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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速公路赣通卡使用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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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ldj****22
  • 文档编号:30521856
  • 上传时间: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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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 西 省 高 速 公 路 赣 通 卡 使 用 协 议江 西 省 高 速 公 路 联 网 管 理 中 心 ( 以 下 称“甲 方 ”) 与 赣 通 卡 用 户( 以 下 称 “乙 方 ”) , 为 了 更 好 的 使 用 赣 通 卡 , 明 确 各 自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在 自 愿 平 等 的 基 础 上 达 成 如 下 使 用 协 议 一 、 赣 通 卡 是 甲 方 为 车 辆 通 过 高 速 公 路 收 费 站 时 ,车 辆 能 够 实 现非 现 金 缴 费 和 电 子 不 停 车 收 费 , 而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行 的 高 速 公 路 车 辆 缴费 装 置 赣通卡是一张双界面 CPU 卡,使用最新的智能卡芯片技术制造,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PBOC)的要求,兼容接触式和非接触式读写,电子标签符 合 《 电 子 收 费 专 用 短 程 通 信 》 (GB/T 20851.1~ 5-2007)系 列 标 准 二 、 乙 方 根 据 自 身 需 求 , 同 意 并 遵 守 《 江 西 省 高 速 公 路 赣 通 卡用 户 章 程 》 , 向 甲 方 申 请 办 理 不 同 类 型 的 赣 通 卡 。

      分 为 储 值 卡 、 记 账 卡两 种 乙 方 同 意 按 甲 方 要 求 提 供 办 理 赣 通 卡 所 需 的 资 料和 缴 纳 相 关 的费 用 ,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合 法 , 否 则 乙 方 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甲 方 承 诺 对 乙 方 提 供 的 资 料 信 息 保 密 三 、 赣 通 卡 使 用1、 赣 通 卡 卡 内 车 辆 信 息 与 用 户 登 记 车 辆 信 息 唯 一 对 应 关 系 ,一 车 一 卡 乙 方 应 妥 善 保 管 、 不 得 损 坏 , 不 得 转 借 、 转 租 或 移动 到 其他 车 辆 上 使 用 , 否 则 , 乙 方 应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 触 犯 法 律规 定 的 , 应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2、 乙 方 在 高 速 公 路 收 费 站 入 口 不 再 领 用 高 速 公 路 通 行 卡 , 交赣 通 卡 给 收 费 员 写 入 口 信 息 , 出 口 时 , 交 赣 通 卡 给 收 费 员 刷 卡 支 付通 行 费 。

      3、 赣 通 卡 配 合 电 子 标 签 使 用 可 实 现 电 子 不 停 车 收 费 四 、 电 子 标 签 使 用 协 议1、 电 子 标 签 是 甲 方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行 的 , 安 装 在 车 辆 上 , 记 载车 辆 信 息 并 和 专 用 微 波 通 信 设 备 进 行 短 程 通 信 和 信 息 交 换 的 电 子 装 置 2、 电 子 标 签 与 车 辆 为 唯 一 对 应 关 系 乙 方 购 买 电 子 标 签 后 , 应由 甲 方 专 业 人 员 安 装 , 乙 方 不 得 自 行安 装 、 拆 卸 、 转 借 、 转 租 或 移 动到 其 他 车 辆 上 使 用 , 否 则 , 乙 方 应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 触 犯法 律 规 定 的 , 应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3、 电 子 标 签 为 微 波 通 信 产 品 , 车 辆 挡 风 玻 璃 上 的 防 爆 膜 可 能 会影 响 信 号 传 输 , 故 在 安 装 过 程 中 可 能 需割 开 防 爆 膜 乙 方 可 自 行 或 请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划 割 割 膜 导 致 对 车 辆 的 影 响 , 甲 方 不 用 承 担 任 何 责任 。

