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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页非刑罚惩罚的现实化途径 【摘要】有必要对非刑罚惩罚刑事合用措施进行理性创新,摸索可以有效实现刑事制裁惩办与避免双重目的价值的非刑罚惩罚措施,丰富非刑罚化的处遇建构独立的经济犯罪非刑罚惩罚体系,特别是在检察环节对经济犯罪案件合用相对不起诉并附加非刑罚惩罚,具有可操作性在国内《刑法》对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犯罪人实行看守以及政府强制治疗制度的基本上,有必要完善对间歇性精神病犯罪人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犯罪人的非刑罚惩罚机制经济社会多元化发展的趋势规定针对一般犯罪的非刑罚惩罚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措施体系 【核心词】非刑罚惩罚;创新;公司犯罪强制性监管;精神障碍矫正;惩罚性补偿 【写作年份】 【正文】 国内《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惩罚或者行政处分等五种非刑罚惩罚措施但是,由于上述非刑罚惩罚措施在合用方式与内容上均有很大的局限性,且无法结合具体案件特点与行为人人格特性进行有针对性的非刑罚化制裁,导致司法实践中较少采用甚至是虚置非刑罚惩罚有必要对非刑罚惩罚刑事合用措施进行理性创新,摸索可以有效实现刑事制裁惩办与避免双重目的价值的非刑罚惩罚措施,丰富非刑罚化的处遇。
一、建构独立的经济犯罪非刑罚惩罚体系 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有必要进行辨别,选择经济犯罪中社会危害可弥补、犯罪人及犯罪公司可矫正的案件,合用非刑罚惩罚,节省经济犯罪刑罚惩罚所需要的资源及成本建构独立的经济犯罪非刑罚惩罚体系,特别是在检察环节对经济犯罪案件合用相对不起诉并附加非刑罚惩罚,具有必要性与可操作性 (一)建构独立经济犯罪非刑罚惩罚体系必要性分析 经济犯罪非刑罚惩罚的实体性法律效果必然是对涉嫌经济犯罪的公司及重要负责人员免予刑事惩罚故国内外刑事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少观点觉得,对经济犯罪合用不起诉决定及轻缓的非刑罚惩罚措施有宽容甚至纵容经济犯罪之嫌[i]其论证根据重要为:涉案公司或者自然人通过认罪且支付补偿获取相对不起诉以及免予刑罚惩罚的实体处分,在一定限度上折射出以经济补偿替代刑罚的刑事司法处遇倾向,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相对不起诉放弃了实体定罪机制,而免予刑罚惩罚的合用放弃了刑罚惩罚的强烈震慑功能,有也许成为大型公司以及有关自然人主体在实行经济犯罪之后逃避刑事责任的途径,从而弱化或者扰乱刑事法律体系追究公司与经济犯罪刑事责任的实体基本与程序运作。
固然,理论上也有不少观点支持对经济犯罪的轻刑化、非刑罚化解决[ii] 我们觉得,部分经济犯罪案件合用相对不起诉可以拓展非刑罚惩罚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充足发挥检察权对实然经济犯罪的遏制作用与未然经济犯罪的监管作用审判机关合用经济犯罪免予刑罚惩罚亦能起到同样的效果 办理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司法裁量工作必须注重指控犯罪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或者定罪合用刑罚后的大型公司强制关闭、大规模失业等附带性成果容易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司法机关必须积极考虑运用非刑罚惩罚这一缓冲机制,有效解决经济犯罪行为责任问题与刑事司法行为社会成本控制问题相对于起诉经济犯罪或者直接判处巨额罚金刑而言,相对不起诉或者免予刑罚惩罚肯定是一种相对轻缓的非刑罚处遇程序然而,程序的公正性并不必然取决于震慑力度的强弱,而在于程序自身运营的透明性、平等性及合理性核心在于,司法机关应当在内部制定较为严格的经济犯罪非刑罚惩罚实体条件与程序规范,指引一线办案的检察官、法官,在相对一致的原则下选择起诉或者不起诉、合用刑罚或者免予刑罚及其相应的刑事和解内容,保证经济犯罪案件非刑罚程序合用的公正性 (二)建构独立经济犯罪非刑罚惩罚体系的司法能力基本 只要在司法理念与司法能力层面塑造坚实的检察官、法官职业能力,才干以具有权威效应的司法能力保证经济犯罪案件相对不起诉及免予刑罚惩罚等非刑罚惩罚程序的顺利运营。
