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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改嫁再婚后的赡养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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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mg****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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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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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母亲改嫁再婚后的赡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 的关系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并不会因父母离婚或再婚而改变,生子女对再婚的父母仍有赡养 义务 2005年5月19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母亲再婚之后引发的赡养案 件,一审判决原告朱老太的子女对母亲尽赡养义务原告朱老太与前夫闻某生二子一女,前夫因病去世后,朱老太于1968年改嫁给同组村民 于某,并落户于某家中,后又与于某生二个女儿朱老太改嫁后,闻氏三兄妹依靠自己的辛勤 劳动和集体的照顾、政府的救济相依为命现闻氏三兄妹均已成家单独生活朱老太一直与和 于某所生的大女儿夫妇共同生活,现朱老太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五个子女就朱老太的赡养 事宜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朱老太遂将其五个子女均告上法庭,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闻家大儿子辩称:前几年逢年过节我都给母亲送百十块钱母亲1968年改嫁后,我们三 兄妹单独生活,母亲没有贴给我们一分粮草钱于家大女儿是招女婿上门,所以他们应当对母 亲尽赡养义务我可以赡养母亲,但她必须跟我一起生活闻家二儿子辩称:我动过手术,家庭困难,无赡养老人的能力闻家三女儿辩称:赡养母亲我没有意见。

      但是农村有习俗,招女婿就应当养老送终,我是 出嫁的女儿,可以送送东西,要我贴钱给母亲我不同意于家大女儿辩称:母亲一直跟随我一起生活,生病也是我一人负担的,现在要求兄妹们一 起分担赡养责任于家小女儿辩称:我现在生病,没有能力赡养老人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因朱老太年事已高,体弱 多病,要求五子女尽赡养义务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赡养费数额应当参照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义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当地农村人口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朱老太自愿放弃要 求于家小女儿承担除善后事宜之外的费用和赡养责任,应予准许朱老太明确表示其生活田继 续由于家大女儿耕种,并仍愿随其生活,本着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原则,法院照准闻氏三兄妹 辩称于家大女儿系招婿上门,就应当为母亲养老送终,是以农村旧俗规避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 其理由有违法律的规定,不予采信朱老太生病产生医疗费后,可凭医院的正式发票由五被告 平均分摊,因朱老太对于家小女儿应当承担的份额已表示放弃,故闻氏三兄妹、于家大女儿各 承担上述医疗费的五分之一,住院期间亦由上述四人轮流护理朱老太的善后事宜由于家大女 儿牵头办理,所需费用由五个子女共同分摊。

      法院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 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1款、第12条、第13条第1款、 第 14条、第15条第2款、第45条第 1款之规定,判决:1、朱老太随于家大女儿生活,亦由其提供住房朱老太的生活田继续由于家大女儿耕种, 朱老太获取所得收益、承担所需费用2、从2005年起,闻氏三兄妹每月各给付朱老太生活费20元,全年费用均于每年12月 30 日前给付3、朱老太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或生病住院期间,由闻氏三兄妹及于家大女儿按前述顺序以 每三日一轮的方式轮流护理4、从2005年起,朱老太的医药费用凭医院正式医药费发票由闻氏三兄妹及于家大女儿各 负担五分之一,每半年结算一次 5、朱老太的善后事宜由于家大女儿牵头办理,所需费用由五个子女共同负担[评析]本案中朱老太与其子女之间赡养纠纷,在当今社会极具典型意义再婚老人的赡养已成为 社会争议较多的热点问题我国《婚姻法》第15条指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 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 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再婚老人为什么会出现“赡养难” ?笔者认为,这存在经济环境、文化素质和思想观念等诸多方面的原因。

      一是社会经济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养老体制,传统观念上仍以家庭养 老送终为主,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很多农民年老后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和生活来源,不像 城市单位退休的职工和干部一样,退休后国家仍给予一定的退休工资,生活有保障根据有关 部门的统计,我国目前城市老人受子女供养的仅占30%,农村老人则占60%以上老年人体弱 多病,看病吃药是正常现象,其他开支也日增多,没有退休金,没有积蓄,这对给家庭带来沉 重的负担,尤其是贫困家庭,自己的日子尚且过得紧巴巴的还有的子女埋怨父母再婚,担心 自己得不到父母的财产,于是在赡养问题上设置障碍二是传统思想在作祟有的人受“下堂不为母”的封建思想影响,对再婚母亲不愿意履行 赡养义务,并认为母亲改嫁到哪家就应该由哪家养老送终,亲生子女就不必再尽赡养义务了 有的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认为女儿嫁出去了,没有了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也就没有了赡养父母的义务现实生活中,很多女儿只愿意“常常看望老人,给老人买些吃的、 穿的”,如果要她们给付生活费,她们是不愿意的还有的人认为父母再婚有悖传统伦理道德, 觉得在人面前抬不起头来,脸上无光,所以不愿意赡养。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关系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并不会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而 改变,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在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一切有经济能力 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该予以赡养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 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一般不应低于子女或者当 地的普通生活水平三是亲生子女在父母再婚后与其沟通不够,造成隔阂有的子女表面上对父母再婚不说什 么,但心里感到别扭,在情感上难以接受,父母再婚后,与亲子女各居其家,不再共同生活, 缺少沟通,疏于往来,时间长了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日益淡化,形成难以化解和消除的 思想隔阂尤其是农村居民再婚后,一方离开亲生子女到另一个陌生家庭生活,长达几年、十 几年、几十年,与亲生子女在感情上更为疏远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正当壮年,此时父母 回头再要求亲生子女尽赡养义务,亲生子女往往接受不了,这就影响到赡养义务的顺利履行所以,造成再婚老人“赡养难”,有经济上、感情上,还有传统思想上的原因,古人云: “百善孝为先”,没有孝顺之心,岂有孝敬之举:“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何况是含辛茹 苦将自己抚养成人的父母,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今天更应该将此美德发扬广 大。

      在解决再婚老人“赡养难”的问题,要从两个方面做工作:一是大力加强有关赡养老人方 面的法律宣传工作,使义务人自觉自愿地切实履行赡养义务,形成一种赡养老人光荣、虐待老 人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和家庭环境二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解决 再婚老人的后顾之忧解决再婚老人“赡养难”是个社会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于促进家庭 和睦、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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