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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页专利权滥用-详解 (重定向自滥用专利权)专利权滥用(patent abuse ,patent misuse ,abuse of patent ,abuse of patent right,abuse of patent rights ,the abuse of patent )目录 1 什么是专利权滥用[1] 2 专利权滥用表现形式[2] 3 专利权滥用构成要件 4 专利权滥用与反垄断之关系[2] 5 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3]o 5.1 一.专利权滥用国际法律规制o 5.2 二.我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 6 我国企业遭遇标准专利权滥用的原因 7 防止专利权滥用的手段[4] 8 司法实践中滥用专利权的典型案例 9 参考文献什么是专利权滥用[1] 专利权滥用是指专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采取了不实施或利用优越地位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竞争并由此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专利权滥用表现形式[2] 专利权滥用主要表现为: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不正当行使专利权,或者利用其专利优势地位,不正当地限制专利交易或者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它与专利制度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宗旨相悖。
因而,从本质上看,滥用专利权是一种法律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滥用的故意,且其行为侵犯了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实践中,专利权滥用现象甚多,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跨国公司利用专利优势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综合起来,滥用专利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为: (1)专利许可、专利池中的专利权滥用例如,采取拒绝许可、回授许可、许可时固定价格、限制被许可人的技术再研发,并且将无效专利、已过保护期限的专利、生产相关产品的周边专利等放人专利池中,收取高额许可费 (2)专利网布局中的专利滥用当前,许多善于专利运营的企业都才去了Portfoilo战略、构建专利网一方面,对关键、重要技术申请基础专利、核心专利;同时,在基础专利、核心专利周边申请相关专利,形成专利网另一方面,针对竞争对手的基础专利、核心专利,进行改良,多层次展开,在其周边申请多个相关专利,形成围篱专利网布局是企业专利战略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极易产生企业利用专利优势,滥用专利权的行为 (3)“专利渔翁”(PatentTroll)策略专利渔翁,也称专利钓饵,其基本形态是专利管理公司从个人、投机公司等购买专利,引进有才干的律师,采用专利诉讼战略,赢得高风险的回报。
从公正的市场竞争角度,专利渔翁无疑是对专利权的滥用,它不合理地限制了技术创新和社会进步 (4)“放水养鱼”策略该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专利侵权诉讼时效规定不完善的漏洞,在得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有意不及时提起侵权诉讼,待侵权人的产业做大做强之后,再提起停止侵权的诉讼 (5)“恶意诉讼”策略恶意诉讼是目前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滥用专利权行为采取此策略的行为人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禁止他人实施,以获得竞争优势、独占市场因而,有意利用现行专利制度中关于审查程序的相关规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获得授权后,通过诉讼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并且,很多的情形是,行为人在对其专利技术稳定性不进行检索的情况下,就随意提起诉讼,并贸然使用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诉前财产保全等临时性措施专利权滥用构成要件 一般的理论研究表明,滥用专利权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具备行为主体、主观状态、客观行为和客观结果等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人是享有专利权的人滥用专利权的行为人应为享有专利权的人,或推定为专利权人专利被许可人能否成为滥用专利权人,有学者认为专利被许可人一般不能构成专利权滥用的行为人,因为专利被许可人并不享有专利权,他只有权在专利权人许可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但获得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有可能滥用其获得的专利权独占实施许可。
笔者认为,无论享有完全专利权的专利权人,还是仅被许可享有部分权利内容的专利被许可人都必须在一定的权利限度内行使权利,两者都存在滥用权利、危害公共利益的可能,也因此都应当受到“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约束,而不论其被许可的方式对于嗣后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一般认为滥用行为存在时专利权在法律上尚处于有效状态的,应当被认定构成滥用专利权,而无论该专利权事后归为无效的理由 2.行为方式是在专利权范围内行使专利权,此项行为违背了专利权设置的目的关于行使专利权的状态,有学者认为仅包括动态的权利行使行为,权利的享有并不构成专利权滥用,也有学者认为对于权利的行使应从广义上理解,可以包括不作为行为笔者认为,鉴于实践中存在故意闲置专利和拒绝许可等专利权滥用行为,不作为行为应当属于滥用权利的一种方式,这一点也可以从作为解决方案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存在中得到印证对于专利权范围的理解,一般认为专利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如果超越了权利范围去行使“权利”,则属于无权行为,不属于专利权滥用这里的权利范围是对权利存在与否的界定,而在此范围之内行使专利权时也必须把握适当的“度”权利滥用的核心要件是违背了权利设置的目的,这种目的包含了与专利权制度的建立有关的所有公共利益,任何违背了这一目的行使专利权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专利权滥用。
3.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损害,这个损害可能是已经发生的,也可能是如果不加以制止就将要发生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更侧重于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衡平该原则首先关注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其次权利滥用也要包括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主要目的的行为因此,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针对不同的专利权滥用行为侵犯不同的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必须正确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来加以规制 4.