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综援计申请.doc
12页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及公共福利金计划申请人须符合的居港规定及在领款期间的离港宽限2前 言综 合 社 会 保 障 援 助 ( 综 援 ) 计 划 及 公 共 福 利 金 计 划 是 香 港 社 会 保 障 制度 的 主 要 支 柱 综 援 计 划 的 目 的 是 向 有 需 要 的 人 士 或 家 庭 提 供 经 济 援助 , 使 他 们 的 入 息 达 到 一 定 的 水 平 , 以 应 付 生 活 上 的 基 本 需 要 ; 公 共福 利 金 计 划 设 有 高 龄 津 贴 和 伤 残 津 贴 , 为 高 龄 或 严 重 残 疾 人 士 每 月 提供 现 金 津 贴 , 以 应 付 因 年 老 或 严 重 残 疾 而 引 致 的 特 别 需 要 综 援 及 公 共 福 利 金 申 请 人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的 资 格 准 则 , 包 括 居 港 规 定 ,才 可 获 得 援 助 / 津 贴 ; 接 受 援 助 / 津 贴 人 士 在 领 款 期 间 , 须 继 续 在 香港 居 住 本 小 册 子 的 目 的 是 说 明 这 两 个 计 划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符 合 的 居 港 规 定 , 以及 在 领 款 期 间 的 离 港 宽 限 。
为 使 读 者 易 于 明 白 , 我 们 不 仅 列 明 有 关 的规 定 , 还 用 「 常 见 问 题 」 的 形 式 阐 释 有 关 内 容 如 你 有 任 何 疑 问 ,欢 迎 你 向 本 署 各 区 的 社 会 保 障 办 事 处 查 询 如 你 想 知 道 其 他 有 关 综 援 及 公 共 福 利 金 计 划 的 资 料 , 请 参 阅 综 援 计 划及 公 共 福 利 金 计 划 的 小 册 子 , 或 浏 览 社 会 福 利 署 ( 社 署 ) 的 网 页 ( 网址 是 http://www.swd.gov.hk) , 或 直 接 向 就 近 的 社 会 保 障 办 事 处 查 询 各 社 会 保 障 办 事 处 的 地 址 及 电 话 号 码 载 于 综 援 计 划 及 公 共 福 利 金 计 划的 小 册 子 , 亦 可 向 社 署 部 门 热 线 服 务 查 询 (2343 2255)3综 援 及 公 共 福 利 金 计 划 的 申 请 人 须 符 合 的 居 港 规 定申 请 人 必 须 :(甲 ) 已 成 为 香 港 居 民 最 少 七 年 ; 及(乙 ) 在 紧 接 申 请 日 期 前 连 续 居 港 最 少 一 年 ( 在 该 年 内 如 离 港 不 超 过56天 , 亦 视 为 符 合 连 续 居 港 一 年 的 规 定 。
)注 :(1) 非 法 留 港 的 人 士 , 以 及 并 非 以 定 居 原 因 获 准 在 香 港 居 留 的 人 士 ( 例如 输 入 劳 工 和 旅 客 ) , 均 不 符 合 资 格 申 请 综 援 或 公 共 福 利 金 ( 包 括高 龄 津 贴 及 伤 残 津 贴 ) 2) 在 2004年 1月 1日 前 已 成 为 香 港 居 民 的 人 士 可 获 豁 免 上 述 ( 甲 ) 项已 成 为 香 港 居 民 最 少 七 年 的 规 定 3) 18岁 以 下 的 香 港 居 民 可 获 豁 免 上 述 ( 甲 ) 项 已 成 为 香 港 居 民 最 少 七年 的 规 定 及 ( 乙 ) 项 在 紧 接 申 请 日 期 前 连 续 居 港 最 少 一 年 的 规 定 4)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社 署 署 长 可 考 虑 运 用 酌 情 权 , 向 未 符 合 上 述 ( 甲 )项 已 成 为 香 港 居 民 最 少 七 年 的 规 定 及 / 或 ( 乙 ) 项 在 紧 接 申 请 日期 前 连 续 居 港 最 少 一 年 的 规 定 的 综 援 申 请 人 发 放 援 助 。
