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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页工程合同汇编7篇 工程合同 篇1 一、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 1、 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2、 合同订立的方式: 要约——承诺的方式 1) 要约的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要约的特征:(以此判断是否构成为要约) a)内容具体确定 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3)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撤回——要约生效前可以撤回 5)要约撤销——要约生效后但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前 6)要约失效: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为新要约)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7)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8)承诺的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既接受要约) 9) 承诺的特征: a)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b)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c) 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 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的条款:(参见合同法第十二条) 4、 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关系生效) 1)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时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3)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
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 1、 合同的生效的条件(合同内容发生效力的条件) 1)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4)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 有效合同——依法订立的合同,有效应具备的要件为: 1)主体合格 2)内容合法 3)代理有效 4)程序和形式合法 3、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可撤销合同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5、 效力待定合同 1)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2)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3)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6、 无效合同的确认及其法律后果: 1) 无效合同的最终确认权归法院或仲裁机构 2) 合同确认为无效,则无效合同自始自终无效 3)法律后果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7、 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应按有效对待,一旦被撤销则等同于无效合同,撤销权人应在自知道或理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利益受损害的一方为拥有撤销权。
未经当事人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不能主动撤销合同 8、无效免责条款 提供格式化条款的一方如果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全面履行原则 2) 诚实信用原则 3) 守法原则 2、 抗辩权 1)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2) 同时履行抗辩权 3) 后履行抗辩权 3、 代位权 4、 撤销权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 合同变更的概念——指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或改变,而主体关系不变 2、 合同变更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要遵照其规定 3、 合同转让——指合同主体关系的改变(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改变)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 合同终止的七种情形: 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合同解除; 3) 债务相互抵消;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 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解除合同) 1) 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约定解除 (根据事先订立的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满足时拥有解除权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3) 法定解除 (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单方解除合同) 3、 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违约责任 1、 违约的概念——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 2、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 继续履行 2) 采取补救措施 3) 赔偿损失 4) 支付违约金或没收定金双倍返还定金等 3、 违约责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违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4、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八、合同争议的处理 1、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1)和解(协议) 2)调解 3)仲裁(一裁终局) 4)诉讼(二审为终审) 2、合同纠纷仲裁的原则: 1) 自愿仲裁原则 2) 公平原则 3) 独立仲裁原则 4) 一裁终局原则 4、 仲裁程序: 1) 仲裁申请和受理 2) 组织仲裁庭(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3) 开庭和裁决(以不公开为原则) 九、合同的鉴证、公证 1、 合同鉴证——一般由合同的签定地或履行地的合同管理机关进行 2、 合同公证——由公证处进行 3、 合同鉴证与公证除法律规定必须进行的以外,一般合同实行自愿原则。
工程合同 篇2 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1条“定义与解释”,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全部文件,即: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附件B、附件C以及其它补充文件或附件 二、协议书由系列文件组成,其中的其它文件和其它附件是指签约双方一致同意增加列入监理合同的文件或附件,签约时必须在协议书中具体写明协议书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如果出现矛盾,按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1.2.3条的规定,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而与该文件在协议书中的排列顺序无关 三、签约双方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6.2.1条和监理合同附件C中,约定业主问监理单位支付监理服务费用的期限和方式;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约定业主向监理单位提供工作条件的期限和种类 四、签约双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约定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在监理会同专用条件第5.2条中,约定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有关期限 五、双方签约时确定的协议书终止日期,如果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变化,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此日期进行调整 六、签约双方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协议书副本份数,也可约定协议书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两者出现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1.1.6“第三方”应主要理解为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实体或个人,即“承包人” 1.1.7如果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了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时的职责和权力,此时监理合同应包括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的全部文件 2.2.1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履行的正常的监理服务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明确规定其监理服务形式、范围与内容 2.2.2改变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监理服务形式,或超出其范围,或增加其内容,双方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监理单位履行或提供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的附加的监理服务,是监理单位的义务,监理单位不得因其属于附加而加以拒绝 2.3.1“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是我国公路行业推行监理制度以来总结的监理工作原则;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提供监理服务,体现了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服务属于技术服务的范畴,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各类适合的或监理合同中指定使用的专业技术规定;鉴于国内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监理行业工作准则,因此提出“按照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履行监理服务,并在监理合同附件A第五条中将国家、交通部、项目所在省(市)颁布的监理法规列为监理服务的依据;国内各地或不同项目对监理单位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差异较大,在监理合同附件A第四条中应对此详细规定并加以适当说明。
2.3.2“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指: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文件,以及针对孩合同文件与监理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而编制的补充文件,必须列入监理合同协议书中的第二条并同时列入监理合同附件A中的第五条 2.4.1主要监理人员一般是指专业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其资质材料应包括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简历以及一般情况并附上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工作培训证书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的影印件 2.4.2监理单位指定的授权代表一般应是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负责人 2.5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一般是由业主提供且产权归业主;但也有由承包人提供或要求监理单位自备的情况,此时必须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写明修正条文 3.2业主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的与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其内容与数量,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监理合同附件B第一条中约定 3.4业主指定的授权代表,一般应是在项目所在地负责监理工作的人员 3.5习惯做法是通过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向第三方明确监理单位的职责范围和权力;特别要注意的是,关于监理单位职权的补充和修正文件也必须列入工程承包合同。
3.7如果业主已在监理合同中,要求监理单位将监理服务所需的辅助工作人员的费用列入监理费用报价中,则此项监理服务应作为监理单位正常的服务 4.14.24.34.4以上各条款均属于签订经济合同要素之一的罚则鉴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情况比较复杂,签约双方必须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中,约定具体的赔偿办法和有关事宜 4.5合同的任何一方原本必须向另一方就履行监理合同提供一定的保障条件,但考虑到目前国内社会主义币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和外界干扰因素较多这一具体情况,本条使用的限制程度用词为‘应’和‘可’ 46台同。