      4、 装 有 电 子 标 签 的 车 辆 , 通 过 不 停 车 收 费 车 道 时 , 车 速 应 按现 场 限 速 标 志 规 定 行 驶 当 不 停 车 收 费 车 道 前 方 有 车 辆 停 留 时 , 请与 前 车 保 持 20米 以 上 的 距 离 , 以 防 止 误 交 易 的 情 况 发 生 在 不 停 车收 费 车 道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时 , 乙 方 同 意 转 入 人 工 收 费 车 道 收 费 5、 乙 方 应 按 照 电 子 标 签 使 用 说 明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正 确 使 用 电子 标 签 , 并 遵 守 赣 通 卡 相 关 协 议 、 章 程 、 使 用 说 明、 高 速 公 路 联 网 收费 等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禁 止 篡 改 、 伪 造 、 变 造 或 者 其 他 任 何 企 图 破译 电 子 标 签 以 逃 避 应 付 消 费 金 额 的 行 为 6、 电 子 标 签 显 示 电 量 低 或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需 要 维 修 , 须 到 甲 方 或甲 方 授 权 的 机 构 进 行 ; 电 池 自 办 理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非 人 为 损 坏 的 , 甲 方免 费 更 换 , 一 年 后 发 生 老 化 或 损 坏 的, 甲 方 予 以 更 换 并 收 取 相 应 的成 本 费 。

      标 签 一 年 内 非 人 为 损 坏 的 , 甲 方 免 费 维 修 ; 一 年 后 损 坏 的 ,甲 方 予 以 维 修 , 同 时 收 取 相 应 的 维 修 费 维 修 期 间 甲 方 免 费提 供 乙 方替 代 电 子 标 签 使 用 否 则 因 此 造 成 损 失 的 , 甲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7、 乙 方 认 可 和 接 受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电 子 不 停 车 收 费 系 统 的 服 务方 式 五 、 记 账 卡 使 用 协 议1、 记 帐 卡 是 乙 方 向 甲 方 申 请 办 理 的 可 通 过 乙 方 银 行 账 户 定 期或定 额 划 扣 乙 方 车 辆 通 行 费 的 赣 通 卡 2、 乙 方 可 在 甲 方 或 甲 方 授 权 的 客 服 网 点 申 请 登 记 /变 更 /增 减 记账 卡 , 乙 方 一 个 账 户 可 对 应 申 领 多 张 记 账 卡 乙 方需 提 供 齐 全 的 资 料 ,并 向 甲 方 提 供 保 证 金 或 甲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担 保 , 通 过 甲 方 的 信 用 审 核后 成 为 记 账 卡 用 户 , 获 得 甲 方 依 据 本 协 议 提 供 的 记 账 卡 服 务和 权 利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义 务 。

      3、 甲 方 已 与 相 应 银 行 签 订 批 量 代 扣 协 议 , 乙 方 只 与 甲 方 签 订用 户 协 议 , 不 再 签 订 三 方 扣 款 协 议 4、 乙 方 同 意 提 供 符 合 甲 方 要 求 的 银 行 账 户 ( 下 称 授 权 账 户 ), 用于 划 扣 乙 方 名 下 记 账 卡 的 相 关 费 用 乙 方 在 提 供 授 权 账 户 后 , 不 得自 行 销 户 , 除 非 获 得 甲 方 的 同 意 并 另 行 提 供 符 合 甲 方 要 求 的 银 行 账户 用 于 划 扣 其 名 下 记 账 卡 的 相 关 费 用 5、 乙 方 缴 付 的 保 证 金 或 信 用 担 保 在 本 协 议 终 止 时 , 由 甲 方 无 息退 还 给 乙 方 ; 若 乙 方 在 本 协 议 终 止 时 仍 有 费 用 未 结 清 的 , 乙 方 同 意甲 方 用 保 证 金 抵 缴 欠 费 ; 若 保 证 金 不 足 以 抵 缴 的 , 甲 方 有 权 继 续 追偿 6、 乙 方 应 遵 守 赣 通 卡 相 关 协 议 、 章 程 、 使 用 说 明 、 高 速 公 路联 网 收 费 等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正 确 使 用 记 账 卡 , 否 则 , 甲 方 有 权 自 行或 委 托 服 务 提 供 商 没 收 记 账 卡 。

