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法复习资料.doc
31页一、 债 的 权 能 ( 四 种 )即债权人依其债权得为的行为,包括:1. 给付请求权(债权的请求力)债权人的利益实现通过债务人实现给付的行为方能达到2. 给付受领权(债权的保持力)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的履行所得的利益3. 债权保护请求权(债权的可强制执行力)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据该项全能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4. 处分权(债权的处分力)债权人可以抵销、免除、让与债权等债权具备上述 4 点权能就是效力齐备的债权,也叫完全债权如果欠缺某项效力,则债权为不完全债权债权不得欠缺保持力,否则便不是债权二、 债务的分类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1、给付义务:实施特定行为,以使债权人利益实现的义务给付义务又包括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1) 主给付义务: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2) 从给付义务: 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 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如提供货物的必要证书、说明书等2、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根本区别: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权利人是否可以以诉讼方式请求义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可以诉讼要求对方履行。
·附随义务:不可以,只能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 债的客体概念四、 债的客体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基于其所负债务而应为的行为五、 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界定1. 《合同法》第 2 条第 1 款将合同界定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 第 2 款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在外六、 种类之债特定的方法(第一种重要)七、 特定的方法:1. 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的完成:1) 赴偿之债:送达+提示交付2) 往取之债:分离+受领通知3) 代送之债:交承运人2. 基于当事人的约定,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指定八、 选择之债的概念九、 指债的客体或者其构成因素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进行履行的债十、 选择之债特定中选择权的归属十一、 选择权的归属:在意定选择之债中,通常由双方约定;在法定选择之债中,通常法律有明确规定既无法定又无约定时,选择权应归债务人十二、 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的概念十三、 1、按份之债:主体一方的数个当事人之间,各自依照确定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多数人之债十四、 2、连带之债: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的各个当事人之间存有连带关系的债 (作为一方主体的数个当事人中的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的多数人之债。
十五、 债的履行原则十六、 1、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 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债务时,讲求经济效益4、情事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十七、 情事变更原则(全面掌握)十八、 1、概念:十九、 是合同依法成立后,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 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 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的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是对“有约必守”原则的反调)二十、 2、适用条件:二十一、 (1)、情事发生变更二十二、 (2)、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二十三、 (3)、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二十四、 (4)、超越正常的交易风险二十五、 (5)、维持合同显失公平。
比较债务人的履行利益与履行成本,后者过分大于前者二十六、 3 、效果:二十七、 (1)、“再交涉义务”二十八、 (2)、变更合同二十九、 (3)、解除合同三十、 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费用如何确定三十一、 1 、履行地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三十二、 2 、履行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十三、 3 、履行费用:双方当事人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三十四、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三十五、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 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三十六、 债权人撤销权概念及其成立要件三十七、 1 、概念:三十八、 债权人的撤销权, 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 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三十九、 2 、成立要件 ( 包括主观和客观 )四十、 A 客观要件四十一、 a 、债务人实施了法定行为之一四十二、 (1)放弃其到期债权四十三、 (2)无偿转让财产四十四、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四十五、 b 、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为财产行为(非身份行为)四十六、 c 、债务人的行为危及债权四十七、 B 主观条件四十八、 若为有偿处分,债务人和第三人(受益人、转得人)须有恶意四十九、 保证合同的概念分析(性质)概念: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1、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2、保证合同为诺成合同3、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4、保证合同为附从性合同五十、 保证人资格五十一、 保证人资格关涉保证合同效力五十二、 1 、可以当保证人的范围:五十三、 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2、资格排除:1) 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2) 国家机关:原则上排除,例外: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转贷的可以3)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担保人;例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当保证人4)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宜充任保证人,但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可作担保人五十四、 先诉抗辩的概念、限制五十五、 1 、概念:五十六、 即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2、限制:A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B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C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五十七、 定金种类(五种)及五种定金含义五十八、 1 、成约定金五十九、 指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因为定金的交付,合同才成立。
六十、 2、证约定金六十一、 指以定金为订立合同的证据六十二、 3 、违约定金六十三、 指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 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没收定金六十四、 4 、解约定金六十五、 指以定金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六十六、 5 、立约定金六十七、 指为保证正式缔约的定金六十八、 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要件六十九、 1 、须有合法有效债权的存在七十、 2、须当事人(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七十一、 3 、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三类不得转让: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a) 债权人变更会使给付内容完全改变的债权b) 债权人变更会使债权得行使方法发生显着差异c) 某些不作为债权d) 某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2)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七十二、 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1. 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债权实际上发生让与,需要成立的债权让与合同生效一经生效,债权即转移给受让人,无须有形的履行行为2. 内部效力(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3. (1)法律地位的取代4. (2)从权利随之移转《合同法》第 81 条)5. A包括:抵押权;质权;保证;定金债权;形成权,如选择权、催告权等;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6. B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如约定只向特定债权人担保)7.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 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七十三、 免责的债务承担定义、条件七十四、 1 、定义: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七十五、 2 、条件:七十六、 (1)当事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a) 承担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债务承担合同自双方合意时成立b) 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债务承担合同须经债权人同意( 2)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3)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a) 性质上不可转移b) 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c) 强制性法律桂发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七十七、 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七十八、 1 、承担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产生七十九、 2 、抗辩权随之转移八十、 3、从债务一并随之转移;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八十一、 合同承受的概念八十二、 指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八十三、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效力八十四、 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产生的法律效力, 例如:从权利和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