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的一般来讲,滥用专利权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结果的出现,主观状态是故意的一般认为,既然权利滥用是主动以违背权利目的行使权利的行为,当以故意为限但对于司法实务来说,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很困难的,通常需要借助一些客观的判断标准来对主观状态进行推定,如果对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要求较高,相应地客观标准也会更加严格专利权滥用与反垄断之关系[2] 专利权滥用是专利领域中最典型的违法形式,是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格局发展的一大障碍 专利权滥用行为显然是对公众利益的侵犯,对社会造成了诸多危害,应依法予以禁止但是,专利权滥用行为并不必然违反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意义上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包括3个方面: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这些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在相关产品市场和技术市场上具有支配力的企业,与竞争者达成协议以垄断相关市场,或者实施或通过共谋实施了固定价格、强制性一揽子许可或排他性回授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或者通过兼并与并购以获得市场优势,但实质上造成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 可见,如果认定专利权人的专利滥用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除了要求证明存在专利权滥用的事实外,还必须证明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上产生了市场支配力,并造成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而事实上,实施专利权滥用行为的企业,并非都是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力的企业即使经过合法、合理认定其是具有市场支配力的企业,也只有在实施了上述行为,并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影响的情况下,才可能被反垄断法所规制并且,反垄断法认定是否属于垄断行为,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对市场支配力的认定,以及对限制竞争效果的判断等方面,往往还需遵循合理性判断原则即使实施了专利权滥用行为,并不合理地限制了市场竞争,也需要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的审查原则,认定其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范畴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3] (一)《巴黎公约》限制专利权滥用的规定早期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主要表现为专利权的滥用,1925 年的《巴黎公约》就明确提出应限制专利权人的拒绝许可行为和搭售行为,公约规定: 本联盟各国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独占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不实施专利权。
因此,《巴黎公约》是最早对专利权滥用进行规制的国际公约 (二)TRIPs 协议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TRIPs 协议沿袭了《巴黎公约》限制专利权滥用的精神,并将其贯穿于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具体保障措施中 1. 禁止权利滥用符合 TRIPs 协议的宗旨TRIPs 协议的宗旨是希望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碍,确保行使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度本身对合法贸易不构成障碍由此可见,尽管保护知识产权是 TRIPs 协议重要任务和内容之一,但它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更不是制度的所有内容和唯一内容,协议名称中没有用“保护”二字也是一种间接的反映 TRIPs 协议在关注知识产权人权利的同时,注重对社会公共福利的促进,强调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平衡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防止对权利过度保护,禁止权利滥用,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推动技术分享和技术进步 2. 禁止知识产权滥用是 TRIPs 协议的基本原则TRIPs 协议将禁止知识产权滥用作为基本原则,协议第 8. 2 条规定,为防止权利主体滥用知识产权,或者采取不合理的限制贸易或者对技术的国际转让有不利的作法,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协议第 40 条规定,不应阻止各成员在其国内立法中列举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从而在有关市场上对竞争产生消极影响的许可证贸易合同或条件。
其中可以包括独占性回授条件、禁止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条件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等其目的是防止知识产权人在缔结许可合同时滥用自己的知识产权 3. 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是 TRIPs 协议的基本原则TRIPs 协议第 41. 1 条在明确知识产权执行程序的同时,确立了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原则,即在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程序时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并提供了防止滥用该程序的保障措施如协议第48 条“对被告的赔偿”中规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所要求的措施已经采取,但该方滥用了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该当事人向误受禁止或限制的另一方当事人对因滥用而造成的损害提供适当赔偿 尽管禁止知识产权滥用是 TRIPs 协议的重要内容,但 TRIPs 协议既没有明确解释知识产权滥用的含义,也没有限定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措施,而是留待各成员国依据本国法自行解决,这就为发展中国家从本国国情出发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制度提供了更多的空间 (一)《合同法》通过确认限制性条款的效力体现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合同法》第 329 条规定: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列举的形式将《合同法》第 329条规定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这一技术合同无效事由进行了细化,具体分类为六种无效情形: 1. 限制技术使用、研发和改进; 2. 限制技术来源; 3. 限制技术实施; 4. 搭售; 5. 限制被许可方购买渠道; 6. 禁止对有效性提出异议 该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是跨国公司在我国滥用专利权的现象初现端倪,且有不断扩大的态势由于当时尚未出台反垄断法,对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无法通过反垄断法进行限制,只能依照合同条款无效制度来处理但通过法院判令合同无效,并不能限制专利权人的滥用行为,更无法满足我国企业对技术的需求因为合同无效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则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不得履行专利权人不能要求强制实施其专利许可协议此外,司法解释只规定列举了六种无效的限制性商业条款,其本身就可能存在挂一漏万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