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法律规定公司间债务如何承担.doc

3页
  • 卖家[上传人]:M****1
  • 文档编号:420436879
  • 上传时间:2023-12-25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13.88KB
  • / 3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法律规定公司间债务如何承担 我国的公司类型主要是两种,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前一种公司的债务,是以公司的全部责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仅是以出资额为限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后一种公司同样还是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担责,而股东则是以所有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担责   一、公司间债务如何承担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公司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  现将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 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注: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可能在其他国家公司的类型比较多,但是就我国目前而言,主要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而一般在承担公司债务的时候,往往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来进行清偿,作为公司的股东,通常情况下是以自己的出资额或者股份有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当然,特殊情况下,也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