5) 在 核 实 公 共 福 利 金 申 请 人 是 否 符 合 在 申 请 日 期 前 连 续 居 港 一 年 的 规定 时 , 如 申 请 人 在 该 段 时 间 内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就 学 ( 只 适 用 于 伤残 津 贴 申 请 人 ) 或 从 事 有 薪 工 作 而 又 能 提 供 文 件 予 以 证 明 , 有 关 的离 港 日 数 可 获 考 虑 豁 免 计 算 又 如 公 共 福 利 金 申 请 人 因 病 需 在 香 港以 外 的 地 方 接 受 治 疗 而 又 能 提 供 足 够 理 由 及 文 件 证 明 其 情 况 , 社 署署 长 可 酌 情 考 虑 豁 免 计 算 有 关 的 离 港 日 数 4综 援 及 公 共 福 利 金 计 划 申 请 人 在 领 取 援 助 / 津 贴 后 的 离 港 宽 限综 援 计 划综 援 受 助 人 在 付 款 年 度 内 ( 每 年 由 7月 1日 起 计 算 至 翌 年 6月 30日为 一 个 付 款 年 度 ) 如 离 港 不 超 过 下 列 期 限 , 其 获 发 的 援 助 金 额 将 不会 受 到 影 响 :(甲 ) 60 岁 或 以 上 或 伤 残 受 助 人 的 离 港 宽 限 期 为 每 年 180 天 ;(乙 ) 其 他 类 别 受 助 人 的 离 港 宽 限 期 为 每 年 60 天 。
受 助 人 如 因 特殊 理 由 须 离 港 超 过 60 天 , 社 署 署 长 可 酌 情 考 虑 延 长 有 关 的 离港 宽 限 期 至 最 多 90 天 公 共 福 利 金 计 划公 共 福 利 金 受 惠 人 如 在 付 款 年 度 内 居 港 不 少 于 90 天 , 则 该 年 度 可离 港 最 多 240 天 (适 用 于 2005 年 10 月 1 日 或 之 后 开 始 的 付 款 年 度 )而不 影 响 其 领 取 津 贴 的 资 格 如 受 惠 人 在 付 款 年 度 内 居 港 少 于 90 天 , 他 / 她 不 会 享 有 任 何 离 港宽 限 , 他 / 她 只 会 获 发 在 居 港 期 间 的 津 贴 注 :(1) 公 共 福 利 金 计 划 下 所 指 的 付 款 年 度 , 是 由 申 请 人 符 合 资 格 领 取 津 贴的 日 期 起 计 的 每 12 个 月 (例 如 , 申 请 人 由 2005 年 10 月 3 日 起领 取 津 贴 , 其 个 案 的 第 一 个 付 款 年 度 为 2005 年 10 月 3 日 至2006 年 10 月 2 日 , 而 第 二 个 付 款 年 度 为 2006 年 10 月 3 日 至2007 年 10 月 2 日 )。
2) 公 共 福 利 金 计 划 下 每 个 付 款 年 度 的 离 港 宽 限 , 在 2005 年 10 月1 日 开 始 由 180 天 放 宽 至 240 天 如 付 款 年 度 开 始 日 期 是 2005年 10 月 1 日 或 之 后 , 受 惠 人 在 该 年 度 的 离 港 宽 限 是 240 天 3) 如 付 款 年 度 开 始 日 期 是 2004 年 10 月 2 日 至 2005 年 9 月 30 日的 任 何 一 日 ( 这 些 付 款 年 度 均 涉 及 2005 年 10 月 1 日 ) , 受 惠 人在 该 年 度 的 离 港 宽 限 用 下 列 方 程 式 计 算 :5180 天 240 天365 天 365 天付 款 年 度开 始 日 期至 2005年 9 月 30日 的 日 数x +2005 年 10 月 1日 至 付 款 年 度 终 止日 期 的 日 数x =全 年 离 港宽 限 (以 整数 计 )(4) 如 受 惠 人 有 需 要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就 学 ( 只 适 用 于 伤 残 津 贴 受 惠 人 )或 从 事 有 薪 工 作 而 又 能 提 供 文 件 予 以 证 明 , 有 关 的 离 港 日 数 可 获 考虑 豁 免 计 算 。