例如,上海市检察机关已经根据区域状况在各级检察院建立有关的金融犯罪、航运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专门案件的办案科室或者办案组,以专业化的职业能力和知识储藏应对经济犯罪案件的挑战这就为公正、精确且高效地合用经济犯罪案件非刑罚惩罚措施奠定了坚持的职业能力基本 此外,有必要对经济犯罪案件非刑罚惩罚程序配备具有丰富经济犯罪办案经验的检察官、法官,以此保证检察官、法官群体在办理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形成了强烈的司法职业能力与职业文化,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使用一切合法合理的措施形成公正的不起诉决定、免予刑罚实体成果与程序运作特别是在目前国内社会对于司法权威存在或多或少质疑的背景下,[iii]检察官、法官不能将完毕经济犯罪案件非刑罚惩罚程序视为一项一般的工作,应当高度注重自己在被告单位、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害人以及社会公众面前的形象公正、严明、诚实的检察官和法官在经济犯罪非刑罚惩罚司法实践中更容易获取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信任,各项司法工作会因此而顺利开展与此同步,各级司法机关还应当定期组织经济犯罪案件检察、审判业务培训,通过学习研讨培训的方式提高办案质量 (三)经济犯罪案件合用非刑罚惩罚程序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信息及时披露 由于目前国内刑事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检察官公开不起诉决定书以及法官公开判决书文本内容,不起诉程序以及免予刑罚惩罚等非刑罚惩罚实践操作的透明度与公开性处在检察权与审判权的自由裁量范畴。
在这种条件下建构经济犯罪案件非刑罚惩罚机制,显然无法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与司法透明的强烈呼唤[iv] 我们觉得,有必要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非刑罚惩罚的合用状况设立明确的信息发布规则,明确规范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通过公示、新闻发布会、网络等媒介发布合用非刑罚惩罚措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状况在时机成熟的状况下,应当进一步规定司法机关出台执法规范,明确规定经济犯罪合用非刑罚惩罚起诉案件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将每个经济犯罪相对不起诉、免予刑罚案件的决定文献以及有关的刑事和解文本备置于司法机关网站供社会查询浏览,以保证公众对检察权、审判权运营的广泛知情与一般监督 2.健全法律文书检索系统 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状况相对复杂,为了减少经济犯罪非刑罚惩罚法律文书不统一的问题,有必要为承办经济犯罪案件非刑罚惩罚程序的检察官、法官提供了充足的信息技术支持,健全经济犯罪案件非刑罚惩罚合用状况档案系统,使其可以便捷地查询与经济犯罪案件非刑罚惩罚程序有关的主题信息,重要涉及不起诉决定书、免予刑罚判决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文书样本、和解合同等 3.监督机制 司法机关必须贯彻与完善有关监督机制,使经济犯罪案件非刑罚惩罚司法合用保持相对统一。
经济犯罪案件非刑罚惩罚内部监督机制应当采用多层级、多领域的监督模式:下级司法机关向上级司法机关报告经济犯罪案件的执行状况;各级司法机关定期就重大或异常案件进行讨论;强调对经济犯罪案件非刑罚惩罚的办理确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和考核措施;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律师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一旦发现当事人在非刑罚惩罚程序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有权直接联系检察委员会或审判委员会办公室,陈述问题、质疑实体或程序的合法性 4.创新公司犯罪强制性检察监管制度 有必要建立公司犯罪不起诉后强制性检察监管制度,规定承认经济犯罪的公司对内部监管机制进行重整,执行严格的合规程序,即为了监管、避免、震慑经济犯罪专门设计内部犯罪风险控制机制,使其成为公司治理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经济犯罪控制与避免部门,有权强制规定认罪的经济犯罪公司接受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控制与避免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内部监管职务,协助公司保证合规程序的正常运转,减少公司经济犯罪的案发也许在试点运营成功的条件下,在公司经济犯罪案件不起诉程序中附加强制性内部监管机制可以强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司内部的监管权限,使其有权在省级以上检察机关的指引下评估、建议、修改公司治理的规章、解雇违纪违法职工、直接以公司名义雇用审计人员、律师在公司内部针对审计、法律问题进行尽职调查。
