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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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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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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川教函〔2014〕793 号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校,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川办函〔2014〕81 号)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原《四川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量化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定了《四川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现予以印发《四川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2 年2009 年印发的《四川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自行废止附件:四川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四川省教育厅22014 年 12 月 31 日3四川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2014 年 12 月4一、综合类(39 项)序序号号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情形适用情形裁量标准裁量标准相对人维权相对人维权渠道渠道违法举办学校或其他 教育机构,无违法所 得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责 令撤销1违反国家规定举 办学校和其他教 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主席令第 4545 号令号令第第 7575 条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国家教委 2727 号令号令 第第 1212 条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举办学校或其他 教育机构,有违法所 得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责 令撤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颁发证书,情节 较轻,数量较少,积 极整改,无违法所得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 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违法颁发证书,情节 较重,有违法所得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 该证书无效,责令没收,并 没收违法所得2学校和教育机构 违法颁发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或 其他学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主席令第 4545 号令号令第第 8080 条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国家教委 2727 号令号令 第第 1717 条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违法颁发证书在 10 人 以上,情节严重,有 违法所得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 该证书无效,责令没收,并 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 证书的资格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 60 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5序序号号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情形适用情形裁量标准裁量标准相对人维权相对人维权渠道渠道3学校以向学生推 销或变相推销商 品、服务等方式 谋取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主席令第 3838 号令号令 第第 5656 条条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 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 者变相推销商品、服 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违法行为,有违法所 得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 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 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 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 编写违法行为,无违 法所得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 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4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和教科书审查 人员参与或者变 相参与教科书编 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主席令第 3838 号令号令第第 5656 条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 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 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 编写违法行为,有违 法所得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 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5擅自进行教材试 验,或未经审定 通过,擅自扩大 教材试验范围者《《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教育部 1111 号令号令第第 3030 条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擅自进行教材试验, 或未通过教材审定机 构审定,情节较轻由同级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 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进行教 材试验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 60 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6序序号号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情形适用情形裁量标准裁量标准相对人维权相对人维权渠道渠道擅自进行教材试验, 或未通过教材审定机 构审定,情节较重由同级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 停止进行教材试验、禁止使 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6义务教育学校有 违法行为之一的四川省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实施办法 第第 5959 条条 学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拒绝接受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 年就学的; (二)义务教育学校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的; (三)举行选拔考试或者测试,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 类考试证书等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的;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课;(五)擅自将公办学校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 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六)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的; (九)向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 或者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考核教师 和学生的主要标准的; (十)未按照课程设置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 (十一)未按规定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 体育锻炼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每学年少于十日和二十有违法行为,无违法 所得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 60 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7序序号号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情形适用情形裁量标准裁量标准相对人维权相对人维权渠道渠道日; (十二)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 课,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 (十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社会课业补习班或者 订购、使用教学资料及报刊杂志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责任的有违法行为,有违法 所得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义务教育学校教 师有违法行为之 一的四川省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第 6060 条条 教师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 (二)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有违法行为,无违法 所得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 校责令限期改正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 60 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8序序号号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情形适用情形裁量标准裁量标准相对人维权相对人维权渠道渠道(三)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资料及报刊杂志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有违法行为,有违法 所得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8未经批准,擅自 设置中等职业技 术学校《《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第第 3939 条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由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视其情况,或责令补办手续,或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办学单位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中 等职业技术学校,但 达到设置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 改,补办审批手续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 60 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9序序号号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情形适用情形裁量标准裁量标准相对人维权相对人维权渠道渠道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等 职业技术学校,达不 到基本设置标准,有 违法所得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非法所得个人负责赔偿;所发毕(结)业证书不予承认。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学 校情节严重,已发毕 (结)业证,造成经 济损失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宣布不予承认证书,没收非 法所得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 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 整顿,黄牌警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 检查评估,限期整顿, 仍不符合要求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 停止招生,红牌警告 9中等职业技术学 校经检查评估不 符合要求《《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第第 4040 条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应视情况给予限期充实、整顿、停止招生直至停办的处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 检查评估,限期整顿, 2 次以上整改,仍达不 到要求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 停止招生、宣布停办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10序序号号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情形适用情形裁量标准裁量标准相对人维权相对人维权渠道渠道滥发毕(结)业证书 或技术等级证书;以 办学为名非法谋利, 情节较轻由主管的教育部门责令收回 证书,没收非法所得滥发毕(结)业证书 或技术等级证书;以 办学为名非法谋利, 情节较重由主管的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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