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担保物权.ppt
37页担保物权 第四章n【本章重点】n本章必须掌握的知识点有: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抵押权登记的效力、不得用作抵押的标的物、抵押权的效力;动产质权的效力和权利质权的成立、生效要件;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担保物权竞合与共同担保的处理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n一、担保物权的概念n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用以担保其债权的实现的他物权n二、担保物权的特征n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n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n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n3、担保物权具有附属性n4、不可分性n5、物上代位性n三、担保物权的类型n1、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n根据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可以将担保物权分为意定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意定担保物权是指基于法律行为,即担保合同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法定担保物权那么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的担保物权,民法上规定了一种:留置权特别法上规定的有:海商法上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合同法中建立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对于其完成的建立工程享有价款优先权实际上乃是法定抵押权n2、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n这是根据担保物权的客体而进展的分类。
不动产之上只能设定一种担保物权即抵押权动产担保物权那么包括: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权利担保物权可以是权利质权;也可以是权利抵押权,如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权的客体等第二节抵押权 n一、抵押权的概念n一概念n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n二抵押权的特征n1、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主要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n注意在我国动产也可以用作抵押权n2、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占有n标的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受益因此抵押权最能实现抵押人用以融资的目的,及一方面自己占有、使用受益;另一方面又用作担保进展融资,真正做到了物尽其用,所以被作为担保之王n3、抵押权原那么上是意定担保物权n二、抵押权的设立n1、抵押合同n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要式行为订立注意所有的担保合同要求书面要式n2、流质制止条款n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低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n注意流质制止条款也适用于质押合同n3、登记n(1)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登记不生效n不动产n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n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n2登记作为对抗要件n除上述所列之财产外,其他标的物进展抵押的是否登记当事人自愿,不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n3登记具有绝对效力,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n三、抵押权的标的n是否可以进展抵押的标准是该项财产是否可以转让,抵押权最终是要将标的物处分以其价金优先受偿因此原那么上可转让的财产均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均不能进展抵押于是大家仅掌握哪些财产不可抵押就足够了,也就是说除了下述不可抵押外其他财产均可抵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抵押:n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n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n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形: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将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n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n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但是需要注意?担保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n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是处分行为,此种情形是由于处分权之欠缺n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n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担保法解释?第48条n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别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但农作物抵押有效担保法解释?第52条n四、抵押权的效力n一担保的范围n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担保如下之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n二对标的物的效力n抵押效力及于从物n?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n2、对孳息的效力n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别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n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再次是主债权n3、对添附物的效力n对于添附物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可以分如下情形对待:n1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定n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n2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及于整个抵押物n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n3共有时及于抵押人的份额n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n三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n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n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n处分权n转让标的物的权利n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n3就抵押物为别人设定用益物权n四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的权利n、抵押权的保全n、处分抵押物的权利n、优先受偿权n六、抵押权的实现n一抵押权实现的要件n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要件:n、须抵押权有效存在n、须债务已届清偿期n3、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n二抵押权的实现方法n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折价、拍卖、变卖n三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n抵押权作为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抵押权有除斥期间:n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n七、最高额抵押n1、概念n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标的物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时期连续发生的债权进展担保。
n2、特征n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在发生上打破了附属性n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n3担保债权的数额是不特定的n4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n3、最高额抵押的特别规定n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不得转让n2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展变更不得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n3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假如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假如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n4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第三节质权n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n一概念n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n二特征n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性,附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n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n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n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n二、动产质权的设立n一订立书面合同n二交付标的物n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n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n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准n三、动产质权的效力n一担保的债权n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包括: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n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n二对标的物的效力n1、从物的效力n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n2、对孳息n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n三对质权人的效力n1、质权人的权利n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n2收取孳息n3转质n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n5费用支付恳求权n6保全质权的权利n2、质权人的义务n1保管标的物n2反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n四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n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n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早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早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n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n四、权利质权n一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n、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n、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n、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n、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n5、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n二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n1、票据与公司债券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n2、登记作为成立要件3、关于权利质权的特别规定第四节留置权 n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n一概念n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n二特征n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因此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意定担保物权而实现n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n3、留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后不得直接处分标的物,必须先定期催告只有债务人预期仍不履行债务时使得处分标的物而优先受偿n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n债权人基于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n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n3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n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n4须留置标的物不违背仁慈风俗和当事人的约定n三、留置权人的权利n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n收取留置物的孳息n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恳求返还n就留置物优先受偿n在实现留置权实现之前必须定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进展催告第五节担保物权竞合及共同担保时的处理 n一、担保物权的竞合时的处理n一n所谓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n二处理n1、数个担保物权中有留置权的留置权恒优先,而不管其成立前后n2、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时如下处理:n1均登记的,登记在先的优先,同一天登记的顺序一样按债权比例受偿n2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n3数个登记对抗的抵押权并存且都未登记的,不管成立时间的先后均按比例受偿n3、转质时的优先顺序n1责任转质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n2承诺转质有效,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但转质权的效力仅及于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n4、同一标的物上即存在质权又存在抵押权的情形n1抵押权假设是法定登记的,已登记恒优先于质权,而不管成立时间的先后。
抵押权未登记的不成立n2非法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