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docx
9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那么JGJ37-87(试行) 2022-02-21 21:31:21| 分类: 建筑法名词库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民用建筑设计通那么JGJ37-87(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创办环境养护部部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那么JGJ 37-87(试行)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创办环境养护部 试行日期:1987年10月1日 关于批准发布《民用建筑设计通那么》为部标准的通知 (87)城设字第178号 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主编的《民用建筑设计通那么》,经审查同意批准为部标准,编号为JGJ 37—87,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和观法,请函告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解释和供今后修订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创办环境养护部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那么 第1.0.1条 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适合用、安好、卫生等根本要求,特制定本通那么作为各类民用 建筑设计务必遵守的共同规矩。
第1.0.2条 适用范围 本通那么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其次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 与其它模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那么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公布的有关设计标 准、模范和规定 第1.0.4条 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布局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以下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 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管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 建筑热工设计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 全国划分为以下四个地区: 酷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和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 的地区 火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 设计根本原那么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创办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以下根本原 那么: 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 效益; 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四、适应我国经济进展水平,在得志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 造的可能; 五、俭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布局的热工性能; 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七、表达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切,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供给无 障碍的室内外环境; 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好措施; 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养护区、文物养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创办,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养护规划举行。
第1.0.8条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一、建筑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 建筑均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模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二、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片面配置的辅佐面积,当其面积与主体使用片面相接近,并有可能与主体使用片面同时开放作其它用途时,那么该建筑物的安好疏 散出口宽度和数量,应按两片面人数叠加计算 三、使用人数无操纵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好出口的宽度和 数量 其次章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第一节 建筑基地 第2.1.1条 基地与道路红线 一、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那么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其连接片面的最小长度或通路的最小宽度,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条例 二、基地与道路红线连接时,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操纵线如因城市规划 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以外另订建筑操纵线 三、除符合本章第2.2.3条规定外,建筑物均不得超出建筑操纵线建立 第2.1.2条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操纵标高设计 二、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那么应有摈弃地面水的措施 第2.1.3条 基地安好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吞噬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好防护措施。
第2.1.4条 相邻基地边畛域的建筑与空地 一、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畛域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当建筑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那么相邻基地边 畛域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立 二、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畛域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 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2.1.5条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 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错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二、距非道路交错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 线不应小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六、与立体交错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处境时,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 办理 第2.1.6条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消遣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模范时,应保持与以下 原那么一致: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 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 地周长的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 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制止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错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 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六、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
绿化布置应不影响 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第2.1.7条 停车空间 新建或扩建工程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在建筑物内、或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创办的停车场或停车库内设置停车空间 其次节 建筑突出物 第2.2.1条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根基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基它地下管线 第2.2.2条 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在人行道上空: 1、2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 不应大于3m; 3、3.50m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 1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 应大于3m 二、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 2、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 三、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坚韧的结合。
四、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 注:人行道上空突出阳台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 第2.2.3条 可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 道路红线建立 第2.2.4条 骑楼、过街楼、悬挑建筑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其净高、宽度等应根据当地规划部 门的统一规定 第三节 建筑高度 第2.3.1条 建筑高度的限制 以下地区建筑高度的限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 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