公司犯罪强制性检察内部监管机制有助于迅速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特别是控制经济犯罪风险检察机关监管人员不仅可以成为认罪公司财务上的监管者,并且可以进一步公司内部管理流程全方位执行经济犯罪避免筹划 一种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检察机关规定建立的强制性内部监管机制所耗费的高管理成本在一定限度上对认罪公司导致经济压力例如,美国司法部率先摸索实行经济犯罪检察机关内部强制性监管但是,根据有关的数据记录显示,大型的涉案公司仅监管费用一项平均高达600万美元[v]此外,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监管人员以治理专人的身份介入公司事务亦存在合法性疑虑因此,节省管理成本、明确法律监管与内部治理界线是经济犯罪非刑罚惩罚程序如何合用强制监管实践需要不断思考的疑难问题 二、建立健全精神病人、精神障碍者犯罪非刑罚惩罚措施 国内《刑法》、《治安管理惩罚法》以及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有关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引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文献对精神病强制医疗进行了规定,但实践中仍存在合用范畴不合理、收治精神病人操作混乱、解除强制规范无序、强制医疗执行乏力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建立健全与精神疾病行为人有关的非刑罚惩罚措施变化现状。
(一)健全精神病人非刑罚惩罚机制 根据《刑法》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部分间歇性精神病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行的轻微犯罪合用免予刑罚但由于既有的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对象局限于对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无法适应社会对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进行合理控制的规定 我们觉得,在国内《刑法》对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犯罪人实行看守以及政府强制治疗制度的基本上,有必要完善对间歇性精神病犯罪人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犯罪人的非刑罚惩罚机制基于一般公众安全保护和对特定精神病患者的治疗保护的考量,根据保护和矫正的双重目的将间歇性精神病犯罪人安顿于特殊医疗机构是亟待付诸于实践的选择对于的确存在人身危险性且监护人无能力看守的,司法机关应当决定合用强制治疗的非刑罚惩罚措施通过鉴定机构认定人身危险性明显削弱,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现实危险的,可以解除强制治疗 1.犯罪类型应当具有明确的限定性合用非刑罚惩罚措施的精神病犯罪人强制医疗的犯罪类型应当限定为暴力犯罪。
由于暴力犯罪对社会公众安全构成现实且急切的威胁,在监护人看守治疗仍局限性以避免该危害发生的状况下,有必要对其强制医疗 2.决定强制医疗的主体应当是检察官或者法官尽管强制治疗属于非刑罚惩罚,但基于其治疗手段的强制性以及不拟定期限性的特点,对精神病人的人身限制强度较大因此,必须通过司法性审查才干合用强制医疗措施对于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检察官有权决定与否强制治疗;对于免予刑罚的案件,法官裁决与否实行强制医疗司法机关应当关注后续的强制医疗状况,对于经鉴定符合人身危险性控制指标的,裁定解除强制治疗措施 3.组织实行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执行强制治疗的实行,治疗费用应当由国家承当强制性医疗应当实行不定期制度,根据病人的病情轻重由主治医院拟定不同的治疗时间和不同严肃限度的管理方式尽管此种非刑罚惩罚的期间可以超过罪责也许判处刑罚的期限并视状况予以延伸,但其精确限度是建筑在间歇性精神病人已然的犯罪行为分析上,区别于保安处分对未然行为危险性的纯正估计我们建议,在省级层面设立专门的精神病强制治疗中心,对被确认属于间歇性精神病犯罪者实行有针对性的治疗和矫正 (二)建立精神障碍犯罪人非刑罚惩罚体系 实践中不仅存在精神病犯罪人系统化非刑罚惩罚制度阙如的问题,对于精神障碍型犯罪人的刑事处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