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院学年制学籍管理办法.docx
14页学年制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技双馨的高技能人才,必须加强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以学年制管理为主的所有全日制在籍学生,即个别专业面向教育扶贫地区招生和与企业签约进行定向培养的学生,以及全日制退役士兵班学生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二章入学和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关证明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可抗力等因素除外)第四条新生入学报到后,除特殊因素外,必须按规定接受军训,并取得军训学分学院一般在新生学年第一学期初集中军训,因故不能参加军训者,必须在军训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待学生处批准后,另择时间进行军训学生未按规定取得军训学分将不予毕业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意见,学生处和招生就业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退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六条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进行体检复查,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填写《**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回家或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从通知其离校之日起,两周内不办理有关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一学年开学预备周向学院招生办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学院医务室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七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触犯法律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八条保留或取消新生入学资格,均由学生处和招生就业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提出,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学生处和招生就业处同时备案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本人到所在系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条新生入学后,须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在校期间由各系部具体负责整理,学生处每学期或每学年检查督促学生学籍档案完备情况学生毕业时档案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学生档案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学生军训情况登记表、新生入学档案、体检表、学生学年评语表、学生奖励登记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身体素质测验登记表、简历表、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毕业鉴定表、学籍登记表、实习鉴定表、毕业成绩单或已修课程成绩单等档案材料由学生、班主任、任课教师、招生办、教务处、学生处各部门分别提供并整理学生转学、毕业、结业或退学时,由学生本人或单位提取第十一条学生入学时,必须认真填写《学生学籍卡》上的基本信息学籍卡只能使用黑色墨水或签字笔填写,由班主任统一保管,并分学期对卡片进行完善各系员每学期检查《学生学籍卡》的填写情况学生毕业后,经班主任签名、系负责人复核、系员或学籍管理员认可签名后统一交院档案室永久保存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均要登记入册,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一)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达到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二)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次数达到三分之一以上或作业(实验)不认真者。
三)凡不具备考核资格者,由任课教师开具名单并附简要说明,经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且不予补考第十四条凡旷考或考核作弊者,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五条学院以课程结业成绩作为该课程毕业成绩,不另举行毕业考试学生毕业时如经补考仍有不及格的科目,或无法取得相应专业的技术等级证,则不能取得毕业证书第十六条学院于每学期末根据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其它方面的实际表现,按照我院《学生操行评定评分细则》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由班主任写出操行评语、评定德育等级(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学院推行德育考核量化管理,对学生日常行为,受奖惩情况予以评分,依得分结果确定德育等级学生学期德育评级结果载入学籍卡片及学生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学生德育评定等级是确定学生升级或试读、确定学生毕业或结业的重要依据第四章考勤与纪律第十七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对上课、实习、实验、军训、晚自习、升旗、集会或社会活动等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请假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按请假规定逐级批准班主任(员)批假权限为一天,系领导批假权限为二天,学生处批假权限为三天学生请假超过三天,由班主任、系分管领导、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第十九条学生请病假需附校医室或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请事假需附家长说明,请公假需相关部门证明请假单批准后,交负责考勤的班干部保存备查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返校者,应及时销假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第二十条学院对学生严格进行出勤管理,对一学期内连续旷课6T1、12-17、18-23、24-35、36节以上或累计旷课12-23、24-35.36-47.48-7K72节以上者,严格按照我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学生,按照我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可由本人提取第五章升级与试读第二十三条学生学完本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各科学期总评成绩及格,或仅有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非生产实习课)各一门不及格,或仅有考查科目(非生产实习课)二门不及格;而德育评级均及格者,准予升入下一学期学习。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本学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下学期应改为随班试读一)一门生产实习课不及格者;(二)一门考试科目和二门考查科目(非生产实习课)经补考不及格;(三)二门考试科目经补考不及格;(四)三门考查科目(非生产实习课)经补考不及格;(五)学期德育评级不及格第二十五条学生随班试读以一学期、一次为限学生在试读学期不得评奖学金和助学金学生连续二个学期试读者,予以退学处理学生在毕业学期试读的,成绩考核结果不符合毕业规定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第二十六条上述各条所指成绩均为学期总评成绩决定是否试读或升级计算课程门数时,按学期计算,本学期考试、考查科目由教务处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确定第二十七条试读生的确定、转正或退学有关事宜由学生处会同各系于学生补考后、新学期开始时提出,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后执行,并通知学生家长第六章休学、退学与转学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为必须休学治疗、休养者二)因伤病缺课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三)因父母工作外调等特殊原因需休学者第二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一般周期为一个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二)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有学院指定医院签署意见,并经校医务室复查),经批准后,方可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三)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四)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不得在学院食宿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五)休学学生必须缴清休学前所欠费用后才能办理休学手续第三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警部队),须提交有关入伍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入伍学生退役后一个月内,必须到学院报到,学院将按退出现役通知书等材料给予办理复学手续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一般不得中途复学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自动取消学籍第三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预备周内持《**学院学生复学审批表》及《休学通知书》向所在系申请复学,报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二)因伤病休学者,应提供学院指定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检后“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书,并经院医务室复查合格,认为可以正常学习,方可复学三)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原专业无后续班级,经教务处、学生处和所在系协商,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五)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复学通知书》到所在班(系)报到注册,逾期一周不报到者,作退学处理第三十三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得参加其它学院的课程考试,不得报考其它院校学院对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予负责第三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或责令退学一)患有严重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瘴病、麻风病及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有特殊原因不能在校学习或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二)休学期满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复学或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者;(三)一个学期有三门考试科目,或有二门考试科目和二门考查科目,或有一门考试科目和三门考查科目,或有四门考查科目学期成绩补考不及格者;(四)试读生试读一个学期后不能达到转为正式生条件者;(五)有过一次试读,转为正式生后再一次被列为试读仍不能达到转为正式生条件者;(六)因违反院规院纪或犯有错误受开除学籍纪律处分者;(七)无正当理由要求退学,经劝导无效者;(八)不经学院同意而无故不缴学费者第三十五条申请与批准退学的规定学生因病要求退学应持区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其他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应持有关证明,并提交有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经各系、学生处审签意见,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因病不宜在本院继续学习但本人又不愿自愿退学的,应劝其退学,学生处可以直接提出劝退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讨论,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其退学手续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毕业学年不能转学,在非毕业学年如因家庭住址迁移、家长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可批准转学,按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手续第七章毕业和结业第三十七条学生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考取了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德育评级及格以上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一)在毕业学期成绩考核有不及格科目者;(二)经毕业前补考仍有一门以上文化、专业基础理论或专业理论课毕业成绩不及格者;(三)操行总评不及格者学生毕业前未撤销处分者均以操行总评不合格论第三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因其他原因(非旷课或违纪责令退学)未能按学制年限修业期满而中途辍学者,可发给在校学习证明第四十条学生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成绩合格,但未考取到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者,可办理缓毕业手续两年内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可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