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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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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多篇)第一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当责任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关于执行党风廉政(更多请你搜索:W)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1998年11月21日)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布暑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保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保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加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进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布暑,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保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依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坚决贯彻一岗双责) 第六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当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布暑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状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清廉从政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改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状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状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 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看法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状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状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显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止、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实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袒护、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为了强化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教育系统干部、教师清正清廉、无私奉献,积极投身我校教育事业,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度 一、成立康成小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长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校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处室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工会主席依据工作分工,对处室负责人的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领导小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当以下三个方面的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布暑和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布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加强党员干部的清廉自律意识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清廉从政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凡违反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者,将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究 第三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201*年度 201*年度廉政建设责任书 a林业局 为切实强化廉政建设,明确局领导班子和各单位党政领导对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依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范围 1、局党委书记、局长是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廉政建设负总责 2、局领导班子成员依据工作分工,负责分管部门干部职工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3、各单位党政领导对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廉政建设工作的布暑、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深入基层,及时发现、解决廉政工作中的问题 2、积极开展廉政教育,不断加强干部职工清廉从政、遵纪遵守法律意识,提升自觉抵抗腐败侵袭的能力 3、要求各单位依据廉政建设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状况,制定切实可行廉政措施和规定,并与干部职工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 4、结合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保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带头遵守各项廉政法规,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严格管理教育自己的配偶、子女,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清廉问题 三、责任考核 1、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由局党委牵头,分管局长参加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2、考核采用听汇报、民主评议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 众的看法考核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反馈,并作为对干部业绩的评定和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3、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状况,列为民主生活会或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4、各单位要把本部门贯彻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状况,列入年度总结向党委书面报告 四、责任追究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2、对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职失察或教育管理不利而发生违法违纪案件,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林业政策、弄虚作假,造成较坏影响的;或者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管理混乱造成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降职或撤职处分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止、干扰林业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5、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甚至袒护、纵容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6、禁止利用职务便利或工作时间,经营木材采伐场号,买卖、加工、运输木材及强行推销苗木;以及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类似行为视而不管或管理不利造成一定影响的〔对其单位干部职工不服从管理的,责令其待岗学习三个月或者停止工作,严重的可报局党委研究调离工作岗位,调入林场工作〕,发现后由 党委和分管领导进行戒免谈话,未改正持续实施上述行为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调离、降职或撤职处分。

      未履行廉政建设责任,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局党委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党政领导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要保持实事求是,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廉政建设责任书自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林业局党政领导〔签字〕: 各股室、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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