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县看守所收押制度51.doc
88页桂东县看守所收押制度一、责任单位桂东县看守所二、责任人所长领导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所领导按照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收押经手人负主责三、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3、《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4、《监狱法》四、收押范围依法收押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余刑一年以下的罪犯;再审案件的被告人;需要寄押的嫌疑人、被告人;五、收押程序查验法律文书——健康检查——重病依法拒收 ︱ 人身及物品检查 ——收押登记——告知——信息采集——安排羁押室及押解入监——开具收押凭证——录入信息系统——重要在押人员报告 六、监督检查县局和驻所检察室执法质量检查七、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收押把关不当,不依法收押或拒收 (二)责任主体认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经手人故意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经手人承担责任三)追责形式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廉政风险点: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严格执行《看守所条例》《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使用械具制度一、责任单位桂东县看守所二、责任人审批的所长,带班所领导及经手人三、权力行使依据《看守所条例》;四、使用范围 对在押人员可以使用械具的情形(1)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残、自杀的,或者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2)严重闹监,非使用械具不足以制止的;(3)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者二审维持原死刑判决等待复核、执行的;(4)在看守所医务室治疗或者住院治疗的;(5)提讯、提审、提解、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五、办理程序(1)看守所民警区分不同情况,填写《械具使用审批表》,报所长批准后,为在押人员加戴械具遇有紧急情况来不及审批时,可以先行加戴,但应当在加戴后立即补办审批手续2)对未成年人或者60岁以上的老年人使用械具的,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对2.(3)、2.(4)和2.(5)可以使用械具情形的,不需要审批使用械具流程一般情况:填写审批表→所长批准→给在押人员加戴械具紧急情况:先加戴械具→填写审批表→报所长审批六、监督检查省厅监管总队、市监管支队、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七、廉政风险点不严格执法,凭个人喜恶,而滥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严格执行报告审批制度会见制度一、责任单位桂东县看守所二、责任人看守所带班领导及全体民警三、权力行使依据(一)《刑事诉讼法》(二)《看守所执法细则》(三)《监狱法》四、会见范围(1)会见仅限留所服刑罪犯、暂末投送监狱的已决犯(2)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律师、辩护人的会见应当依法进行会见流程辩护律师、辩护人的会见:核证登记→提人会见→收人退证近亲属会见:核证登记→提人会见-→收押回监五、监督检查省厅监管总队、市监管支队、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监督六、廉政风险点收受在押人员亲属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接受在押人员亲属安排的吃喝、娱乐活动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严格实行带班长负责制度 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出所就医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桂东县看守所二、责任人所长、狱医、包监民警三、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2、《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四、出所就医审批范围对病情严重或者有死亡危险的,突发急病、久病不愈且病情没有得到控制、病因不明需确诊病情等需要出所就医的,医生应当及时报告所长同意后送医院诊断治疗。
病情危急可先行报告后出所救治,事后补办手续五、出所就医审批程序狱医初判病情后,认为要出所就医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出所就医流程:包监民警报告→狱医检查→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押送至医院治疗→押回收监 六、监督检查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县局执法质量检查七、廉政风险点: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提高医疗水平,把握出所就医标准附:看守所执法细则看守所执法细则目 录第一章 总则1-01. 制定目的和依据1-02. 适用范围1-03. 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04. 修订1-05. 施行时间第二章 羁 押2-01. 收押2-02. 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2-03. 提讯、提审、提解2-04. 出所2-05. 警戒、看守第三章 管理教育3-01. 过渡管理3-02. 分押分管3-03. 管教岗位3-04. 谈话教育3-05. 集体教育3-06. 安全大检查3-07. 严管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3-08. 深挖犯罪3-09. 对在押人员上诉、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3-10. 会见、通信、探视3-11. 医疗、卫生3-12. 财物接收、保管、使用3-13. 在押人员劳动管理3-14. 在押人员伙食及代购品管理3-15. 处理在押人员死亡3-16. 在押人员档案管理第四章 执行刑罚4-01. 暂予监外执行4-02. 减刑、假释第一章 总 则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章 羁 押(一)查验法律文书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10.判决前已经羁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凭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侦查的,凭办案机关的公函收押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印章不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二)核对身份收押民警应当对被收押人员进行询问,核实身份,身份不符的,不予收押三)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1.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的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对女性人员还需询问有无怀孕等情况,并进行妊娠检查看守所凭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检查结果进行收押健康检查结果不符合收押条件的,看守所不予收押,由案件主管机关变更强制措施3.对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应当裸身进行,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外伤的(包括陈旧性外伤),应当如实记录,并拍照固定对女性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由女性民警进行四)根据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置1.发现身体有外伤的,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押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签字确认;伤情严重的,由办案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诊断,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诊断后不适宜羁押的,看守所不予收押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1)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病;(2)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收押后发现上述情形的,看守所应当书面通知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并将书面通知复印,留存在押人员副档五)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对象为看守所经健康和体表检查后符合收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1.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应当在收押室进行2.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检查前先责令被收押人员在指定地点站好,并将随身所携带的物品放置于指定位置检查时,一名民警负责警戒,另一名民警负责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全面、细致检查3.检查后的处置(1)在押人员的生活必需品经安全处理后应当允许带进监室2)在押人员的非生活必需品、钱款以及可能影响看守所安全的物品,不得带入监室,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看守所对代为保管的物品应当登记,登记文书应当一式三联,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随财物移送财物保管室保存,一联(存根)由看守所存查看守所不宜保存的,可当场由办案人员带回或者通知其家属领回看守所应当设置专人管理在押人员钱款,并将钱款注入在押人员个人帐卡3)发现可能涉及案件的物品或者文件,应当制作笔录,由被收押人员签名按捺手印,并由办案机关送押人员签字后,原件交办案机关送押人员处理,复印件留存在押人员副档六)开具收押回执并办理《提讯、提解证》办理收押手续后,收押民警应当向办案机关出具收押回执,并在办案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七)采集信息看守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集被收押人员的信息,并录入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八)对被收押人员进行告知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收押民警应当书面告知其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和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及行使权利的途径书面告知不能代替管教民警对被收押人员的入所谈话教育九)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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