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税收制度概述.doc
3页德国税收制度概述一、德国税法的形式和制定德国实行的是复合税制,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对所得或财产征收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提税、教会税及市政贸易所得税财产税包括净资产税、市政贸易资产税、遗产税及不动产税间接税包括增值税、货物税、不动产交易税、资本交易税、其他交易税、关税等(一)税法的形式德国税法的宪法基础是基本法,它包括税收立法权的分配规定,联邦、州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税收收入的分享规定等其次是以法令、规定等形式体现的各种法律的实施细则等其他还有诸如税收协定、欧共体法律、行政规定等(二)税法的制定联邦和州才有制定税法的权力,绝大多数税法都是联邦制定的,但由于它们必须经过代表各州的联邦议会的同意,所以各州对税法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市政府仅限于决定地方税的税率联邦税法的制定权源于联邦政府或联邦议会,复杂的制定程序决定于制定机关,但所有立法主体都必须参与,一般情况下,联邦议会是最后的审定者法律经联邦总统签署及公开发布之后即告生效二、德国税制的演变德国税制的发展变动较频繁1808 年,德国在普法战争中失败,为筹措对法赔款开征了所得税但是,由于受到地主和资产阶级的反对,所得税时征时停。
直到 1871 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时,才颁布了真正的所得税法1920 年,德国将所得税纳入联邦税制,从此使联邦收入大为增加在此之前的 1900 年,德国还开征了遗产税,并在 1916 年为筹集军费而先于其他各国引进了商品销售税(1918 年改为周转税)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分为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其中联邦德国的改革较突出,并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1950 年,联邦德国第一次降低了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几种消费税的税率1953 年又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平均降低 15%1954 年,联邦德国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税率略微下降;同时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公司所得税的综合税率则从 60%降至 45%1958年,实行"分开 "税制,夫妇各按自己收入的份额纳税等系列的税制改革,为联邦德国经济的顺利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其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奠定了基础1968 年,联邦德国从法国引进了比较先进的增值税,以取代原来的周转税1970 年,对增值税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即根据征税对象价格而非销售额来计征增值税,从而使增值税更趋完善80 年代中后期以来,为了适应全球性税制改革形势的需要,解决本国财政经济方面的诸多问题,联邦德国对其税制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革,具体措施是:1.公司所得税的改革。
降低税率,扩大税基:(1)对公司未分配利润,税率由原来的 56%改为 1990 年的 50%;(2) 减少某些折旧以扩大税基2.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改革降低税率,减轻税负,取消某些扣减和优惠: (1)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到 1990 年,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由以前的 56%降为 53%,最低税率由以前的 22%降为因%;(2)减税 110 亿马克,重点对象是中低收入阶层;(3)扩大个人收入中的免税部分,对未婚和已婚者个别收入中的基本免税额及子女免税额部分都作了不同程度的提高;(4)调整税收优惠,简化计征手续;(5)实行线性累进税制,降低中产阶级的纳税数额等3.消费税的改革用收入型增值税取代地方营业税东、西德统一后,政府对前东德地区的税制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即: (1)取消原有的按部门和产品品种等划分的工业征税制度,代之以统一的增值税;(2)建立各州、区财政自治,划分自有税收来源;(3)在对各种收入平等征税的基础上改革所得税同时还规定,从 1991,年 1 月 1 日起,各新建州实行下列税种:所得税、公司税、营业税、土地税、财产税、遗产税、交通工具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经过上述改革,德国税制重新走向了统一。
