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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共职业安定机关概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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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9日日本本公公共共职职业业安安定定机机关关概概要要大谷 真司劳动政策研究·研修机构 劳动大学校准教授一.日本的公共职业安定机关相关法律和规定一.日本的公共职业安定机关相关法律和规定在日本免费进行职业介绍的公共机关是“公共职业安定所”公共职业安定所作为厚生劳动省的地方分局,是依据厚生劳动省设立法第23条和24条成立的劳动相关地方分局除了公共职业安定所外还包括各都道府县设置的劳动局,公共职业安定所分担着劳动局所管的部分事务,通过对求职者和招聘单位的窗口服务开展业务,目前全国共有584个所(2007年4月1日现在,包括办事处和分室)公共职业安定所在业务方面原则上接受都道府县劳动局长的指示和监督,都道府县劳动局长则接受厚生劳动省职业安定局长的指示监督换句话说,在厚生劳动省企划、制定的方针政策先传达到各都道府县劳动局,再由劳动局下达到管辖区内的各公共职业安定所在这样的结构下,厚生劳动省的政策得以统一传达到全国的公共职业安定所,职业安定所作为支撑安全网的机关,提供全国均一服务在这些部门从事的职员相关规定有职业安定法第九条,即“为了保证公共职业安定所等职业安定机关业务的有效进行,在职业安定主管局、都道府县劳动局或者公共职业安定所专门从事这项法律实施业务的职员必须具有人事院规定的资格或经验”,只有国家公务员才可以担任。

      公共职业安定所对个人提供的主要服务有①向求职者(失业者及在职者)提供信息(各个招聘信息、地区需求简介等)、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介绍等,②失业者的保险(指就业保险是失业时领取的保险,国库负担一部分,劳动者和招聘单位双方也负担一部分就业保险根据日薪和年龄确定支付率(支付之前工资的百分之几),再根据参保人资格期间、年龄和离职理由等确定支付日数)支付等面向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①受理招聘、介绍希望就职者,②适用就业保险(原则上雇用劳动者的业务全都属于适用业务)、参保人的领取资格取得及丧失相关受理等,③援助企业的雇用相80关内容等另外还有针对高龄者、残疾人、外国人求职者的特别就业支援各公共职业安定所将各自处理的业务存入系统,积累信息各所将这些数据整理成各自管辖区内的就业信息,在方便各所利用者活用这些信息的同时,通过前面介绍的结构,由厚生劳动省将其整理成各都道府县劳动局、或是全国的就业信息数据,并加以利用公共职业安定所所管事务的法律依据种类很多,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法律包括就业对策法、职业安定法、就业保险法等这些相当于职业安定关系法规中的基本法就业对策法自1966年开始实施,旨在综合考虑就业相关的必要政策,促进劳动力供求在质和量两方面的均衡,使劳动者有效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在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安定和经济社会地位的同时也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和完全就业。

      此项法律在将就业政策放在国政的重要位置的同时使整个政府重视就业政策,并确立了推动就业政策发展的体系另外,此法还确保相关政策的综合实施及其实效性,作为规定个别政策的共通部分的政策具有就业相关法律的通则法性格,位置在此体系的顶点就业对策法当中政府需要综合考虑实施的政策包括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劳动者的职业转换、预防失业・促进再就业、女性・青少年・高龄者・残疾人的职业安定、改变不安定的就业状态、改善外国人就业管理及促进离职时的再就业、改善地区就业结构等(就业对策法第4条),在第1项第1号规定“为了让每个人都在适合自己能力的职业工作,为了充足产业必要的劳动力,需认真进行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对策法里有关公共职业安定所业务的相关内容有“厚生劳动大臣为了保证招聘和求职的迅速合适的匹配,必须收集并整理劳动力的供求情况、招聘及求职的条件等必要的就业相关信息”等就业信息数据相关规定(就业对策法第11条第1项),这些数据的收集源基本上就是上述的各公共职业安定所还有“厚生劳动大臣应将就业信息提供给求职者、招聘单位等相关人员及职业介绍机关、职业培训机关、教育机关等相关机关,方便其进行职业选择、雇用劳动者、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时能利用这些资料”(同条第2项)等。

