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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权法思想对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之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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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神权法思想对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之比较论文关键词:神权法  法律思想  神权法影响   论文摘要:神权法作为早前法律的一种重要形式,在人类文明的早期,对东方和西方的法律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东西方法律思想却在后来逐渐分道扬镳形成了中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神权法对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之比较运用了比较的思路和方法从神权法的定义,各自发展趋势和造成影响方面深刻分析和比较了中西方法律的异同同时,还探寻了中西方法律制度不同的根源  一、什么是是神权法律思思想  一般指利用用宗教迷信统统治的阶级,为为了取得人民民的拥护,把把他们的权利利说成是神所所授予的,把把体现他们意意志的法律说说成是神所授授予的法律由由宗教领袖直直接掌握神权权,实行神权权政治的国家或或地区,神权权法就是教会会法[①]  二.中国古古代的神权法法思想  在中国从来来没有出现凌凌驾于世俗政政权之上的教教会或教权中中国古代的神神权法是从属属于奴隶制王王权和封建王王权的目的的在于使王权权和皇权神化化它最早盛盛行于夏,商商,西周奴隶隶制时期  (一)夏代代的神权法思思想  首先,中国国神权法的始始于夏代禹禹传子,家天天下为了稳稳定和威慑民民心,为了让让父子相传的的即位制度找找到一种合理理的解释。

      夏夏代开始鼓吹吹“君受命于于天”当时时以国王为首首的奴隶主贵贵族,极力的的宣传他们秉秉承“皇天”之之命来统治人人民,这种君君权神授的思思想,有利于于使他们的统统治合法化,并并赋予他们神神圣不可侵犯犯的绝对权威威同时战争争也看成替天天行道夏初初继承了原始始社会的审判传统,带带有很浓厚的的宗教色彩  (二)商代代的神权法思思想  中国的神权权法在殷商代代进入高峰殷殷商的奴隶主主以迷信鬼神神著称于世《礼礼记 表记》载载殷人尊神,率率民以事神随随着殷王权利利的加强,还还出现了一个个主宰一切的的至上神,帝帝,上帝所所有国家大事事,甚至是否否用刑,都必必须占卜鬼神神来做决定中中国的甲骨文文,主要就是是殷王及其文文官向上帝,祈祈祷占卜的卜卜文如“贞贞(卜问)::王闻不惟辟辟,贞:王闻闻惟辟”;“兹兹人井(刑)不不”仿佛殷殷王的一切都都是上帝的旨旨意,其实只只是给殷王的的统治涂上一一层神秘的色色彩  殷商神权法法最大的特征征在于,往往往强调殷商贵贵族和上帝之之间的关系密密切能够经经常在上帝左左右甚至宣宣称他们的祖祖先就是上帝帝的子孙  (三)西周周的神权法  神权法在西西周发生了重重大的变化,以以周公为代表表的西周贵族族,吸取了夏夏、商对人民民过于残暴而而导致灭亡的的教训,提出出了一种新的的君权神授的的理念,认为为天和上帝不不是哪一个民民族所特有的的,而是全体体民族所共同同拥有的。

      天天命谁属就是是,就是看谁谁最有使人民民归顺的德所所以他们大肆肆宣传惟命不不于常,天命命靡常皇皇天无亲,惟惟德是辅”过过去殷的先王王有德,克配配上帝但后后来的殷王“惟惟不敬厥德,乃乃早坠厥命”,,而周王有德德,故“皇天天上帝改厥元元子资大国殷殷之命”而大大命文王因因此,天命归归周,周王成成了天之元子子  中国古代的的神权法是从从西周开始衰衰落的,西周周提出以德配配天的口号,即即是为取代商商朝制造舆论论,也是对神神权法的动摇摇统治者已已经意识到凭凭神权来统治治国家还是无无法长治久安安的,还必须须有德治来辅辅佐兼顾人人事,重视民民心向背以以理入法,走走上了家族法法和理论法的的道路  (四)春秋秋至明清的神神权法思想  春秋时期是是中国社会政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重重要变革时期期带来了法法律思想的又又一次大变化化民本”、“人人道”意识开开始渗透到人人们的政治生生活,影响到到人们的思想想观念,进而而使人们对于于“神”、“人人”的关系有有了更进一步步的认识,神神的地位明显显下降,人的的主体性地位位凸显出来春春秋时期由于于生产力的发发展,人们认认识水平的提提高,致使神神权法思想趋趋于没落从从春秋开始,“天天道”、“人人道”已经开开始分离,“人人道”逐渐占占据了更为重重要的地位。

