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用原料人参.doc
5页DBS22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DBS22/***—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用原料人参(送审稿)2014-××-××发布 2014-××-××实施吉 林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发 布前 言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吉林人参研究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志强、蔡树群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娄子恒、杨文志、张 引、潘晓鹏、杜跃中、姜自军、高 宇、李乃军1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用原料人参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公布的新资源食品人参(人工种植)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19506-2009 地理标志产品 吉林长白山人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人参(人工种植)5 年及 5 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五加科人参属人参( Panax Ginseng C.A.Meyer)的根及根茎3.1.1鲜园参从土壤中采挖出来,只经过洗刷,未经加工的人工种植人参3.1.2生晒参以鲜园参为原料,经过刷洗、晒干或烘干等制成的人参3.1.3 红参以鲜园参为原料,经过刷洗、蒸制、干燥等制成的人参3.2 西洋参五加科植物西洋参(Panax quinquefolius L.)的干燥根,又称花旗参、美国人参4 技术要求4.1 感官要求4.1.1 鲜园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2表1 鲜园参感官要求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主根 呈纺锤形或圆柱形,长约3-15cm,直径约1-2cm,肩部有疏浅的横纹支根 2-3条,或者多条须根 细长,常有明显的细小疣状凸起(珍珠疙瘩)根茎(芦头) 长约1-4cm,直径约0.5-2.5cm,长有不定根(艼)和稀疏的凹窝状茎痕(芦碗)质地 浆足、饱满、挺实色泽 表面呈白色或淡黄白色滋、气味 气香,味甘,微苦按规定采集样品后,将其放在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目测4.1.2 生晒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生晒参感官要求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主根 呈纺锤形或圆柱形,长约3-15cm,直径约1-2cm,上部或全体有疏浅断续的横纹及明显的纵沟。
支根 2-3条,或者多条须根 细长,常有不明显的细小疣状凸起根茎(芦头) 长约1-4cm,直径约0.3-1.5cm,长有不定根(艼)和稀疏的凹窝状茎痕(芦碗)质地 坚实、较硬,呈粉性皮部有黄棕色的点状树脂道及放射状裂隙色泽 表面呈淡黄白色,断面淡黄白色,滋、气味 香气特异,味微苦、甘按规定采集样品后,将其放在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目测4.1.3 红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红参感官要求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主根呈纺锤形或圆柱形,长约3-15cm,直径约1-2cm,具纵沟、皱纹及细根痕;上部有时具断续的不明显环纹支根 2-3条,或者多条根茎(芦头) 长约1-2cm,有多个凹窝状茎痕(芦碗)、不定根(艼)1-2条或无质地 质硬而脆,断面平坦,角质样色泽 半透明状,棕红色或淡棕色,偶有不透明的暗黄褐色斑块,按规定采集样品后,将其放在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目测3滋、气味 气微香而特异,味甘、微苦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4的规定表4 理化指标指标 检验方法项目鲜园参 生晒参 红参水 份 ( % ) -- ≤ 12.00 ≤ 12.00 GB 5009.3总 灰 分 ( % ) ≤ 6.00 ≤ 6.00 ≤ 6.00 GB 5009.4人 参 总 皂 苷 ( %) 0.60~1.50 2.0~6.00 2.0~6.00 GB/T 19506-20094.3 卫生指标4.3.1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和有关要求。
4.3.2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 5 污染物限量指标项目 指 标 检验方法总 砷 ( As) ( mg/kg) ≤ 0.50 GB/T 5009.11铅 ( Pb) ( mg/kg) ≤ 0.50 GB 5009.12镉 ( Cd) ( mg/kg) ≤ 0.50 GB/T 5009.15总 汞 ( Hg) ( mg/kg) ≤ 0.06 GB/T 5009.175 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添加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和有关要求禁止使用硫磺、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焦亚硫酸钠、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低亚硫酸钠等漂白剂6 标签除了标注 GB 7718 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标注:食用量 ≦3 克/天;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