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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_1(可编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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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第一篇: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为教育和保护领导干部,及时帮助领导干部认识、改正错误,避免形成严重后果,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干部存在以下问题进行诫勉谈话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决定执行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 2、工作上明显失误,改进不力的; 3、作风不民主、我行我素、闹不团结的; 4、经济上和作风上有一定问题的; 5、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局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以及行政监察对象 三、诫勉谈话的内容 1、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 2、分析问题的性质、危害、后果及所要承担的责任; 3、研究改正错误、挽回损失、减小影响的措施; 4、明确限期改正时间;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诫勉谈话的有关责任 1、接到诫勉谈话通知的领导干部,应及时接受谈话;对被诫勉的主要问题应如实进行说明,不得隐瞒;对指出的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整改期限内认真整改,尽量挽回损失、减小影响 2、纪检监察部门应在局党组的统一部署下履行相应职责对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的内容,应予以保密。

      五、诫勉谈话的程序 1、诫勉谈话的对象由局党组根据情况确定,由纪检监察部门通知领导干部本人; 2、诫勉谈话由局党组指派的党组成员进行,指定一位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 3、谈话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收集、整理,形成的书面材料归入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档案 第二篇: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哈尔滨市林业局 更新日期:2022.8.16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促进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一定缺点错误的领导干部,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克服缺点改正错误,更好地执行和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范围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实行诫勉谈话的对象范围局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其他干部 二、规定范围的干部和班子集体,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实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存在明显问题,但构不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考核被通报的班子和个人。

      3.在本考核或组织考察所进行的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但经组织考核认定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4.本部门、本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恶性案件和重大经济损失,在全市林业系统内造成影响的,要对班子进行诫勉谈话5.对系统内民主评议不合格的班子和个人,对民主监督落实不到位的班子集体和个人,要对班子和个人进行诫勉谈话6.本部门、本单位不正之风严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致屡屡发生大要案或屡屡发生集体上访的,要对班子进行诫勉谈话 7.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独断专行,放弃集体领导,或闹无原则纠纷,导致班子不团结的领导干部8.理论水平较低或上级组织统一安排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进修、培训学习,考核不合格的领导干部9.因本人主观原因,未能完成上级组织下达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和工作指标的领导干部10.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被否决后,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这项工作的副职11.组织纪律观念淡漠,不遵守工作规范或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10天不上班,或者二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周的领导干部 12.对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领导干部 13.对个人重大事项故意拖延不报或瞒报的领导干部14.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问题。

      但构不上执纪执法机关立案处理的领导干部15.存在错误问题和行为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 三、诫勉谈话程序1.诫勉谈话的审批:凡涉及党风党纪有关事宜的科级以下干部,由纪检干部和人事处主要负责,凡涉及领导班子建设和付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管理、教育和监督方面事宜,由局党组主要负责2.送达《诫勉谈话通知书》谈话前要将谈话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及有关事项通知被谈话人3.诫勉谈话谈话由局领导干部、纪检干部和人事干部三人以上参加,采取个别谈话形式,被谈话人可以根据通知书所列主要谈话内容写出回复材料谈话要作好谈话笔录,谈话后被谈话人要写出限期改正保证书 四、纪律规定1.诫勉期根据诫勉内容确定,一般为一年2.诫勉当年,被诫勉单位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班子原有成员和被诫勉对象不能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拔使用3.诫勉期满后,由人事处进行考察,确已改正错误的解除诫勉,对认识有差距、改进不明显或又出现其他问题的视情况延长诫勉期在延长诫勉期后仍不能解除诫勉的,诫勉谈话对象为领导干部个人的,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属领导班子行为的,视情况对班子进行纪律或组织处理对在诫勉期间认识较好,改进错误较快,工作表现突出的,可提前解除诫勉。

      4.诫勉对象要严以律己,正确对待群众反映和组织调查及谈话,不得以任何形式查找反映人,更不得打击报复5.诫勉谈话的有关材料一式二份,分别存入干部管理档案 (来源:哈尔滨市人劳处) 第三篇: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职业学院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诫勉谈话制度,是组织上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帮助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勤政廉政,对谈话对象应当注意或应当纠正的问题给予及时提醒、警告或限期整改的一种教育、监督制度 第三条 诫勉谈话的对象对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需要针对性地进行的告诫、纠正、限期整改,但情节轻微无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进行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 诫勉谈话的主体部门中层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党委其他成员与纪委书记共同进行;与一般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党委成员或纪委书记与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进行。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的时机 1.有信访或其它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或者需要尽早提出警示的 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改正的 3.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以及在道德品质、生活作风上出现苗头性问题的 4.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事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诫勉谈话: 1.未能很好地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节较轻,未达到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2.工作中存在“庸政”、“懒政”、“怠政”、“恶政”等四类行为之一并经调查核实的; 3.部门或个人出现违纪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报告或不采取措施解决的; 4.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对象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考核不合格或年终党风廉政目标责任制考核末位的处(室)主要负责人; 6.对干部考察或考核中,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较多,存在问题的 7.利用职权损公肥私的 8.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搞不正之风的 9.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有明确结论,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10.群众反映的问题查证属实但不够立案标准的 20.对上级批准的案件,不认真及时查处的 20.其他需要予以诫勉提醒情形的 第七条 诫勉谈话的程序 1.诫勉谈话对象的提出诫勉谈话的对象由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提出,报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2.谈话对象确定后,应提前2~5天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到谈话对象本人,必要时,书面通知谈话对象所在部门党组织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3.谈话结束后向校党委汇报谈话情况,将诫勉谈话记录和有关材料由组织实施部门留存,并存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4.根据需要向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通报谈话情况 第八条 诫勉谈话的内容 1. 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查 3.根据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或检查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谈活对象对存在的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谈话结束后,写出书面意见或整改措施交纪检监察处 第九条 诫勉谈话的要求 1.谈话前通知谈话对象,预约谈话时间及地点 2. 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人须做好记录,谈话记录经谈话对象阅览并认可后签字。

      3.谈话之前,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要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4.谈话人要坚持实事求是、与人为善的原则;注意选择恰当的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向谈话对象客观、全面、真实地指明其存在的问题 5.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 6.谈话人要切实维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等相关信息 7.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应该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 8.对违反谈话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谈话后续工作 1.谈话对象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 2.谈话对象在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出现不良苗头,要告知其自律、自省,防微杜渐 3.需要对群众说明的问题,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可以安排诫勉谈话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4.对反映的问题有不真实的,允许谈话对象解释、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谈话人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允许诫勉谈话对象在适当的时间、场合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对约谈对象的廉政承诺或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公司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拒腐防变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促进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自我约束能力,使其少犯或不犯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鄂尔多斯分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诫勉谈话是一种预防措施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第三条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党员领导干部为目的 第四条诫勉谈话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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