      管管子、孔子等思想家家就明确的提提出了这种天天(神)人相相分,以人(民民)为本的法法律思想董董仲舒以先秦秦儒家思想为主主,吸收道家家观点和阴阳阳五行学说提提出了新儒学学思想他一一方面将先秦秦儒家学说神神圣化、神秘秘化,使其上上升符合“天天人感应”神神学目的论的的永恒真理,将将儒家原只是是表达自身政政治伦理观的一家家之言推崇为为政治、社会会乃至家庭生生活的最高准准则;另一方方面又吸收了了法、道、阴阴阳五行各家家以及殷周以以来的天命神神权观等各种种有利于建立立和维护集权权专制政治思思想的观点,从从而使儒学变变成了适应现现实政治需要要的精神武器器和统治工具具体现在法法律上,便是是从法律的起起源、本质、作作用、目的以以及运用等各各方面统统加加以神化的说说明由秦朝朝的严刑峻法法到汉初的无无为而治,再再到汉武帝时时以儒家思想想为主,兼采采法、道、阴阴阳各家主张张正统法律思思想的确立,原原始的、古老老的、朴素的的神权法思想想逐步的被封封建社会的正正统法律思想想取代从魏魏晋南北朝律律学的产生,隋隋唐法律思想想的法典化使使正统法律思思想得到了进进一步的完善善,宋明时期期理学对正统法法律思想的冲冲击,最后明明末清初启蒙蒙思想家的法法律思想的,进进而传统的神神权法思想在在人们的心目目中越来越淡淡化了[②]。

        (五)神权权法对中国古古代法制的影影响  1.对立法法的影响  (1)由于于以神权法作作为立法的思思想,夏商周周的法律都打打着天命的旗旗号,假借天天意进行立法法统治阶级级宣称,法律律是由上天制制定的,他们们只是代替天天来实行所所以法由天定定,王代天而而实行,是这这一时期,立立法最显著的的特征尚书书中称,夏讨讨伐有扈氏是是在替天行刑刑罚天用用剿绝其命,今今余惟躬行天天之罚……[[③]   (2)法律律的不可预知知性由于鼓鼓吹法律是由由天神制定的的,与此相呼呼应法律都带带有神秘的色色彩其中,不不公布具体的的法律使法律律处于秘密状状态,所带来来的神秘色彩彩和威慑作用用是最为显著著的在夏商商周时期,法法律为少数奴奴隶贵族所密密藏和独占的的年代,法律律的制定、修修改、解释及及其适用,绝绝不允许平民民染指和与闻闻刑不可可知,则威不不可测”[④④]  (3)法律律的形式主要要是王命在在法律具有浓浓郁的神秘色色彩的神权法法时代,王和和少数贵族和和神职人员是是唯一能和神神沟通的人国国王的命令自自然就是法律律主要有,誓誓,诰,命三三种形式  誓,是国王王的命令在在神权法时代代,战争是最最大最残酷的的刑罚。

      誓,主主要用于军事事行动之前的的集结同时时也是一种统统治者和上天天订立的管理理国家和人民民具有约束力力的言辞《周周礼·秋官··士师》载::“曰誓,用用之于军旅商商汤伐夏桀,作作《汤誓》曰曰:“尔不从从誓言,予则则孥戮汝[[⑤]  诰,是告诫诫的意思主主要针对国王王向君臣下属属发布的命令令或指示  命,指君主主的命令[[⑥]  2.对司法法制度的影响响  (1)国王王是最高的法法官国王代代天帝掌管天天下,拥有至至高无上的权权利,自然也也是最终的裁裁决者  (2)神判判和天罚是夏夏商司法审判判的特点天天罚即奉天罚罚罪,代天行行罚,国王防防止权力受到到挑战借对对上帝和祖先先神的崇敬,假假托受其授命命和保佑,巩巩固自己的权权威违背王王命,就是获获罪于天,必必须受到惩戒戒审判时假假借神意判刑刑罚罪,这是是人类社会早期普遍遍具有的一种种习惯和审判判方式,早期期民族都带有这这种痕迹中中国就有“獬獬豸决讼”,触触不直以去之之的审判方式式神判”又又多通过动物物、卜卦等表表现的出来,有有的则用将诉诉讼双方投河河、伸手入油油锅等方式,由由神灵的名义义,以神秘的的自然现象判判断谁为有过过错一方,释释放无罪者  (3)证据据制度  ①神明的暗暗示,用所谓谓的神兽的某某种特殊的行行为作为定罪罪的依据。

