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赴港发行债券的相关政策研究.docx
6页境内企业赴港发行债券的相关政策研究香港人民币市场为境内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一条海外融资渠道为便于了解当前关于境内企业赴港发行债券融资的相关政策,本文对香港监管机构和国内监管机构针对境内外企业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一、香港方面监管政策香港金融管理局宣布放宽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限制,允许香港及海外企业、金融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香港将容许非内地的各类企业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同时所筹集的资金可以自由投资,甚至借出作为贷款,发债的企业可以在港开立专项的人民币户口2010年2月11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了《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诠释》首次从香港监管机构角度对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相关事宜做出了解释首先,就监管原则而言,《诠释》明确人民币资金进出内地的跨境流动须符合内地有关法规和要求,香港参加行按香港业务规则进行操作;人民币流进香港以后,只要不涉及资金回流内地,香港参加行可以按照本地的法规、监管要求及市场因素发展人民币业务其次,就具体操作安排而言,《诠释》规定在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及方式、投资者主体等方面,均可按照香港的法规和市场因素来决定但内地发行主体,还须遵守内地有关法规和要求。
二、境内的相关监管法规2007年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3号》,首次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07年6月8日联合发布了《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从发行主体、发行条件、监管部门以及募集资金调回等方面对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后多家境内金融机构相继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监管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对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资格和规模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进行债券资金登记和统计监测,并对债券本息的兑付进行核准2008年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金融三十条》),明确指出允许在内地有较多业务的香港企业或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三、关于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的法律监管环境2008年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金融三十条》,其中明确规定允许在中国内地有较多业务的香港企业或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但《金融三十条》实际上是对香港红筹公司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作出了原则性的允许。
但除《金融三十条》的上述规定外,目前境内并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香港红筹公司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因此,在目前境内法律法规对香港红筹公司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未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涉及债券发行后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汇入境内时存在境内相关法规监管的空白 一般而言,香港红筹公司如拟将其在境外募集的外汇资金汇入境内以用于其境内子公司的业务,通常可采用股东贷款或货币出资的方式但就香港红筹公司通过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而言,前述两种资金汇入方式目前均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实践中,都有成功操作的案例 人民币股东贷款,即由香港红筹公司将其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以股东贷款的方式提供给其境内子公司根据中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境外公司向其境内子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只能为外汇资金,目前中国法律法规尚未允许境外公司向其境内子公司提供人民币资金形式的股东贷款因此,香港红筹公司通过股东贷款的方式将其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提供给其境内子公司的方案目前尚无法实现但正如上文所述,企业仍然可以通过个案审批的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申请(如上文所述)人民币出资,即由香港红筹公司以其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设立境内子公司或增加其境内子公司的注册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的情况仅限于特定情形,即外国投资者经过审批机关批准以其从内地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因此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香港红筹公司以其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设立境内子公司或增加其境内子公司注册资本的方案亦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2011年04月,福建省闽侯县辖内外商投资企业——福州旺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外方股东以境外汇入3500万元人民币作为投资款的业务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目前国内关于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一)《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2011年2月25日,商资函[2011]72号)核心内容:关于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投资问题为审慎监管,经商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如有境外投资者申请以跨境贸易结算所得人民币及境外合法所得人民币来华投资(包括新设立企业、对现有企业增资、并购境内企业及提供贷款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先函报商务部(外资司),待商务部(外资司)复函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需在批件中明确出资货币形式和金额。
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人行,2011年6月3日,银发[2011]145号)核心内容: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目前处于个案试点阶段为确保相关业务稳妥有序开展,防范热钱流入,目前,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对国家限制类和重点调控类项目暂不受理为在试点期间规范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来华投资,包括用于新设立企业出资、并购境内企业(不含返程并购)、股权转让以及对现有企业进行增资、提供股东贷款,非金融类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开展:1、外国投资者或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提交个案试点书面申请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2、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受理境内结算银行的业务申请后,经审核同意的,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召开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个案试点审议会议,对个案试点项目进行集中审议;4、对予以同意的个案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然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向境内结算银行出具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备案通知书;5、境内结算银行凭备案通知书为外国投资者或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有关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6、境内结算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复,监督并记录人民币资金在境内的使用,确保其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
三)《人民银行内部通知》(人行,2011年7月8日)核心内容:人行总行于即日起暂停受理境内企业直接从境外银行融入人民币业务(包括有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额度的银行贷款,贸易融资除外),其他业务如股东贷款仍按原来程序由广州地区结算银行报分行转报总行审批人行内部人士解释,这样做的原因正是出于“当前宏观调控和稳健货币政策背景”考虑四)《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通知》(商务部,2011年10月12日,商资函[2011]889号)核心内容:对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投资活动作出规定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和权限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五)《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人行,2011年10月13日,银发[2011]23号)核心内容:境外投资者和银行可据此办法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外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相关金融服务手续更加便利四、境外募集人民币资金退出(还款)方式如果境外募集人民币资金通过股东贷款方式流入境内使用,其推出方式通过归还人民币外债的方式,经外汇管理局审核退出如果境外募集人民币资金通过境外股权投资方式流入境内使用,可以通过减资方式退出,具体程序如下:1、企业董事会通过减资决议2、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减资申请)3、外资企业减资申办单位应先将材料上报商务局,经商务局初步同意后,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将商务局初步同意减资的批复(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减资公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与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说明(原件)一起上报商务局,商务局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五、香港人民币债券市场的最新动态及解读 今年8月,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曾经宣布,将增加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内机构主体,允许境内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之后,宝钢集团宣布将附港发行65亿元人民币债券。
11月22日,宝钢集团发布公告称国家发改委已经批复同意宝钢集团赴港发行65亿元人民币债券,这也是境内企业首次获批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在此之前,内地企业在海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基本都通过境外子公司进行运作穆迪、标普和惠誉三家国际评级机构已经完成对宝钢集团的评级工作,分别为A3、A和A-宝钢集团称此次发债所募集资金将用于对宝钢集团境外子公司的增资,不涉及资金回流境内的问题据了解,宝钢此次发债是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也在制定相关审核标准集操作规程,目前国家发改委不倾向于将募集的人民币资金 回流境内目前,有部分企业正在申请通过“宝钢模式”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