      7、 乙 方 应 按 规 定 支 付 记 账 卡 相 关 费 用 乙 方 同 意 授 权 甲 方 自动 、 分 次 从 授 权 账 户 中 划 扣 乙 方 名 下 记 账 卡 相 关 费 用 , 为 此 甲 方 无需 事 先 通 知 乙 方 乙 方 应 确 保 授 权 账 户 中 有 足 够 的 款 项 , 以 避 免 记账 卡 服 务 中 断 8、 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乙 方 原 因 自 行 撤 销 授 权 账 户 、 授 权 账 户 存款 余 额 不 足 、 授 权 账 户 被 冻 结 等 导 致 划 扣 不 成 功 的 , 即 为 乙 方 欠 费 ,甲 方 有 权 就 未 结 清 的 费 用 从 乙 方 欠 费 之 日 起 按 照 每 日 千 分 之 三 计 收滞 纳 金 9、 如 乙 方 欠 费 , 甲 方 有 权 暂 停 乙 方 名 下 全 部 记 账 卡 的 使 用 在 乙 方 欠 费 的 情 况 下 , 甲 方 仅 提 供 查 询 和 解 除 止 付 服 务 乙 方 应 向甲 方 结 清 所 有 应 付 费 用 ,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解 除 止 付 手 续 后 方 可 恢 复 记账 卡 的 使 用 。

      记 账 卡 停 用 期 间 给 乙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10、 甲 方 按 每 一 结 算 月 已 结 算 的 记 账 卡 相 关 费 用 向 乙 方 提 供发 票 11、 乙 方 同 意 按 江 西 省 物 价 主 管 部 门 批 复 的 标 准 , 向 甲 方 支付 管 理 费 , 管 理 费 由 甲 方 按 年 从 授 权 账 户 中 预 收 , 乙 方 停 止 使 用 记账 卡 时 , 已 收 取 的 管 理 费 不 予 退 还 乙 方 同 意 , 如 享 受 甲 方 提 供 的有 偿 记 账 卡 服 务 的 , 应 按 甲 方 的 规 定 另 行 支 付 服 务 费 12、 乙 方 有 权 变 更 其 名 下 全 部 或 部 分 记 账 卡 的 授 权 账 户 , 但应 按 甲 方 的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乙 方 同 意 , 变 更 生 效 日 前 结 算 的 费用 从 原 授 权 账 户 划 扣 , 无 法 划 扣 的 费 用 在 新 的 授 权 账 户 中 划 扣 13、 乙 方 有 权 终 止 记 账 卡 使 用 , 记 账 卡 终 止 使 用 前 所 发 生 的相 关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责 支 付 ,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自 动 在 授 权 账 户 中 划 扣 或要 求 乙 方 以 其 他 方 式 支 付 ; 若 乙 方 终 止 使 用 授 权 账 户 下 的 所 有 记 账卡 , 应 保 证 在 终 止 使 用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不 撤 销 该 授 权 账 户 并 在 账 户中 留 存 有 足 够 的 款 项 支 付 应 付 费 用 , 否 则 , 甲 方 有 权委 托 包 括 但 不 限于 第 三 方 或 其 他 方 式 , 依 据 乙 方 的 资 料 , 催 收 追 偿 记 账 卡 相 关 费 用等 , 乙 方 不 得 因 此 主 张 甲 方 侵 犯 其 个 人 隐 私 或 商 业 秘 密 并 提 出 索 赔 。

      14、 下 列 情 形 下 , 甲 方 有 权 停 止 乙 方 名 下 所 有 记 账 卡 的 使 用 、解 除 本 协 议 并 有 权 以 法 律 途 径 追 偿 所 有 损 失 : 14.1、 乙 方 提 供 的 证 件 、 资 料 虚 假 不 属 实 ; 14.2、 乙 方 自 行 撤 销 授 权 账 户 后 未 能 按 甲 方 要 求 另 行 提 供 银 行账 户 用 于 划 扣 其 名 下 记 账 卡 的 相 关 费 用 ; 14.3、 乙 方 欠 费 三 个 月 仍 未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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