      如如“獬豸决讼讼”触不直直者,也是证证据认定的过过程  = 2 \\* GB33 ②卜辞殷商商出土的大量量甲骨文资料料显示,甲骨骨文卜辞在商商代是重要的的定罪证据通通过牛骨或龟龟壳上火烧过过的纹路,作作为上天的启启示,以此来来认定证据  三、欧洲古古代的神权法法  有人认为和和专制的东方方比起来,西西方文明相对对较为民主实际上上希腊古典时时期结束后西西方相继形成成了马其顿亚亚历山大帝国国和罗马帝国国,他们也实实行专制,取取缔了原小国国寡民的城邦邦制民主政治治罗马皇帝帝查士丁尼在在法典中把君君权同神权结结合起来,第第一次提出君君权神授的思思想,宣传皇皇帝直接得到到“天惠”来来统治人民,使使君权神圣化化,从而使东东罗马帝国逐逐渐发展成为为一个神权君主国家与与此同时,以以罗马教廷为为代表的基督督教会更是倡倡导宗教高于于王权、教权权至上的专制制统治自查查理曼帝国时时期,教皇给给国外加冕,西西方的世俗政政权开始至于于神权法之下下  (一)中世世纪的神权法法  在中世纪的的欧洲,上帝帝在相当程度度上占据着至至高无上的地地位,因此,维维护上帝的权权威,就成了了中世纪法律律的一个基本本的落脚点在在这个时代,法法律从属于圣圣经;一切法法律,都被编编织在上帝安安排的整体性性的秩序框架架之内;上帝帝构成了一切切法律的意义义所在。

      中世世纪的导师托托马斯·阿奎奎那把“神法法”置于“人人法”之上,把把圣经置于世世俗法律之上上,就是对神神权法的正当当性论证与理理论化表达中中世纪神权法法旨在维护的的神灵权威,并并非真正地由由神灵或上帝帝来享有神神灵的权威实实际上是由神神灵的代言人人来享有的神神灵的代言人人就是以教皇皇为核心的教教会组织这这就是说,神神权法表面上上维护的是神神灵权威,实实际上维护的的是宗教机构构、神职人员员的权威,以以及这种权威威背后的各种种利益从时时间界限来看看,英国贵族族菲尔麦16680年出版版的《父权制制,或国王的的自然权力》一一书是神权法法时代最后的的回光返照,洛洛克16899年出版的《政政府论》(上上篇)则从理理论上宣告了了这个时代的的终结[⑦]  (二)神权权法对中世纪纪欧洲法律制制度的影响  1.对立法法的影响  (1)单一一的法律结构构所有国家家都接受教会会法的调整不不同的国家,民民族只要是信信仰上帝的,适适用的法律都都是由教会制制订的统一的的法律在单单一法律体系系即教会法调调整下,所有有国家都是一一种单一国家家结构  (2)法律律至上的立法法理念教会会法与西方的的法律至上即即合法性原则则的传统有着着密切关联。

      在在西方,国王王服从法律被被认为是理所所当然的但但“法律至上上”这一信念念首先不识指指,依法而治治,而是指国国王本身受法法律约束如如果国王的命命令是错误的的,过往的臣臣民在某些情情况下有权拒拒绝服从他的的命令中世世纪的西欧,由由于不能形成成一个绝对的的至高无上的的人格化权威威而是权威威的多元化格格局,这就为为法律至上的的观念的生长长提供了土壤壤和前提条件件正是教会会法奠定了把把法律看作是是信仰的精髓髓这一西方的的法治传统,这这也揭示了教教会法在西方方历史上的地位位和精髓  2.对宪法法的影响  (1)教会会与王权的二二元分离结构构,有时被称称为二权分立立这是非常常重要之点,它它构成了近世世宪法制度最重重要的历史来源   (2) 而而在教会内部部,教皇的权权利也不是绝绝对至高无上上的首先,教教皇违法教会会法也是会被被罢免的其其次,教皇的的行为违反教教会的地位,既既有拒绝服从从的权利最最后,教皇的的权利必须合合法且被正当当行使中世世纪的神权政政治家托马斯斯·阿奎纳就就曾认为,服服从的权利本本身必须是合合法的,服从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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