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治理结构的权力分配及制衡关系.docx
12页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 权力分配及制衡关系本文讲述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建立、完善并规范运作公司的治理结构制度体系, 使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各司其职、各 负其责,又相互制衡,保证公司顺利运行一、公司治理结构的职权(一)股东会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 非常设性机构,它是公司最高权 力机关,有权对公司的一切重要事务作出决议,对公司的运营发 展起着全局性、指导性的作用,但是股东会对内不能执行管理职 能,对外不能代表公司《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 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前述规定了股东会法定10项职权,此外,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提供担保,超过一定额度的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审议权归股东会除上述法定职权之外,公司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章程中 增加股东会的其他职权常见的股东会其他职权有:公司聘用、解聘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权,审议股东的提案,审议批准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总资产一定比例的合同,检查和监督业务执行的措施, 必要时可以派遣特别审计员等公司章程增加股东会其他职权的目的是划清股东会和董事会职 权的界限,对董事会的权利进行限制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暂行股东会某些法定职权,即以授权委托 书形式,以股东会的名义授权给董事会暂行某些应由股东会行使的法 定职权,该项授权通常应当以具体执行股东会某项现有决议为限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公司还应该制定股东会议 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通常由董事会拟定草案,经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后生效股东会议事规则包括公司章程相关部分的内容,但议事规则的内 容应当比公司章程更详尽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 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C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 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并对股东会负责,是代表公司 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性机构,其起到了承上(股东会)启下(经 营管理层)的作用,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 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 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 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太短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建议公司选择3年任期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意:1、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剥夺董事会的上述十项法定职权;2、 股东会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3、 《公司法》第49条对经理职权的规定是任意性条款,公司可 以通过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授予董事会行使部分经理职权;4、公司还可以规定权利行使不明时,董事会对公司事务享有排 他性的管理权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 程规定在议事规则中可以明确划分董事会决议种类,将董事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经半数董事同意通过,特别决议需 2/3董事同意通过议事规则可规定向股东会提交的修改公司章程、 利润分配、弥补亏损、重大投资项目、收购兼并等重大问题方案作为 特别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的职权为履行职责,公司应保障董事享有:1、 表决权,这是董事的基本权利,也是董事履行职责的基本方 式2、 知情权,包括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审查公司财务报告和检 查公司财务的权利。
3、 建议和质询权,即董事有权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提出建议和质 询,对此公司管理层必须给予答复4、 提案权,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5、 董事还有权获得薪酬,董事的薪酬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除了出席公司董事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外,日常工作职权, 具体体现在执行董事会决议委托的业务,处理董事会委托分管的日常 事务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董事可分别参加战略管理和投资决 策委员会,预算和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绩效考核和激励委员会等按照董事的职能划分,各董事分别负责生产、采购、销售、财务、 审计、风控等工作有的公司也从地区的角度进行划分,每一个董事 负责某一地区的业务董事长职权:(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领导董 事会的日常工作;(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 签署公司股票(股权凭证)、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意:董事长与各董事拥有平等的权利,董事长无权代替董事会 行使职权,董事长和董事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可以在股东会上直接确定 由哪个股东选派的董事担任,不一定要通过董事会选举但是这种产 生的方式要在投资合同、《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约定三)监事会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常设性机构,它是公司的监督机 关,主要监督董事、经理的经营管理情况和公司财务监事会行 使职权不需要形成集体决议,各监事均平等享有监督权,可单独 进行监督《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 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的提名为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保障监事会的中立性,可考虑适当限制 大股东监事提名权利建议公司采纳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大股东提名的监事不能超过监事总数的一定比例;同一股东不得同时提名 董事、监事;排除董事会提名监事的权利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公司财务;(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上述监事会的法定职权不允许剥夺和限制针对当前大多数有限 责任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现实,建议应赋予监事会一些具体的、行 之有效的职权。
具体不在此详述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 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监事的权利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监事应享有知情权、对董事会决议的质询 和建议权、列席董事会会议权董事会有义务确保监事的上述权利得 到落实为了避免监事之间的掣肘,可以建议公司采取监事单独行使 职权制度,监事会对个别监事的行为不进行限制监事的责任为确保监事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建议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