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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版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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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修订版(全文)(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污染防治法〉 得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污染防 治法〉得决定》修改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得《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污染防治法》 更加明确了各级政府得水环境质量责 任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得水环境质量负 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增加“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 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得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 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得 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得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等内容同 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环境状况与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 况,并向社会公开。

      总量控制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就是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得另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得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得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 得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建设项目得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决定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与医疗污水以及其她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得废水、污水得企业事业单位与其她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 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得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 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得种类、 浓度、总量与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得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得工作职责,新修订得水污染防治法将第二十五条修 改为:“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与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 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得设置,建立监 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得管理。

      并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立重要江河、湖泊得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 测、统一得防治措施”;“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 ,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 评价,实施流域环 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止匕外,针对公众健康与生态环境影响、打击非法排污行为与数据造假、城镇污水处理厂得运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管理等内容 ,新修订得水污染防治法也作出了相应得内容增加与修改此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 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污染防治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 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得水环 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 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得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 环境治理等工作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 防治规划确定得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得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 达标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并向社会公开五、第二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与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 ,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与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得合理 流量与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得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得生态 功能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将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得水污染防 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 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得要求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 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 ,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 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得规定削减与控制本行 政区域得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与 水污染防治工作得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得其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 控制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 目标得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 人民政府得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建设项目得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九、删去第十九条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 业废水与医疗污水以及其她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得废水、 污水得企业事业单位与其她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 施得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得种 类、浓度、总量与排放去向等要求。

      排污许可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与其她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 可证得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得废水、污水十一、删去第二十一条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得企业事业单位与其 她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得规定设置 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得,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得规 7-^ 力十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得企业事业单 位与其她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监测规范 ,对所排放得水污染物自 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 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得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得企业事业单位 与其她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得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得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十五、删去第二十四条十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与水污染物排 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 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 质量监测站(点)得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得管理。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立重要江河、湖泊 得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得 防治措施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生态环 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 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江 河、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 被缓冲带与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 源承载能力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 生态保护红线十九、第四章第一节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与生态环境得危害与影响程 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得企业事业单位与其她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与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 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二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禁止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 逃避监管得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二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 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 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 垃圾填埋场等得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 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加油站等得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她有 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二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水得企业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收集与处理产生得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得工业 废水应当分类收集与处理,不得稀释排放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 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得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 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二十四、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将第四款修改为:“城镇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得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得有偿服务 ,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得正常运行收取得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得建设运行与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她用二十五、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条,删去第二款二十六、删去第四十六条二十七、第四章第三节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得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 ,保证处理处置后 得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得去向等进行记录二十八、第四章第四节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国家支持农村污 水、垃圾处理设施得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得质量标 准与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三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主管部门与其她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 化肥与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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