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内忠诚协议司法解释.docx
11页婚内忠诚协议司法解释一、夫妻忠诚协议概述(一)忠诚协议的概念和特点《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 文倡导夫妻之间应恪守忠实义务,相互忠诚、捍卫婚姻夫或妻任何 一方都不应在婚内与其他异性产生不正当关系是“忠实义务”的基本 含义将忠实义务以书面形式确立下来,即为实践中常见的“夫妻忠 诚协议”,该称谓不属于法律术语,在法律条文并不存在,仅是指在 婚前或婚后达成的,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恪守忠诚义务, 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须实施一定行为的约定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一份完整的夫妻忠诚协议应包括违反行为 和法律后果两部分协议中除了要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行为类型作 出具体列举以外,还要明确该行为所引起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不利法律 后果司法实践中双方约定的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肉体出轨、严重的精神出轨等;常见的 法律后果如由违反义务一方承担给付金钱的责任、履行放弃财产的承 诺或限制其行为、发生人身性的权利变动等比如男女双方协议约定 “婚内若任何一方有婚外情行为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 另一方所有,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再比如约定“若在婚姻关系期 间,一方经语音、图片、文字、视频、网络等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 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 前财产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
男女双方可以 在婚前或者婚内签订忠诚协议,但该协议只能约束存在婚姻关系的双 方,而不适用于协议之外的第三人,即协议适用的主体存在特定性 至于协议约定的内容则具有道德规范属性、任意性,双方可在自愿平 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该协议,协议主体的意思自治贯彻于违反忠 诚义务的行为列举及具体不利法律后果的承担方面该不利法律后果 可能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比如既约定违反者不主张子女抚养权、又 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向对方承担金钱赔偿责任或兑现财产赠与 的承诺二)忠诚协议的类型 依据协议约定的不同法律后果,夫妻忠诚协议往往涉及到财产利 益、身份利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涉及财产利益的协议包括两类, 一是金钱给付约定,如违反协议一方通过向对方履行违约金、赔偿金、 精神损失费等金钱赔偿的方式承担责任,二是财产权利放弃的承诺, 如约定动产、不动产等夫妻共同财产均归无过错方所有涉及到身份 利益的协议主要与离婚自由的权利以及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有关, 如约定一方出现不忠诚现象等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时无条件同意对 方提出的离婚申请,如约定若违反忠诚协议则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不得探望孩子涉及到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协议如约定不再与婚外某 特定异性有任何来往,不单独见面,或约定如违反协议则向无过错方 实施一定赠与行为。
三)忠诚协议的效力之争 法律上未对忠诚协议的效力进行界定,学理上关于忠诚协议的效 力历来存在争议学界中存在有效说、无效说两种观点持有效说的 学者认为应当肯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理由如下:一是协议属于意 思自治范畴,民法上强调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在平等自愿 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认可其效力符合私法自治理念;二是 协议所约定的违反义务一方承担某种不利法律后果,其作为一种预设 的惩罚措施,当约定的不忠诚行为实际发生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 时,认定协议有效,据此由过错方承担法律上的不利益,对无过错方 予以正当合理的补偿,是公平原则在司法上的体现;三是夫妻忠诚协 议约定的本意在于督促双方恪守忠诚义务,捍卫婚姻、维系家庭的和 谐稳定,《婚姻法》亦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故协议有效符合婚姻 法的立法本意,更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持无效说的学者认为夫妻 忠诚协议应当属于无效约定,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认为《婚 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属于倡导性规范,“应当”为倡导 性的表述,仅仅是提倡夫妻互相忠实,其不属于民法中强制性规范, 不能成为法官据此裁判离婚纠纷的依据,且夫妻忠诚仅为道德层面的 义务,以此道德义务为内容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民事权利 义务的协议,违反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二是认为实践中涉及财产利 益的忠诚协议居多,无论是金钱给付约定还是财产权利放弃承诺实质 上都是向无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而《婚姻法》中关 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条为列举式规定,且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
并不包含常 见于忠诚协议中的如婚外情、出轨等不忠诚现象认定协议有效,实 则是人为地对上述条文作扩大解释;三是认为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 协议不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该协议涉及到复杂的人身关系,与合 同法律行为不同,不应简单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加以认定二、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司法裁判(一)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案例梳理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不只是在学理存在“有效说”与“无 效说”之争,随着更多的离婚诉讼中忠诚协议效力问题成为案件审理 的争议焦点,现实中也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笔者在中国裁判 文书网上检索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显示三十五篇法律文书;在 婚姻家庭纠纷案由下检索关键词“保证书”,发现 2016 年以来全国基 层法院涉及忠诚协议的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就有 5000 多件 涉及到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文书,既有对其效力问题未置可否的,也 有认定忠诚协议无效的,相较而言,支持忠诚协议有效的判决仅占少 数,下面笔者选取典型案例加以介绍案例一:甲某与乙某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甲某与乙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保证书一份,保证书内容为 “本人甲某由于行为不规范给乙某造成伤害而深感后悔,保证不再出 现此事,不再与其他异性有任何往来,如再发生,甲某自愿净身出户 并赔偿叶某 50 万元,今后也不能提出离婚申请,如提出离婚申请则 自愿净身出户并赔偿 50 万元”。
