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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页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则 (1990年9月28日商业部、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把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根据国务院批准试办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以下简称郑州市场)是商业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合办、面向全国的省际间议价粮食交易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郑州市场的交易实行公开、平等、公正的原则,是竞争性、规范化的市场 第四条 郑州市场是非营利的服务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 郑州市场的交易以粮食现货批发交易为主,开办远期批发交易,组织部分合同在场内有规则地转让 第六条 郑州市场的工作人员和交易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府法令和政策,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七条 郑州市场的领导机关是商业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 商业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铁道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处理郑州市场运行中所涉及的部门、地区之间的关系和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在商业部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设置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商业部对郑州市场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批交易会员; (二)审定交易品种、交易方式; (三)会同国家物价局确定交易的年度指导价格; (四)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核定会员企业年度指导性购买配额; (五)派出驻场特派员,对郑州市场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条 商业部、河南省人民政府组织河南省粮食、工商、物价、金融、财政、计划、税务、铁路、交通等部门同商业部粮食综合司、粮食管理司、粮食储运司、财会物价司、基储司、商业信息中心和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联合成立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行使政府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职能负责协调处理郑州市场重要的交易和管理问题市场管理委员会在河南省粮食局设置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郑州市场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和副主任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第十二条 郑州市场设置下列职能工作机构: (一)综合部:负责协调市场的日常行政工作; (二)交易一部:负责现货和远期合同成交; (三)交易二部:负责合同转让; (四)信息部:负责统计、分析和发布市场信息,以及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结算部:负责审查会员资信,收取交易保证金和手续费,协助买卖双方结算; (六)交割部:负责签发准运手续,监督实物交割,协调处理货物交割过程中的商务事故; (七)公关部:负责宣传、联络、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监察部:负责监督、调解和处罚 第十三条 郑州市场主任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成立临时工作小组。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 郑州市场实行会员制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粮食商业批发企业、粮食生产企业和以粮食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均可申请为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或购销粮食的经济实体; (二)拥有资本金三十万元以上; (三)年度能提供或购买议价粮食(小麦或面粉折小麦)二百五十万公斤以上; (四)有两年以上经营或购、销议价粮食业务的经历,并能守法经营; (五)拥有或租用与其粮食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 (六)商业信誉好,有县、市以上工商、银行、税务和审计部门的证明 第十七条 凡具备第十六条规定资格的企业,均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复审,经商业部批准后,到市场登记、注册,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郑州市场的交易会员分为下列两种: (一)粮食经营企业会员可以从事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 (二)粮食生产企业会员只能销售自产粮食,不能购进;粮食加工企业会员只准购进所需原料,加工成品出售,不准转销原料粮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直接进场交易; (二)享受市场提供的信息服务; (三)对市场各项交易规则、制度有权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四)对市场交易活动和管理服务工作有监督、建议、批评权。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严格履行交易合约; (二)接受市场的监督和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三)向市场交纳一次性资格保证金一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可委派一至三名出市代表进场交易出市代表的条件是: (一)必须是会员单位正式职员,具有一定的粮食业务知识; (二)必须经过指定单位举办的批发市场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三)没有任何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记录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者,须持所在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经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发给出市代表证书,方可进场交易 第二十三条 出市代表证书不得买卖、转借、涂改、伪造 第二十四条 出市代表全权负责所代表企业在场内的交易活动,所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变更法人代表时,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备案变更或增加出市代表,须提前十五天向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备案原出市代表在了结各项手续后退场 第五章 会员协会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场的会员成立会员协会会员协会是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反映会员意见、维护会员权益的组织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十五名协会理事和公共理事组成。
