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114).docx
4页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114)(一)合同义务转移的概念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在不转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根底上,担当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将其义务转由第三人担当合同义务转移可以分为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和合同义务局部转让 合同义务局部转移指合同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担当债务原债务人与第三人担当连带债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特殊商定 合同义务全部转移指第三人取代合同原债务人地位而担当全部债务,并使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 (二)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 合同义务只有在肯定条件下方可转移 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 原来不存在的债务、无效的债务或者已经终止的债务,不能成为债务担当的对象 2.第三人须与债务人达成协议 第三人假如不承受该债务,债务人是不行以将债务强行转移给第三人的 3.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如下合同不具有可转移性: 其一,某些合同债务与债务人的人身有亲密联系,诸如,以特定债务人特定技能为根底的合同(例如演出合同),以特殊人身信任为根底的合同(例如托付合同),一般状况下,此类合同义务不具有可转移性。
其二,假如当事人特殊商定合同债务不得转移,则这种商定应当得到遵守 其三,假如法律强制性标准规定不得转让债务,则该合同债务不得转移例如《建筑法》第28条规定,制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这就属于法律强制性标准规定债务不得转移的情形 乙符合法定的程序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局部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移同时也要遵守《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重点解析] 我们留意此处用的词是“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在债权人同意的状况下,才可以转移债务,否则就不行以转移 这是由于,债务的转移意味着新债务人取代了原债务人,而新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力量如何并不确定,因此,这种状况有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债权受到损害因此,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而前文的债权转让,则不存在损害债务人的可能,因此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就可以了 (三)合同义务转移的效力 1.担当人成为合同新债务人 就合同义务全部转移而言,担当人取代债务人成为新的合同债务人,若担当人不履行债务,将由担当人直接向债权人担当违约责任;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
就合同义务局部转移而言,债务人与担当人成为连带债务人 2.抗辩权随之转移 由于债务已经转移,原合同的债务人已经由第三人代替,所以,债务人的抗辩权就只能由承受债务的第三人行使了 《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见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债务随之转移 《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担当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重点解析] 此义务转移的效力,能理解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