施宪法第61-1条的第2009—1523号组织法》,经宪法委员会审查并裁决(2009年12月3日)符合宪法,由共和国总统在12月10日正式公布,并于2010年3月1日生效。

      本文结合宪法第61-1条、关于实施宪法第61-1条的组织法、宪法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该程序的最新实施情况以及法国宪法学说,评述本次合宪性先决程序改革    二、宪法第61-1条的基本思路与争论点    宪法第61-1条的上述规定并不是宪法委员会事后审查程序的唯一可选方案,不同的设计方案之间存在或大或小的区别在总体上而言,学术界的方案比实务界的方案激进,反对派的方案比执政派的方案激进比较这些不同的方案及其背后的基本论点,有助于我们明确宪法第61-1条的基本思路  社会党人蒙特布尔(Amaud Montebourg)和巴黎大学教授弗朗索瓦(De Bastien Francois)共同提出了较为激进的“第六共和国宪法”方案,该方案也包含事后的合宪性审查制:  第83条在普通诉讼中,得以抗辩方式向宪法法  院提交法律的合宪性  其中不仅将宪法委员会的名称改为宪法法院(la CourConstimtionnelle),而且承认了个人以违宪抗辩的方式接近宪法委员会此外,该方案还在第78条要求宪法委员会的判决必须附理由,且宪法法官得在判决书后附加反对意见此类设计显然借鉴了其他违宪审查体制,加强基本权利的主观权属性,并相应地使宪法委员会在程序设置上更像一个保障基本权利的法院。

        作为比较,可以思考巴拉迪尔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方案:  第61-1条在普通诉讼中,得以抗辩方式向宪法  委员会申诉,以便判断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所确认的  基本权利与自由  宪法委员会经由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  的层转受理附属于后两者的下级法院或其他法院的  具有可裁决性的请求,其受理之条件由组织法确  定  巴拉迪尔委员会的建议方案比现有方案更明确,当然,其中也没有过多涉及有关的宪法委员会程序  结合以上不同方案,围绕着加强基本权利的保障,可以将宪法第61-1条制定过程中的主要争论点列举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是否将“宪法委员会”改名为“宪法法院”?  法国宪法学界的主流观点都支持宪法法院的名称,宪法法院的名称显然比委员会的名称更符合法学的旨趣回顾过去五十年的法国宪法学理论,即使是在原来的宪法委员会的名称下,宪法学者也多基于各自的理论将宪法委员会论证为或视为一个法院或司法机关,人们也习以为常地将宪法委员会的成员称为“宪法法官”(jugeeonstitutionnel)  在宪法性法律的审议过程中,参议院在2008年6月24日会议一读通过的一个修正案中曾试图用“宪法法院”的名称来代替“宪法委员会”,正如巴旦戴尔在辩论过程中所指出的那样,“1958年所采取的名称,对于一个其实质权限是裁判权、其裁判性质由于合宪性先决诉讼程序而增强的机构而言,已经变得不太合适了。

      0但非常遗憾的是,该动议由于国民议会的反对而没有通过  反对改名的声音主要来自于保守派,例如,司法部长达蒂(Rachida Dadi)提出,宪法委员会作为1958年宪法的一种独创性和原创性制度,承担着重要的咨询职能,因此反对改变委员会的名称这种观点由于忽视了宪法委员会的裁判化趋势而受到学术界的很多批评  保留既有名称在宪法性法律的最终方案中占据了优势虽然名称的象征意义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如何设置事后审查程序,保障宪法所确认的基本权利,因此可以暂时抛开名称之争,考察合宪性先决程序的具体设置  第二,是否将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作为合宪性审查的“过滤器”?  在比较宪法中,所有合宪性审查体制都需要在不损害诉愿权的前提下设置某种机制,以避免因受理范围失之宽松而将违宪审查机构置于重压之下法国学者在设计法国的合宪性先决程序时,也要考虑某种机制,避免使宪法委员会淹没在过量的违宪抗辩中因此,几乎所有的方案都将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作为事后合宪性审查的“过滤器”,并且同意只有满足特定标准的申请才能提交宪法委员会  关于过滤机制是否必要,多数学者都提出了肯定的看法,认为其益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使宪法委员会能够免于受到普通诉讼程序中提交的合宪性审查申请的过渡冲击”,另一方面,“使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参与到宪法委员会的判例法的形成与审议过程中”。

      当然,也有学者对过滤机制的设置表示担忧,认为过滤机制可能会架空事后审查机制,“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难道不会通过尽可能少向宪法委员会层转案件来维护自身的地位,从而使改革失去意义?”为了避免过滤机制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蒙特布尔曾在国民议会提出一项修正案,其中规定宪法委员会可以通过其内设的申诉委员会来主动接受审查申请,但这一提议没有被采纳    从宪法性法律的实际起草过程来看,过滤机制之所以能够确立,也离不开最高行政法院的游说作用按照法律起草程序,政府提出的宪法性法律草案需要听取最高行政法院的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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