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协会具体章程由会员协会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场的开市品种为小麦(含面粉),新增品种由商业部审批 第三十条 郑州市场的交易采取三种形式: (一)现货交易,即六个月以内交割的交易; (二)远期合同,即六个月以上不超过十二个月交割的交易; (三)合同转让,即在场内的合同转让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场设置相应的交易厅及其交易设施会员在郑州市场的交易活动一律在交易厅内进行,禁止厅外成交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场的现货、远期合同和合同转让交易,市场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交易达成后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履约,在经法定程序变更以前,卖方不得拒售,买方不得拒收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场的成交方式为拍卖和协商买卖两种: (一)拍卖,即由卖方提前向市场提交拍卖品种、数量、质量、样品、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运输方式、包装价格等资料和实物,由市场统一组织拍卖; (二)协商买卖,即由买卖双方在场内协商定价,签订合同,经市场登记确认,合同生效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场的成交合同有下列两种: (一)标准化合同; (二)非标准化合同。
合同样式由市场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合同的转让,必须在交割期两个月以前由郑州市场公开组织进行合同转让交易一旦达成,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三十六条 粮食品种质量、粮食包装物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场实行国家指导性年度购买配额制年度配额在五千万公斤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购买粮食,一个月的购买量不得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出市代表和工作人员进场须着专用交易工作服装 第七章 价格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场的法定报价货币为人民币,粮食计量单位为公斤,报价单位为元、角、分、厘/公斤,叫价幅度为1厘/公斤 第四十条 现货和远期合同成交的价格不得突破国家指导价格的上限和下限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场每一个开市日的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前一个开市日平均价的一定幅度,突破价幅限制时,市场停市市场每一个开市日价幅的制定、调整和公布由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场的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信息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场统一发布 第八章 结算 第四十三条 在郑州市场成交的合同,实行市场监督下的买卖双方自行结算制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委托市场代办结算。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场实行基础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制度: (一)基础保证金,即买卖双方在每成交一笔交易后,按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五向市场交纳; (二)追加保证金,即当粮食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基础保证金已不能有效保证履约时,市场可根据价格升降情况向买卖双方或某一方收取追加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基础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无误后,市场将保证金的本息归还交纳者 第四十六条 买卖双方在合同成立后,各按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至一点五,向市场交纳交易手续费不同时期的手续费具体执行数额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批发市场提供的服务情况确定 第九章 交割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场成交的合同实行实物交割货物在合同所确定的火车站车板或港口船舱交货 第四十八条 在合同规定的交割期前两个月,由卖方持市场管理机构签发的准运证向当地粮食调运主管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安排运输郑州市场暂时代办向河南省外发运粮食的运输计划 第四十九条 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成交样品的等级、规格、质量交收货物,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五十条 货物交割中的商务事故按照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代理 第五十一条 做为会员的粮食商业批发企业有权从事代理业务。
第五十二条 会员所进行的代理业务必须向市场申明,交验代理协议自营和代理业务的帐务必须分开 第五十三条 市场只对会员负责,代理者必须对被代理者全面负责 第五十四条 被代理者可以自由选择代理者,代理的条件由代理者和被代理者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签订代理协议 第五十五条 代理者可以向被代理者收取代理拥金,佣金限额(含向市场交纳的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金额的千分之四 第五十六条 市场有权对代理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章 监督、调解、处罚 第五十七条 郑州市场必须积极、严谨、高效为会员服务,凡是由于市场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给会员造成的损失,完全由市场予以赔偿 第五十八条 郑州市场的工作人员必须主持公道、清正廉明,对于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者,按照对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 交易者不严格履行合同所定各项内容的,均为违约发生违约,首先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当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市场依法予以调解调解不服者,按法定程序由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六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由买卖双方依法协商处理,变更和解除情况报市场备案 第六十一条 市场建立会员交易档案,定期审查、公布会员的履约情况,鼓励会员信守合同,严格履约。
第六十二条 出市代表必须持证进场交易,必须遵守市场的各项交易规则,接受市场监督 第六十三条 出市代表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不准扰乱和影响场内正常的交易秩序; (二)不准操纵、垄断市场; (三)不准私下秘密交易; (四)不准冒名顶替; (五)不准伪造、转借、涂改、买卖各种交易凭证和文件 第六十四条 凡违反第六十三条的条款之一者,除需提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的以外,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郑州市场对会员和出市代表的资格实行年审制,并记录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商业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