5) 如 受 惠 人 因 病 需 要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就 医 以 致 离 港 日 数 在 一 个 付 款年 度 内 超 过 离 港 宽 限 , 社 署 署 长 可 酌 情 考 虑 豁 免 超 出 离 港 宽 限 的 日数 , 但 受 惠 人 必 须 提 供 足 够 理 由 和 文 件 证 明 以 及 在 该 付 款 年 度 内 在香 港 居 住 不 少 于 90 天 6常见问题甲. 一般问题问. 除要求综援/公共福利金申请人申报外,社署有什么其他方法得知申请人的离港纪录?答. 为查证申请人是否符合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以及申请人在领取援助/津贴期间的离港日数有否超过有关的离港宽限,社署会与入境事务处进行资料核对程序以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有关的规定问. 在综援/公共福利金计划下,怎样计算离港日数?答. 申请人的离港日数会以下列方法计算: 离港日数由申请人离港当日起计,而返港日期则不计算在内(例如,申请人于 2005 年 2 月 10 日离港并于2005 年 2 月 20 日返港,申请人在这段期间内的离港日数为 10 天) 如果申请人在同一日离港及返港(例如,申请人于2005 年 2 月 10 日离港并于同日返港),离港日数会计算为零。
乙. 综援计划申请前已成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的规定问. 申请人如果在 2004 年 2 月 3 日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在 2005 年12 月 4 日申请综援,申请人须要符合什么居港规定?答. 由于申请人在 2003 年 12 月 31 日后才成为香港居民,他/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已成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以下称居港七年的规定);及 在紧接申请日期前连续居港最少一年(以下称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7问. 在特殊情况下,社署可考虑运用酌情权,豁免综援计划下居港七年的规定在决定是否行使酌情权豁免综援计划下居港七年的规定时,社署会考虑什么因素?答. 在决定应否行使酌情权豁免一名新来港人士在综援计划下居港七年的规定时,社署会考虑所有的有关因素,以确定申请人是否有真正困难每宗个案会按其个别情况获得考虑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申请人抵港后的生计; 造成现时困难的原因; 申请人在港的资源和可能获得的援助; 是否有其他方式的援助;以及 申请人返回原居地的可能性问. 如申请人受到配偶虐待或因其他理由被迫与年幼子女迁离配偶,而申请人并无收入和其他资源,社署会否行使酌情权,豁免该申请人居港七年的规定?答. 在这样的情况下,社署通常会行使酌情权,豁免该申请人居港七年的规定。
问. 申请人向朋友、亲属或财务公司借款,会否被视作一项收入或经济来源?答. 在综援计划下,任何须要偿还的贷款或债项都可获豁免计算问. 社署会否因申请人可返回原居地而拒绝其申请?答. 在决定是否行使酌情权,豁免新来港人士居港七年的规定时,社署会考虑多项因素,当中包括就申请人的个人及家庭状况来说,返回原居地是否较佳的选择社署不会纯粹以新来港的申请人可返回原居地为理由而拒绝他们的综援申请问. 如新来港人士自食其力,出外工作以维持家人的生活,社署会否行使酌情权,视他/她为综援计划下符合资格的家庭成员,以认同新来港人士努力达致自力更生?如会的话,该名人士日后一旦失业,会否仍获认可为综援计划下符合资格的家庭成员?8答. 如新来港人士自食其力,出外工作以维持家人的生活,社署通常会行使酌情权,视他/她为符合资格领取综援的家庭成员,以认同新来港人士为达致自力更生所作出的努力如该名新来港人士日后失业,只要并非他/她蓄意如此,社署仍会视他/她为符合资格领取综援的家庭成员不过,如该名人士是可以从事全职工作的健全成人,便须积极寻找工作和参加自力更生支援计划,作为领取援助的一项条件问. 假若社署职员知悉申请人不符合居港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