甲某辩称保证书非其自愿签署,乙 某提前准备好强迫其签字,其为保全家庭、安抚对方情绪才签字法 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非甲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离婚自由部分的 约定无效,净身出户的效力在法律上也无明确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叶 某要求沈某支付 50 万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案例二:甲某与乙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 甲某与乙某系夫妻,甲某与另外一名女性的婚外情被乙某发现, 甲某起草契约一份,约定“如因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则谁被发现, 然负全部责任,后本人所有财产归对方所有,财产包括:房产、车产、 存款”,后甲某旧错再犯,向乙某出具了承诺书,写明“现本人承认 错误,承诺自愿赔偿15万元,如在XX年X月X日之前未将15万元 赔偿给乙某,则将其名下所有财产过户给乙某(XX室房产、车辆)”, 同时再次出具契约一份,写明“XX年X月X日与XX发生婚外情,依 据第一份契约兑现,依司法程序办理”后乙某起诉离婚,甲某不同 意,法院判决驳回乙某的离婚诉讼请求现乙某诉请将 XX 室房产变 更登记至其名下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目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签署 的“承诺书”“契约”均属夫妻忠诚协议范畴,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 感道德领域,现乙某要求甲某履行相关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在法院 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内,最终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三:甲某与乙某离婚纠纷一案甲某与乙某系夫妻,甲某在婚内出轨,后与乙某签订忠诚协 议一份,约定“XX年甲某曾出轨,XX月书写了保证书,保证今后不 再发生同样错误,如再发生,则自动净身出户”,现乙某以甲某再次 出轨、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甲某称其第一次出轨属实,但之 后再未发生出轨一事,其在受乙胁迫的情形下才书写了保证书法院 审理认为保证书实为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忠诚系道德义务、非法定义 务,且协议基于婚姻关系而订立,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 法》的调整范围再者,协议约定的补偿并非婚内财产约定,因婚内 财产约定系所约定的财产在约定时即已定到具体的某个人,而该协议 所约定的补偿则是将违约者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补偿给了对方,实质是 一种损害赔偿,故该协议无效,但认为甲某认可出轨事实,故在财产 分割时应本着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对乙某适当多分案例四、甲某与乙某离婚纠纷一案甲某与乙某共同生活期间,甲某曾书写保证书一份,保证与前妻 断绝关系,不单独见面不接,如有违反赔偿乙某 30 万元,所有 财产及房产归乙某o XX年双方又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某保证今后不再与前妻有交际,如违反,双方资金归乙某所有,另附30 万元 借条一张,在违反上述保证时自动生效……”。
现女方认为男方违反 协议,要求离婚并据此主张由过错方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保证 书及协议均系夫妻忠诚协议,协议约定的赔偿金、借款均非实际发生 的赔偿金、借款,而是女方为防止男方与其前妻来往而预设的“精神 损害赔偿金”,因忠实义务仅为道德义务,故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为对 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并非确立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 内容的协议维系婚姻纽带的是夫妻感情,通过金钱罚预设违约责任, 并不能维持婚姻稳定,反而会导致婚姻异化且结合合同法第二条第 二款的规定,“忠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也不应适用合同法,本案 也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最终判决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案例五、甲某与乙某离婚纠纷一案夫妻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即日起,若任何一方在外有婚外情行 为而引起双方离婚,则家庭所有财产(车、房、存款、现金及流动资 金)均归无过错方所有,子女也由无过错方抚养”,离婚诉讼中男方 辩称受女方逼迫所写,非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所签协议为夫妻忠诚协议,其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 为,可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本案中的夫妻忠 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协议对于 财产归属的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社会公序良 俗,违反协议后的责任后果可实现,因此协议对于财产归属的约定有 效;对于放弃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因抚养权系人身性的权利,不仅是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也是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依法不具有放弃的自由, 该放弃抚养权的约定违背了人身权的权利基本属性,故放弃抚养权的约定无效。
案例六、甲某与乙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中男女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某婚前有房产一处、乙某婚 前有现金 10 万元,以上财产作为双方共同的保证如一方对另一方 有感情伤害和背叛,则过错方自愿放弃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净身出 户”,后双方自愿结婚,女方称男方婚内违反协议、诉至法院要求离 婚并主张所有家庭财产归其所有男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审理认为, 协议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虽然婚姻法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仅为倡导 性规范,但并不妨碍双方自愿以约定形式将其转化为法律上的义务, 只要协议具备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就应当受法律保护但本案中协 议所约定的条件为“如一方对另一方有感情伤害和背叛”,就本案中 男方与网友聊天、在家中约见网友的事实而已,可能对女方情感上造 成伤害,但尚不足以认定为“背叛”,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已婚者对 自己的性自由进行理性上的限制,“背叛”的含义为婚外性行为,对 此女方无直接证据加以证明,故判决驳回其诉请二)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裁判问题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违反忠诚协议的相似案例,在协议效 力的司法认定方面却截然不同主要体现如下:第一,对于忠诚义务 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不支持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判 决大多认为忠诚义务实属道德义务,如案例二、三、四,认为婚姻法 关于忠诚义务的表述仅为倡导性规范,区别于强制性规范,因此不具 有法律强制力;支持忠诚协议效力的判决认为虽然婚姻法关于忠诚义 务的规定为倡导性规范,更多是一种道德上的提倡,但并不妨碍双方 根据其真实意思表示将道德层面的忠诚义务转化为法律上的忠诚义 务。
所谓“法无干涉即自由”,私法领域应最大化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自治,故认为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如案例六;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