      公共职业安定所作为就业信息的接收方,从厚生劳动省和劳动局接收以全国就业信息为中心的自所管辖区以外的就业信息,同时将这些整理成以自所信息为中心,在“职业选择、劳动者雇用、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81”时候可以利用的积极的就业信息提供主体就业对策法当中在职业介绍机关之一的公共职业安定所提供的就业信息和职业相关调查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求职者和招聘单位的指导有所规定(就业对策法第13条、14条)上述的就业对策法第4条明确了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的重要位置,同时第1号的内容也体现了作为国家政策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的重要性公共职业安定所在充分利用就业信息、职业相关多种调查研究的同时担负着完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工作的责任再举个例子,因为招聘单位缩小企业规模使这个公司的大部分劳动者不得不离职时,有时必须支援这部分劳动者的再就业计划,该计划需提交给公共职业安定所长并得到其认定认定结束以后,政府会依据招聘单位的计划进行必要的支援,公共职业安定所为促进该劳动者的再就业开展各种活动这样的活动以前述的就业对策法第4条,国家必须综合考虑必要的政策事项“缩小企业规模(指缩小业务规模或业务活动再或是业务转换或废止以下相同)时,在预防失业的同时完善促进不得不离职的劳动者的顺利再就业必需的政策。

      就业对策法第4条第1项第4号)”为基础下面介绍一下以职业安定法为基础的公共职业安定所的地位和业务如今的职业安定法经历了多次改革,职业安定法其实是现代职业安定关系法规中成立最早的法律之一职业安定法的制定背景如下日本宪法(1947年实施)宣布对职业选择的自由・生存权、劳动权等基本的人权的尊重,明文规定公务员的性格(为国民服务的行政机关的性格)为全体服务人员,当时需要根据这项新宪法精神制定职业安定行政的基本法职业安定法尊重日本宪法第22条尊重职业选择自由的宗旨,其目标是向每个人提供寻找适合个人能力的职业的机会,充足产业需要的劳动力,以此保障职业安定的同时对经济交流做贡献职业安定法中对政府业务的相关规定如下,“介绍求职者迅速找到适合自己能力的工作,满足招聘单位充足其需要的劳动力,进行免费的职业介绍事业”(职业安定法第5条第3号),对公共职业安定所的规定有“进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保险,开展实现这项法律目标必要的业务,免费向公共提供服务的机关”职业安定法第8条)另外还包括业务报告样式(同法第13条)、职业介绍地区(同法第17条)、开拓82招聘或求职等(同法第18条)、公共职业培训介绍(同法第19条)、不介入劳动争议(同法第20条)、进行职业指导(同法第22条)、性格测试(同法第23条)、与公共职业能力开发设施等联手(同法第24条)等,只针对公共职业安定所的条文规定了该所的基本业务和义务。

      包括公共职业安定所和其他职业介绍机关的规定有明示劳动条件等(同法第5条的3)、求职者等的个人信息处理(同法第5条的4)、招聘申请(同法第5条的5)、求职申请(同法第5条的6)、介绍适合求职者能力的职业等(同法第5条的7)规定因此,可以说职业安定法囊括了公共职业安定所的就业保险业务以外的几乎所有的主要业务公共职业安定所的职员主要依据职业安定法及根据同法制定的详细的业务运营规定开展日常业务 根据职业安定法,公共职业安定所在“职业介绍的一般原则”基础上进行职业介绍,对此到后面再细说就业保险法是规定就业保险制度的法律,与职业安定法有着同样悠久的历史1947年制定当时叫失业保险法,1975年被指有很多问题,如支付不均衡、不能满足各年龄层劳动力供求的不均衡问题、有必要实现质和量两方面的完全就业等增添综合具备就业的质和量两方面诸多功能的劳资相关制度内容的就业保险法之后也经过多次修改就业保险相关业务是公共职业安定所最基本的支柱业务之一公共职业安定所的职员在此法及以此法为基础的具体的事务处理规定下进行支付业务和保险适用事务所相关的日常业务公共职业安定所所管事务的法律依据还有其他,例如旨在残疾人职业安定的残疾人就业促进相关法律;以提高高龄者职业安定和福利,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为目的的高龄者等的就业安定相关法律;旨在确保建设业必要的劳动力,实现建设劳动者的就业安定的建设劳动者就业改善相关法律;促进开发并提高职业必要的劳动者的能力,提高职业安定和劳动者地位的同时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为目标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针对居住在缺少就业机会地区的劳动者,尊重该地区相关人员的自主性和自立性,促进就业及加强其他地区的就业开发,确保该劳动者的职业安定为目的的地区就业开发促进法等。