三、德国税收管理体制的特点德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体制上实行的是分税制,是一种共享税与固定税相结合、以共享税为主的分税制德国把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固定税两大类,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两级政府共有,并按规定的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固定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所有,作为本级政府的固定收入德国税收管理体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 税收立法决策权相对集中税收的立法权,既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法的解释,也包括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调整权以及税收的减免权等大多数税种的立法权归于联邦政府,收益权和征收权则分为州和地方两级联邦拥有对关税和国库专营事业的立法权,对收入的全部或部分应归联邦所得的所有其他税收拥有共同立法权,即优先立法权各州在宪法未赋予联邦以立法权的范围内拥有自己的立法权,各州在得到联邦法律的明确授权下享有一定的立法权此外,州还可以立法决定州税是否应归地方所有可见,州的权力较大,它拥有某些州税的立法权及所有州税的征收权2.税收制度实行收入平均化为了保持各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德国在分税制的基础上进行横向和纵向的税收平衡横向税收平衡主要是以各州居民平衡税收为标准进行比较,富裕州的营业税要拿出一部分调剂给贫困州。
各州内部也进行横向税收平衡东、西德统一后,原西德各州新征的 7J%的统一税( 所得税附加)主要用来援助东部发展,也属于横向平衡纵向税收平衡是联邦、州和地方之间的平衡,其主要办法有:调整共享税中营业税的分配比例,州政府所得比例已从 70 年代的 30%调增为 35%;联邦从分得的营业税中拿出 2%资助贫困州等3."一套机构,两班人马" 的税收征管方式在德国,税收的征收管理由各州的财政总局负责总局内分设联邦管理局和州管理局两个系统联邦管理局作为联邦政府的代理人进行活动,负责管理联邦所有的税收,其组织和官员也由联邦规定;州管理局则负责州税的征管工作财政总局的局长由联邦政府与各该州政府协商任命,局长既是联邦政府的官员,又是州政府官员,其工资由两级政府各支付一半地方税务局作为各州政府的派出机构,只征地方税,并向地方政府负责德国基于本国实际而实行的"一套机构,两班人马" 的税收征管方式在西方国家十分独特,它既可以加强各级政府之间的业务协调,提高办事效率,又可以避免政府机构的过于臃肿四、德国的税务管理德国绝大部分税是由州征收管理的,而市则负责地方税的征管(一)申报一般周期性税种都必须填报年度申报表,有些税种如增值税除年申报外,还须呈报月度或季度申报表,当特定的事件发生(如公司成立或开设分公司) 还必须呈报相应的财务资料报表。
虽然日历年度以外的会计年度也可用作计算应税所得的基础,但税务年度却是日历年度,申报日期一般是下一年的 5 月 31 日,但也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如果报表由职业性税务顾问填报可宽延至 9 月 30 日,经特别申请后还可适当延期(二)评税及上诉只有特定的税收申报表如增值税申报表是自我查定的,其他则由税务机关评定在税务机关对征税人的申报表进行评定(如有必要,还需进行调查) 完成后,则会给纳税人发送正式的评税通知书,其内容包括税款数额及法律依据,付款的时间、地点,纳税人不服时上诉有关事项一般不服或上诉的申报表须在有关的行政决定通知纳税人后的一个月内填报纳税人在将案件提交财政法庭之前,须对行政矫正决定 (即不服或上诉决定)作详细阐述财政法庭分为初等税务法庭及最高税务法庭(三)税款的支付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市政贸易所得税及财产税、净资产税须按估计税额按季预缴税款在纳税人收到查定通知书之后的一个月之内必须清缴所有税款,即使是纳税人对评税书有异议(除非税款的征收暂停 )(四)税务审计对商业、农业企业及特定的其他纳税人需就其所纳各种税款进行全面的税务审计,而且还可能对增值税、预提税、交易税等进行特别的审计。
为进行税务审计,一般将企业按规模分成四类企业规模越大,则审计的频率越高,也更为彻底(五)罚款及利息如果纳税人申报延误,则税务机关可对其最高处以最后评定税额的 10%的罚款,但不得超过 1 万马克对于支付日期已确定的税款如果未按期支付或推迟支付,则会每月按税额加收滞纳罚款 1%(如果延期不超过 5 天,免收罚金,超过 5 天而不足 1 月按 1 月计) (六)法定时效期评定的时效期与征收的时效期并不相同关税、消费税的评定时效期为 1 年,其他税种的查定时效期为 4 年,如果纳税人逃税则可延至 5 年,骗税则延至 10 年对于评定时效期从何时开始有详细的规定征收的时效期为 5 年,一般是从税款应支付年结束开始算起在特定的事件发生之后,查定时效期与征收的时效期都可以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