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概览讲义.doc
18页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概览:讲义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概览:讲义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概览(讲义)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离不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而良好的市场环境更需要市场主体的广泛参与,如何培育好、发展好、规范好各类市场主体,使它们成为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需要国家采取必要的干预活动,而市场主体准入和监管正是这种国家干预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市场主体准入和监管的概念上来讲,它是指国家规范和管理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重要职责一、市场主体(一)市场主体的概念什么是市场主体?通俗地说,就是指在市场上从事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从市场经济理论上来看,市场主体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市场主体包括市场的生产经营者、市场的消费者和市场中介机构等,而狭义的市场主体,仅指以营利为目的在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者组织可见狭义的市场主体概念不包括消费者、公益基金会等不以营利为目的个人或组织一般而言,我们所说的市场主体是指狭义的市场主体二)市场主体的特征市场主体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主体, 除具备民法中民事主1体的基本特征,如自然人要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法人要有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等,还具有一些不同于民事主体的特殊法律特征,主要有四个特征:市场主体的第一个法律特征是市场主体具有法定性。
什么组织和个人能够作为市场主体参加市场经济活动,这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确认和赋予,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商法各国均以商法典或者单行法的方式对市场主体作出相应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目前并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统一商法典,有关商事制度大多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单行立法形式存在市场主体法定性的特征有多种含义,包括公示法定、类型法定、内容法定三个方面市场主体公示法定是指,作为市场交易的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使得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大大增加这时需要有权威部门加以介入,依照法定程序公布经营者身份、经营状况、经营能力等信息,有利于交易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对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从而理智地选择和决定自己的交易行为市场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市场主体类型必须由国家法律明确设定,市场交易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其他市场主体类型随着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需要,新的市场主体类型也将会不断出现,如我国1999年出台的个人独资企业、 2007年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而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被一些国家商法认可的市场主体类型,在我国法律则不予认可市场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市场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机构由国家2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任意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财产关系和组织机构。
如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他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你不能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像有限公司一样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或者约定由投资人来承担有限责任等市场主体的第二个法律特征是具备特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也被称为商事能力,这是指市场主体依法从事营业性商行为以及依法担当商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不同的市场主体依据核准登记而取得的商事能力具有不同的内容和范围,特定的市场主体只能在其商事能力范围之内从事商事活动如1974年修改的《法国商法典》规定,未满l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获得自治也不可以成为商人,也就是说,在法国,未成年人不具备商事能力市场主体的第三个特征是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市场主体从事商事行为应当以营业的方式进行,即以获取利益为目的连续、稳定地从事营业范围确定的经营活动这就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主体一般的民事主体既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也可以从事非营利性活动,但如果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经常职业,就必须依照商法规定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的第四个主要特征是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以特定范围的资产承担财产责任这和不具有独立资格的商业组织内部机构或商业辅助人有显著区别,如公司区分于其内部设置的市场、财务部门以及公司聘用的推销3员、采购员等,后者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
三)市场主体的分类在商法典创制的时代,市场主体的分类主要是从经营活动种类、以及法律表现状态的角度考虑的20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一系列商事特别法的颁布,投资状态成为市场主体分类的另一个重要依据在当代各国商事法律中,不同国家依照不同的商事法律和商事理论,对市场主体有着不同的划分标准第一种分类方法是,以市场主体属自然人、还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商个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通常认为,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商个人商法人,指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市场经营活动,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市场主体如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是其中的典型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如我国的合伙企业第二种分类方法是,依照市场主体是否必须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作为划分标准,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这种划分,是德国商法典规定的一种分类,具有鲜明的德国特色法定商人,也称为必然商人或者免登记商人,是指从事法定商行4为的商人。
