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法课件第七章国际法律责任.ppt
10页第七章 国际法律责任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 了解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掌握国家对 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家 责任的免除、国家责任的形式与履行、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责任 、国际刑事责任及个人刑事责任第一节 概述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其他损 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而且包括国际组织 、争取独立的民族、法人和个人等2.国际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包括国际不法行为,而且 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损害行为传统国际法律责任理论主张国 际不法行为是导致国际法律责任的惟一原因随着科学技术的进 步,各国在工业、核能利用、外层空间探索以及海底开发等活动 中常给别国带来损害和威胁,这些活动都是国际法所不加禁止的 这就产生了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形式3.国际法律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责任国家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二)国际法律责任的意义1.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追究一国违背其国际义务而承担国际 责任的法律依据2.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促使各国履行其国际义务的外在动力 。
3.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编纂随着国际关系的演变,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像国际法的其他部 门法一样,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一)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二)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 任条款草案1.《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2.《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 案》三)国际组织的责任条款草案国家机关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可归因于国家 (视为支配国的行为)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叛乱成功组建新国家可视为新国家的行为)国家的间接责任(国家对自己的不作为、疏忽、放纵违法行为)构成 违反一般义务:国际不法行为违反国际义务 违反至关重要义务:国际罪行同意 国际 对抗与自卫 法律 无排除不当性的情况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责任 危难或紧急状态终止不当行为、恢复原状传统责任形式: 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 外空探索:国家责任制 (发射国家承担责任)新发展: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赔偿责任 核能利用:双重责任制(营运商、国家)其他:经营者承担有限赔偿责任第二节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简称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指国 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其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一、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可归因于国家1.国家机关的行为(不管国家机关的级别高低、也不管是立 法、行政、司法)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一般不区分这些人的职 务行为或非职务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视为支配国的 行为5.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的叛乱运动 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或正在组成 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 行为6.国家的间接责任:事前失职行为、事后纵容行为二)违背国际义务(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1.国际不法行为——违反一般国际义务;2.国际罪行——违反对人类至关重要的义务二、国家责任的免除(一)同意(二)自卫(三)反措施反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一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不履行国家责任条款规 定的法律后果而采取的措施,促使责任国履行其国际义务四)不可抗力(五)危难(六)危急情况三、国家责任的形式(一)传统责任形⑴终止不当行为;⑵恢复原状;⑶赔偿;⑷道歉;⑸保证 不再重犯;⑹限制主权二)新发展注意三类主体的任何行为都是国家行为:元首、大使、代 表。
⑴国际刑事责任双罚原则:对于国际罪行采取双罚制,既 惩罚国家,又惩罚责任人《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列举了构 成国际罪行的四种情况,即:①严重违背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 行为,如违背禁止侵略的义务②严重违背对于保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 国际义务的行为,如以武力建立或维持殖民统治③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于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 义务的行为,如灭绝种族、种族隔离、贩运奴隶等④严重违背对于保护和保全人类环境至关紧要的国际义务 的行为,如大规模地污染空间或海洋环境1998年《国际刑事 法院规约》条约拟建立一个全球性的刑事法院,对犯有灭绝种 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四种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的个 人行使管辖权 ⑵国际赔偿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国家虽然没有不 当行为,但仍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核能利用:双重责任制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 ,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外空探索:国家责任制(见外空法部分)四、国家责任的履行关于国家责任履行问题,目前的国际法学界还没有一致的看 法2001 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三部分对“一国国际责任的履行 ”问题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分两部分:一国责任的援引和反措施 一)一国责任的援引一国责任的履行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1.一受害国援引责任一国有权在下列情况下作为受害国援 引另一国的责任:(1)被违背的义务是个别地对它承担的义务2)被违背的义务是对包括该国在内的一国家集团或对整个 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而对此义务的违背特别影响该国 (3)被违背的义务是对包括该国在内的一国家集团或对整个 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而对此义务的违背彻底改变了所有其他受到 影响的国家对进一步履行该项义务的立场受害国就其所受损害向 责任国援引责任时,必须将其要求通知该责任国受害国在通知中 可具体指明:责任国应采取何种行为来停止其持续进行的不法行为 以及应采取何种赔偿形式受害国援引国家责任,须满足两个条件:①适用国籍原则,即 援引一国的责任必须依国籍要求的有关规则进行,即国家与被保护 人之间须具有以国籍为纽带的法律依据②用尽当地补济办法,即 在要求适用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的情况下,如果任何可采用的有效的 当地补救办法未能用尽,则对该要求不予受理此外,受害国对责 任国援引责任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也会丧失例如,受害国已经以 有效方式放弃要求、或者受害国基于其行为应被视为已经以有效方 式默许其要求失效,在这两种情况下,受害国均不得援引国家责任 。
2.数个受害国援引责任如果一国的违法行为对一个以上的 国家造成损害,那么每一受害国都有权分别向违法国援引责任,要 求责任国停止仍在持续的不法行为,并要求责任国对它所造成的损 害给予赔偿3.受害国以外的一国援引责任根据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48 条的规定,受害国以外的任何国家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另一国援引 责任:(1)被违背的义务是对包括该国家在内的一国家集团承担的 ,为保护该集团的集体利益而确立的义务2)被违背的义务是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在上述情况下,有权援引责任的任何国家可要求责任国:停止 国际不法行为,并提供不重复的承诺和保证;履行向受害国或被违 背义务的受益人提供赔偿的义务如果同一不法行为是由数个国家 共同实施的,那么它们中的每一个国家都应分别对该不法行为承担 责任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受害国所得到的补偿不得超过其 所受损害,而且一责任国对其他责任国的任何追索权也不受影响二)反措施如果责任国不履行停止其不法行为或赔偿由不法行为所造成的 损害的义务,受害国就有权采取必要的反措施以维护其必要的权利 反措施的目的不是为了对不法行为予以惩罚,而是为了促使不法行 为的责任国履行其义务反措施限于采取反措施的一国暂时不履行 其对责任国的义务。
反措施一般是由受害国采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