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ppt
68页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v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 v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v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v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v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v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v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v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 v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v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v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发生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 v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v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v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虽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还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的,为实践合同 )v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v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v主合同和从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v平等原则 v自愿原则 v公平原则v诚实信用原则v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v概念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内容经过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行为。
协商达成一致的行为 v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程序 v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v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 v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v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程序 v要约要约 v承诺承诺 (一)要约要约 v概念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v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v要约的形式要约的形式(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v法律效力法律效力v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v要约的消灭要约的消灭 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v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v必须向相对人作出 v必须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 v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 v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要约人对受要约人的有效承诺必须接受不得任意撤回、撤销要约,也不得对要约内容加以变更 2、受要约人一旦接到要约,即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但没有承诺的义务v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 “发信主义” 和“到达主义” ) 口头形式的要约以相对人了解要约内容为标准来确定;书面形式的要约只要要约已经送达到受要约人所控制的地方,就应当认定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开始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v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 1、、是指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其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v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 1、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的消灭要约的消灭v要约被拒绝v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v承诺期限届满 v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v概念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v承诺的构成条件承诺的构成条件 v承诺的形式承诺的形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沉默和不作为本身不能构成承诺 v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 v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 有效承诺的构成条件有效承诺的构成条件v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可以由其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v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v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v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v承诺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v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的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v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合同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v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v只能发生在承诺采用书面通知的情况下 v承诺只可能撤回,而不可能撤销 二、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 v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和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v格式条款格式条款 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v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对格式条款的限制v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v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v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 v口头形式口头形式 一般适用于标的数量不大、内容不复杂而能及时清结的合同关系 v书面形式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主要适用标的数额较大、内容复杂、不能立即履行的合同 四、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v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v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五、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v概念概念 是指缔约人因过错违反缔约过程中的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v要件要件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v对行业秘密的保护对行业秘密的保护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v概念概念 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将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 包括合同生效 、合同无效 、合同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四种情况v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 v无效合同无效合同 v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 v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v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v一般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 1.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确定和履行可能 v特别生效要件特别生效要件 (一)附条件的合同 是指合同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合同。
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二)附期限的合同 是指以一定的期限的到来为其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 v概念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v合同绝对无效的原因合同绝对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v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 2.赔偿损失 ; 3.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可撤销的合同 v概念概念 是指合同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相对于前述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 v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缺陷,在此基础上签订了对自己明显不利益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显失公平v概念概念 显示公平的合同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的合同 v表现表现 1、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只要合同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3、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v概念概念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为无效合同原因是合同的主体资格的欠缺 v原因原因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4.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v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概念 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完成各自应承担的义务以实现合同权利的行为。
分为全部履行 、部分履行 、未履行、迟延履行和单方履行等情形 v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的履行规则 v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v合同履行中的保全合同履行中的保全 v合同履行中的担保合同履行中的担保 一、合同的履行的规则合同的履行的规则 v合同履行的原则 v条款约定不明确合同的履行v价格变动合同的履行v合同的不完全履行v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 1、合同履行的原则v法定义务原则法定义务原则 及时通知义务 ;提供必要条件的协作义务 ;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保密义务 v正确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 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的履行合同义务包括: 履行主体正确;(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履行标的正确 ; 履行时间正确 ; 履行地点正确 ; 履行方式正确 2、条款约定不明确合同的履行v可以协议补充可以协议补充v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惯确定v若依以上内容仍不能确定的,分别适用下列规定:若依以上内容仍不能确定的,分别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 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3、价格变动合同的履行v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v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v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4、合同的不完全履行 v概念概念 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v原因原因 合同的中止履行 债务提前履行 部分履行5、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 v是指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任何意义或者将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遇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v概念概念 是指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v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v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中依约定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难以为对待给付时,有权中止履行。