如1897年《德国商法典》规定了9种商事行为,包括货物和有价证券的购买和销售、承揽产品的制造或加工等,只要你从事其中任何一类商事经营活动,均被视作商人,而无论你是否进行了商事登记注册商人,也称为应登记商人,是指依法进行商事登记而取得商人资格,并在其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的商人这类商人有以下两个主要特点:一是从事的是商法规定的特定经营活动或农林业务外的经营活动,二是必须进行商事登记注册任意商人,也称为自由登记商人,是指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注册登记的商人这类商人主要从事农业、林业及其从属产业,其经营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在商事登记簿注册而获得商人资格第三种分类方法是,根据商事主体的经营规模作为划分标准,分为大商人、小商人大商人,顾名思义,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机构,依法设立的商人它是相对于小商人的概念,这种分类主要是为了研究上的方便小商人,指资本规模很小,通常没有固定营业场所、依赖简单交易行为谋生的商人采用上述标准的主要有德国、日本、意大利和我国的台湾地区但是划分的标准不同,如日本将公司之外资本金额未满2000日元的商人称为小商人,而我国台湾地区,小商人主要指沿街叫卖的行商者、在市场外设摊营业者、家庭农、林、渔、牧业者、家庭手工业者和其他小规模经营者。
第四种分类方法是,以被认定为商事主体的原因作为划分标准,分为固有商人、拟制商人和表见商人固有商人又称为完全商人,是5指依据商法成立的,以自己名义从事营利性商行为的商人拟制商人是指并不是经常以商行为作为职业、或者自己不是商事关系中权利义务主体的商人表见商人是指那种未经商事登记注册,也不是商人,但却以商人面目从事商行为的人四)我国市场主体的分类由于各种原因,我国法律规定的市场主体种类复杂,企业的类别也较多从实践上来看,目前通行的划分标准以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为时间界限这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并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之前,我国从立法到实际都是按照所有制形式来对市场主体进行划分的,根据1988年颁布实施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我国市场主体中的企业主要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同时,当时我国的市场主体还包括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1994年起开始实施的《公司法》,标志着我国开始把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作为市场主体划分的标准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企业分类如按责任形式划分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有限责任市场主体和无限责任市场主体;按组织形式划分可以将市场6主体分为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此,目前我国通行的市场主体分类是既有按照所有制形式,也有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对市场主体予以划分,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企业制度二、市场主体准入(一)市场主体准入的含义在讨论市场主体准入的概念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市场准入与市场主体准入加以区分,这也是很容易产生混同和误解的一对概念市场准入,是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常用术语,其主要是针对本国、本地区市场是否开放以及如何开放,所确立的国家间、地区间关于限制或开放市场的有关政策、条件、机制及相关措施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降低关税和取消对进口的数量限制,以允许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和国产品进行竞争等,就是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则而关于市场主体准入的概念,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作统一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很少有明确的概括。
为了反映我国市场主体准入的性质、地位及作用,我们可以从市场主体的行为特征入手,对其作一个基本概括市场主体准入是指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法定方式、条件和程序,确定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许可特定范围经营资格的行为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和确认的法律制度,包括取得市场主7体资格的程序条件和实体条件,其表现方式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市场主体资格的条件标准及取得程序,并通过审批和登记程序执行二)市场主体准入的特点市场主体准入是政府实施经济管理、干预经济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以下三个鲜明的特点:首先,市场主体准入是政府行为,而不是由企业或个人能够自由设定的制度国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和发展需要来制定,由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因而市场主体准入属于公权力范畴其次,市场主体准入具有针对性,是依照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申请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愿意成为市场主体,选择什么形式的市场主体以及从事怎样的经营活动,都属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自主决定的事项,政府不能随便干预,而政府的责任就在于依法对上述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进行规范和确认比如自然人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政府就不能给申请人核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最后,市场主体准入具有法定性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并非是随意作出的,而是严格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约束,包括准入行为由谁来实施,通过什么方式实施,根据什么条件和程序实施,这些都不是任意的,而都是有着非常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作出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取得市场主体准入资格,都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属于违法经营,要依法受到制裁三)市场主体准入的立法模式既然市场主体准入是一项制度,就必然要设定相应的制度规则,8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市场主体准入立法模式 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的时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经济制度、文化历史背景等方面的差别,政府对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立场大不一样,与此相关的立法也存在着重大差别,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市场主体准入立法模式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五种:第一种是自由放任模式即国家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采取不干预政策,任何人均可通过任何方式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法律不予禁止如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