      对以上这些不同对象、不同职种、不同地区或职业能力开发等,公共职业安定所均承担着部分作用,并根据这些作用开展日常业务83二二..日日本本就就业业服服务务((职职业业介介绍绍))机机关关的的管管理理「1. 日本公共职业安定机关相关法律与规定」指出,日本的公共就业服务(介绍)机关公共职业安定所作为厚生劳动省地方分局,通过同是地方分局的各 都道府县劳动局在厚生劳动省的计划・政策的基础上开展全国性的均一・安定的服务各都道府县劳动局在都道府县内的各公共职业安定所的业务执行方面以厚生劳动省的方针为基础并接受该省的指导监督,根据地区实情运营,开发及推展业务,和邻近的各公共职业安定所、地方自治团体、各关系团体等联手促进业务,是以各都道府县为单位进行管理的机关公共职业安定所的组织体系根据各所的规模、大小有所不同一把手是所长,其次在规模较大的所里是次长,小规模所里直接就是总务课长・管理课长等各课的课长以下是标准的公共职业安定所的内部组织事例所长(公共职业安定所的最高责任人)次长→总务课:职员的人事・工资、经历相关事务→就业保险适用课:就业保险的适用,受益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的确认等相关事务→就业保险支付课:决定就业保险的受益资格,认定失业,决定支付失业金及支付→咨询・服务部门:对求职者(包括应届毕业生)的职业指导 ・职业介绍等事务※也有分部门的情况。

      →专业援助部门:针对就业介绍方面需要特别照顾的求职者进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相关事务→企业部门:受理招聘,指导招聘单位,支付金(雇用辅助)相关事务除此之外也有个别特意安排的职员,例如产业就业信息官(收集・整理・分析产业就业信息,对求职者提供产业就业信息等相关事务)等组织内设有各课和部门的课长及部门长,以所长为首自上而下进行组织运营各公共职业安定所的内部组织、管辖区域等依据厚生劳动省组织规则确定该规84则还规定以厚生劳动大臣制定的基准为基础,由各公共职业安定所所长规定其内部组织「1.日本公共职业安定机关相关法律与规定」还对公共职业安定所的业务进行说明,公共职业安定所的主要业务对象是求职者和招聘单位,①向求职者提供服务(职业咨询・介绍、培训介绍等) ,②向招聘单位提供服务・指导等(招聘受理、雇用指导等) ,③就业保险相关业务(对企业和失业者) ,④其他(总务相关)业务就业保险相关事务以业务适用和失业者支付为基础进行,在这里有必要进一步说明作为就业服务最基本也具有参考意义的求职者服务和招聘单位服务相关内容有关职业介绍,公共职业安定所遵守以职业安定法为基础的“职业介绍的一般原则”,内容记载如下。

      自由的原则在职业介绍方面保障求职者择业的自由和招聘单位雇用的自由,不得强制参照职业安定法第2条、第5条的5、第5条的6) 匹配的原则公共职业安定所的职业介绍应该以人与工作相结合的观点出发,在向求职者介绍适合其能力的工作的同时,也向招聘单位介绍符合其雇用条件的求职者参照职业安定法第5条的7)公益的原则作为公共机关,安定所进行的职业介绍不得偏倚求职者或招聘单位某一方的利益参照职业安定法第5条第3号)平等待遇的原则安定所的职业介绍不得以求职者或招聘单位的劳动能力以外的理由,即人种、国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门第、前职业及是否劳动组合的组合员等为理由在待遇上有所差别参照职业安定法第3条)中立的原则安定所作为公共机关必须对劳资双方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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