v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有确切证据证明v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v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v3、丧失商业信誉;v 4、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v中止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履行中的保全合同履行中的保全 v合同保全的概念 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而对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制度 v代位权 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v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其行为的权利 对第三人的债权对第三人的债权v行使条件行使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v必须通过法院进行,其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必须通过法院进行,其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v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成立的要件及行使 v客观要件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v主观要件主观要件 是指债务人和第三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v行使行使 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也以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合同履行中的担保合同履行中的担保 v概念v是指为了确保合同的切实履行而由法律规定的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措施 v保证 v抵押 v质押 v留置 v定金 (一)保证v概念概念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v保证的效力保证的效力 1、先诉抗辩权 :是保证人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一项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得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先诉抗辩权的消灭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v保证的期限保证的期限 保证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未约定的,保证期限为6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物的担保效力优于保证的效力,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v保证人的免责保证人的免责保证人的免责保证人的免责v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v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v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保证人有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抵押v概念概念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v 效力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3、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4、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5、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立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6、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一物之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的,先设定的抵押优于后设定的抵押 (三)质押 v概念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以所有权以外的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和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v权利质押权利质押 是指债务人和第三人为标的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v可供设立质押的权利种类可供设立质押的权利种类 1.债权(主要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转让的其他权利 (四)留置 v概念概念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扣留该动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债权仍得不到实现的,债权人依法从该动产变价中优先受偿的一种债权担保方式。
v留置的适用留置的适用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 (五)定金 v概念概念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被返还定金v限制限制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v合同变更合同变更 v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 v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变更合同变更 v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和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v合同变更的方式合同变更的方式 (1)合意 ;(2)法院和仲裁机关的裁决; v变更的效力变更的效力 (1)就合同变更部分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后果,同时,原合同未变更部分仍保持原有的效力;(2)合同变更仅对未履行部分发生法律效力,对已履行部分没有溯及力,当事人不得主张已履行的部分按变更后的合同重新履行。
合意变更v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v当事人就变更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后,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必须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发生变更的效力 法院和仲裁机关的裁决变更v因情势变更的出现v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原合同没有履行 (如暂时无力偿还的债务,可以由法院裁决分期偿还 )v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可裁决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 v合同转让的概念v合同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而合同当事人发生变更的一种法律制度合同的转让即为合同主体的变更不同于合同的分包也不同于“他益合同” v合同转让的类型v(1)债权让与 ;(2)债务转移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一)债权让与v概念 即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债权让与分为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 v对债权转让的限制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基于特定身份而发生的债权和基于特定的信赖关系而发生的债权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
v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v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转让自通知债务人时生效v债权转让对于受让人、让与人的效力债权转让对于受让人、让与人的效力 债权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便取得了受让的债权,并同时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让与人须对受让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告知 义务,对出让的债权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但让与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不负担保责任,让与人与受让人有明确约定的除外(二)债务转移v概念概念 又称债务承担,即合同义务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同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与第三人履行合同不同v债务承担的方式债务承担的方式 (1)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并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并经债权人同意 v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v生效条件生效条件 债务承担一经债权人同意,即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债务转移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债务转移才能生效 v债权人转移义务的法律效力债权人转移义务的法律效力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但专属于原债务人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不得主张。
v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法律效力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法律效力 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v概念概念 又称概括承受,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义务概括地移转给第三人v分类分类 (1)合同承受:是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承受合同中规定的全部权利义务 (2)企业合并、分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 v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终止的概念 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v合同终止的情形合同终止的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互相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混同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v合同终止后的效力合同终止后的效力 (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合同终止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3)合同终止后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4)合同终止后不影响合同中约定的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v概念概念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v分类分类 分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 和单方解除 两种情况合同的单方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 v单方法定解除的情形单方法定解除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当事人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v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终止履行 ;(2)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债务抵消 v概念概念 是指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时,双方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可以分为法定抵消和协议抵消两种 v法定抵消法定抵消 ①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②两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③两项债务已到履行期 ;④依法律规定和合同性质可以抵消 一方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抵消不得附条件和附期限抵消的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消的效力是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v协议抵消协议抵消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标的物提存 v概念v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制度提存的标的物必须是适于提存的物,若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v法定情形v(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v法律后果 提存的法律效力v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提存机关应妥善保管提存物,对于不宜长期保管或已过期保管的提存物,提存机关有权拍卖,保存其价款提存物交付提存后,原则上不得取回,但法律规定可以取回的例外v在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在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1)自提存之日起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2)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但债权人下落不明的除外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v在提存受领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在提存受领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时,应当向提存机关支付提存费用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的,就丧失了提存物的所有权,提存物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混同 v概念概念 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从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v分类分类 (1)企业合并;(2)第三人同时继承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务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